结婚期间,丈夫对我实施了家庭暴力,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应当怎么办?
第1题:
们于2000年按农村习俗办理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证,之后生育了一个女儿。现在感情不和,我想提出“离婚”,但因为结婚时,男方给付了我三万元的彩礼。男方同意“离婚”,但要我退还彩礼金,请问我可以提出离婚吗?我们生育的子女和财产问题怎么办?对方要退还彩礼有依据吗?
你们之间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其本身不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但如果一方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行为的,因为此种情况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
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因为当事人在同居中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关系,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对于彩礼金是否返还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对于彩礼金,你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返还。
第2题:
我与丈夫于在前不久协议离婚,已经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我现在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对我不利,请问我可以反悔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根据你的内容来看,如果在协议离婚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即使受理了,也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能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确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应当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如果超过一年后提出,法院将不予受理。
第3题:
在恋爱期间,我与我男朋友同居期间不慎怀孕并生育了一个小孩,现随我生活,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我们并没有结婚。现在他对我们母子俩不闻不问,请问我可以要求他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吗?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因此,根据以上的规定,你可以要求你原男朋友承担相应的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如果对方不支付,则可以以小孩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抚养费用。
第4题:
结婚后,由于我患有重病,丈夫对我却不闻不问,我想了解作为丈夫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该怎么办?
第5题:
我的姐姐结婚后,发现其患了精神病,之后几年时间里,其丈夫对其不闻不问,不履行任何义务,甚至近二年跑到外面去,根据不管我姐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面,我姐姐是否可以提出离婚?
第6题:
我与李某于介绍相识,感觉情投意合,遂发生了关系。不久,我发现李某有劣习,便提出分手,但李某威胁我:如果不与其结婚,要让我身败名裂,并三番五次到单位和家庭吵闹。无奈之下,我于2002年5月1日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婚礼。婚后,李某恶习难改,现在我真的无法忍受这种生活,请问我该怎么办?我可以提出离婚吗?我们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进一步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而相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行为。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提出分手,李某即以给你的名誉造成损害为要挟,并多次到你单位和家庭闹事,李某的行为显属胁迫,而你与李某结婚是屈于胁迫,非本人意愿。基于《婚姻法》规定,你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李某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还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要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可见,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其他任何人不得提出,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如被长期锁在家中),则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此,对于你们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由你与李某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法院将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适当将财产多分给你。
第7题:
我与丈夫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了一次争吵,丈夫动手打了我,让我很伤心。我想了解一下这属不属于家庭暴力,从而构成离婚的法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你们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虽然有相互动手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只能视为家庭内部的一种冲突,不能视为家庭暴力。
第8题:
我与我女朋友准备结婚,请问结婚应当在哪里办理登记?
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该条例第4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因此,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是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这意味着,以往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不再办理婚姻登记,乡镇府也不是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唯一机关。
第9题:
我与丈夫感情不和,丈夫已向法院起诉要与我离婚,我同意离婚,但是,因为丈夫是一个公务员,有固定的工资和收入,而我却没有任何收入,我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我丈夫在离婚时对我提供帮助吗?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符合三个条件:
1、被帮助的一方必须生活确有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2、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限性。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已经存在困难,而不是离婚后生活困难。如果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或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另一方应在居住或生活方面给予长远的妥善安排。
3、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经济能力。这种帮助是适当的,特别是指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分给对方适当的经济帮助。
另外,不能将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经济帮助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而共同财产分割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一方所得的财产足以维持其生活,他方可不予经济帮助,不能用经济帮助取代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执行帮助期间,受帮助一方另行结婚或另有经济收入足够维持生活时,帮助方即可终止给付。原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0题:
我的丈夫是再婚,和他前妻有一女,今年四周岁。判给他前妻抚养。我是初婚。丈夫的前妻知道我现在怀孕了,怕我们将来对前妻的孩子不好,要求更改抚养权,孩子的抚养权归我丈夫,但是孩子她不肯给我们带,她要求自己带,但我们每个月还是要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抚养权归我丈夫,但孩子她带,这样可以吗?如果将来她哪天不带那孩子了,是不是随时可以扔给我们?这样我岂不是很没保障?而且当初我们家人和我都是看着那孩子没跟着我丈夫,我们家人才同意我嫁给他的。现在这样,我该怎么办呢?我们才结婚不到一年。
抚养费和抚养权都不可以随意变更,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