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的父亲与王丽的母亲为同胞兄妹。王丽四岁时被他人收养。现李刚二十五周岁,王丽二十一周岁。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李刚与王丽()。
第1题:
王丽和张明婚后不久,王丽怀孕,此时张明不满王丽,欲提出离婚。在下列何种情况下,法院才受理张明的离婚请求。()
A.王丽怀孕期内
B.王丽分娩后半年内
C.王丽分娩后1年内
D.王丽分娩1年以后
第2题:
李刚与王楠2000年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日,李刚在上班途中遇车祸死亡,王楠:
A、以配偶身份继承李刚的遗产
B、不可以配偶身份继承李刚的遗产
C、由李刚的父母决定能否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D、由人民法院判决能否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第3题:
前年,王启志(23岁)欲与女友李丽(19岁)结婚,王启志的母亲托人办了结婚证,婚礼得以如期举行。今年年初,王启志突遭车祸死亡,此时,李丽已怀有身孕,两人有存款18000元。王启志的母亲提出与李丽平分存款,李丽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王启志的母亲一气之下诉至法院,申请宣告王启志与李丽的婚姻无效。(1)王启志与李丽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吗?为什么?(2)王启志的母亲有无起诉的权利?为什么?(3)王启志死亡时其遗产有多少?如何处理?(4)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如何处理?(5)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如何处理?
第4题:
第5题:
下列关于张丽继承母亲10万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母亲没有指明只给张丽,因此是夫妻共有财产
B.王明可以请求分割
C.是张丽的个人财产
D.王明和张丽平分
第6题:
A.李刚出卖相机的行为效力未定
B.李刚接受赠与的行为有效
C.李刚征得其父亲同意后,可以出卖相机
D.李刚接受赠与的行为效力未定
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行为的效力以及赠与的效力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2条和《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可以从事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但依《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赠与是指赠与人无偿转让自己财产的所有权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除了赠与人对接受赠与附有条件外,受赠人因赠与行为即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A、D项错误,李刚已经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可以从事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C项,李刚不需要征得父亲同意也可以卖出相机。
第7题:
李刚王楠2000年开始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日,李刚遇车祸死亡,王楠( ) 。
A.可以配偶身份继承李刚遗产
B.由李刚父母决定能否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C.不可以配偶身份继承李刚遗产
D.由法院判决能否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第8题:
李大明(男)与王丽娟(女),双方均无配偶,1986年8月在农村老家未经登记,即举行婚礼,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次年7月生一女孩。由于男方歧视虐待女孩,致使双方关系恶化,感情不和,同年10月即行分居。1988年5月,王丽娟的父亲去世,遗下存款两万元,王丽娟分得一万元。1991年2月,李大明到法院要求与王丽娟离婚。当时李大明24周岁,王丽娟22周岁。王丽娟要求抚养女儿;李大明提出如果王丽娟抚养女儿他可以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要分割王丽娟所继承遗产的一半。
问:1、这样的案件应否按离婚纠纷处理,为什么?
2、王丽娟继承的遗产,李大明有权分割吗?为什么?
3、李大明有义务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吗?为什么?
(1)不能按照离婚纠纷处理,因为按照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高院1989年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人同居时年龄不符合结婚条件,应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李大明无权分割王丽娟继承的遗产,因二人不是配偶关系,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才属于共同财产,也才有权分割。
(3)李大明有义务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因为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婚生子女一样,都有要求生父(母)抚养自己的权利。
第9题:
第10题:
14岁的张丽与23岁的宋艳系同胞姐妹。宋艳自幼年被宋氏夫妇收养时起遂与亲生父母失去了联系。2007年9月,张丽父亲在建筑工地事故中丧生,母亲李双急病交加,卧床不起,张丽从此失去生活依靠。后经多方探寻,找到宋艳,请求其看在姐妹情份上供给张丽生活费,遭到宋艳拒绝。张丽一气之下将宋艳告上法庭,要求宋艳对自己尽抚养义务,每月供给450元抚养费。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李双能否以自己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宋艳解除与宋氏夫妇的收养关系,并赡养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