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李刚的父亲与王丽的母亲为同胞兄妹。王丽四岁时被他人收养。现李刚二十五周岁,王丽二十一周岁。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李刚与王丽()。A、可以结婚B、不能结婚C、能否结婚从习惯D、能否结婚由婚姻登记机关酌情决定

题目

李刚的父亲与王丽的母亲为同胞兄妹。王丽四岁时被他人收养。现李刚二十五周岁,王丽二十一周岁。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李刚与王丽()。

  • A、可以结婚
  • B、不能结婚
  • C、能否结婚从习惯
  • D、能否结婚由婚姻登记机关酌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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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王丽和张明婚后不久,王丽怀孕,此时张明不满王丽,欲提出离婚。在下列何种情况下,法院才受理张明的离婚请求。()

A.王丽怀孕期内

B.王丽分娩后半年内

C.王丽分娩后1年内

D.王丽分娩1年以后


参考答案:D

第2题:

李刚与王楠2000年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日,李刚在上班途中遇车祸死亡,王楠:

A、以配偶身份继承李刚的遗产

B、不可以配偶身份继承李刚的遗产

C、由李刚的父母决定能否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D、由人民法院判决能否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参考答案:B

第3题:

前年,王启志(23岁)欲与女友李丽(19岁)结婚,王启志的母亲托人办了结婚证,婚礼得以如期举行。今年年初,王启志突遭车祸死亡,此时,李丽已怀有身孕,两人有存款18000元。王启志的母亲提出与李丽平分存款,李丽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王启志的母亲一气之下诉至法院,申请宣告王启志与李丽的婚姻无效。(1)王启志与李丽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吗?为什么?(2)王启志的母亲有无起诉的权利?为什么?(3)王启志死亡时其遗产有多少?如何处理?(4)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如何处理?(5)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李丽与王启志的婚姻是合法有效婚姻,不是无效婚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说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如果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的,该婚姻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不再是无效婚姻。2王启志的母亲起诉要求确认李丽于王启志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的时间,是2008年王启志病逝以后,而此时李丽已年满20周岁,达到了法定结婚的年龄,因此,此时李丽与王启志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
(2)启志的母亲没有起诉的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有权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时规定,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未达法定婚龄者本人或未达法定婚龄者本人的近亲属。2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李丽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该是李丽本人或李丽的近亲属。王母虽然与李丽是婆媳关系,但不是李丽的近亲属,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李丽的近亲属应当是李丽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李丽的公婆,所以,王启志的母亲没有起诉宣告李丽与王启志婚姻无效的权利。
(3)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王启志与李丽的存款18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启志的遗产只有9000元。王启志生前未立遗嘱,因此使用法定继承。王启志的法定继承人有李丽、胎儿、王母,每人各得3000元。
(4)如果胎儿出生时是尸体的,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3000元,由被继承人王启志的继承人李丽、王母继承。在这种情况下,李丽共分得13500元,王母共分得4500元。
(5)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则胎儿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李丽继承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3000元。在这种情况下,李丽共分得15000元,王母共分得3000元。
由此表明,王启志与李丽的婚姻是有效婚姻,王启志的母亲无起诉的权利,王启志与李丽的存款按继承法规定处理。

第4题:

王丽的老公最近下岗了,整天在家无所事事,脾气变得愈来愈暴躁。每天王丽下班回家后都对王丽指指点点,偶尔会拳打脚踢。王丽觉得自己的丈夫是因为没有工作心情不好拿自己撒气。但最近,王丽的老公变本加厉,每天在家喝酒,然后对自己和儿子又打又骂,无奈之下,她前来社区工作者处寻求帮助,在介入王丽的情况时,社区工作者应该( )。

A.倾听王丽的叙述,并且将王丽安排到安全的地方
B.对王丽进行心理辅导
C.提供咨询,告诉有关女性的保护措施和政策
D.对王丽之前的体谅进行责备,并告诫王丽,以后家里的事情不能听之任之
E.多与王丽沟通,建立信任、真诚的关系

答案:A,B,C,E
解析:
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是妇女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对受暴力伤害的妇女进行干预时,应该接纳受害妇女描述的问题而不是责怪她们;尊重受害妇女的人格独立,提升她们的自信心;关注受害妇女的安全;与受害妇女建立信任、真诚的专业关系。在进行干预时,还包括促进相关立法以及完善相关法律;为受暴妇女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建立受暴妇女支持小组;开展反对妇女暴力的综合干预行动。 本题考查的是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干预方法。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是妇女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社会工作者重视。

第5题:

下列关于张丽继承母亲10万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母亲没有指明只给张丽,因此是夫妻共有财产

B.王明可以请求分割

C.是张丽的个人财产

D.王明和张丽平分


参考答案:C
解析:张丽母亲的遗产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王明不能分得财产。因而张丽继承母亲的遗产属于张丽的个人财产。

第6题:

李刚(12岁),其叔叔(40岁)赠与其一台价值5000元的数码相机。因李刚与其同学刘强(12岁)关系甚好,李刚便将该数码相机转卖给刘强。李刚的父亲听说后向刘强要求返还该相机。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李刚出卖相机的行为效力未定

B.李刚接受赠与的行为有效

C.李刚征得其父亲同意后,可以出卖相机

D.李刚接受赠与的行为效力未定


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行为的效力以及赠与的效力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2条和《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可以从事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但依《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赠与是指赠与人无偿转让自己财产的所有权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除了赠与人对接受赠与附有条件外,受赠人因赠与行为即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A、D项错误,李刚已经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可以从事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C项,李刚不需要征得父亲同意也可以卖出相机。

第7题:

李刚王楠2000年开始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日,李刚遇车祸死亡,王楠( ) 。

A.可以配偶身份继承李刚遗产

B.由李刚父母决定能否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C.不可以配偶身份继承李刚遗产

D.由法院判决能否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参考答案:C

第8题:

李大明(男)与王丽娟(女),双方均无配偶,1986年8月在农村老家未经登记,即举行婚礼,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次年7月生一女孩。由于男方歧视虐待女孩,致使双方关系恶化,感情不和,同年10月即行分居。1988年5月,王丽娟的父亲去世,遗下存款两万元,王丽娟分得一万元。1991年2月,李大明到法院要求与王丽娟离婚。当时李大明24周岁,王丽娟22周岁。王丽娟要求抚养女儿;李大明提出如果王丽娟抚养女儿他可以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要分割王丽娟所继承遗产的一半。

问:1、这样的案件应否按离婚纠纷处理,为什么?

2、王丽娟继承的遗产,李大明有权分割吗?为什么?

3、李大明有义务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能按照离婚纠纷处理,因为按照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高院1989年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人同居时年龄不符合结婚条件,应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李大明无权分割王丽娟继承的遗产,因二人不是配偶关系,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才属于共同财产,也才有权分割。
(3)李大明有义务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因为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婚生子女一样,都有要求生父(母)抚养自己的权利。


第9题:

李刚:在所有其他因素都相同的情况下,其父母拥有博士学位的儿童比那些父母不曾获得博士学位的儿童,更可能获得博士学位。张丽:但是考虑这种情况:在博士学位拥有者中,超过70%的父母双方都不曾获得博士学位。一下哪项最准确地评价了张丽的回答?

A.它表明李刚的观点夸大了。
B.张丽所答倘若为真,且有力地表明李刚的观点不可能准确。
C.它与李刚的观点并不矛盾,是一致的。
D.它为接受李刚的观点提供了另一种理由。
E.它错误地将事情发生的必要条件当作了充分条件。

答案:E
解析:

第10题:

14岁的张丽与23岁的宋艳系同胞姐妹。宋艳自幼年被宋氏夫妇收养时起遂与亲生父母失去了联系。2007年9月,张丽父亲在建筑工地事故中丧生,母亲李双急病交加,卧床不起,张丽从此失去生活依靠。后经多方探寻,找到宋艳,请求其看在姐妹情份上供给张丽生活费,遭到宋艳拒绝。张丽一气之下将宋艳告上法庭,要求宋艳对自己尽抚养义务,每月供给450元抚养费。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李双能否以自己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宋艳解除与宋氏夫妇的收养关系,并赡养自己?


正确答案: 不能。收养关系的解除,在养子女成年之后,只能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根据城管法律规定协议解除或根据一方要求解除。本案中,宋艳已经成年,李双不能要求宋艳与宋氏夫妇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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