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黄某(女)和王某(男)于1999年3月结婚,2001年元月黄某怀孕后因故流产,同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以受理离婚诉讼请求?()A、黄某提出离婚的B、王某提出离婚,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的C、黄某与他人通奸怀孕,王某提出离婚的D、王某是军人,提出离婚的

题目

黄某(女)和王某(男)于1999年3月结婚,2001年元月黄某怀孕后因故流产,同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以受理离婚诉讼请求?()

  • A、黄某提出离婚的
  • B、王某提出离婚,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的
  • C、黄某与他人通奸怀孕,王某提出离婚的
  • D、王某是军人,提出离婚的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李某与王某婚后感情一直比较平淡,后来李某发现丈夫王某婚外与同性居住,遂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双方均表示无法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但李某提出,因双方感情破裂系王某单方面过错所致,故要求王某赔偿10万元,妻子主张同性恋丈夫离婚时进行赔偿可以吗?


参考答案: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解释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与婚外同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并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世界卫生组织早已不将同性恋者视为病态,而是视为一种不同的性取向,一些国家法律还赋予同性恋合法的婚姻地位。因此,由于王某的行为不在《婚姻法》列举的离婚损害赔偿范围之内,对妻子李某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2题:

王某与康某于2008年12月结婚,2009年10月王某怀孕后因故流产。同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下列情况中,法院可以受理该离婚诉讼请求的有( )。

A.王某提出离婚

B.康某是军人,由其提出离婚

C.康某提出离婚,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

D.传言王某有生活问题

E.王某因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怀孕,康某提出离婚


正确答案:ACE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 提出离婚,这一规定不受女方提出离婚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制,因 此,A、C两项法院可以受理,B项法院不能受理;D项不属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 离婚请求的事项,法院不能受理;E项,王某因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怀孕,男方提 出离婚的,属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事项,法院可以受理。

第3题:

尹某(男)与王某(女)于1999年6月结婚.2001年8月,尹某欲与王某离婚,尹某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不可以提出离婚,或有关部门不应准许离婚?( )

A.两人是表兄妹关系

B.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的

C.王某于2000年10月怀孕,但于2000年12月未经尹某同意中止妊娠

D.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尹某在其中也有重大过错的,经法院调解不成


正确答案:A
22.答案: A 考点:离婚讲解:《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A项属于婚姻无效,而不能提出离婚请求。《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B项所述情况可以离婚。《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 的“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故D项所述情形应当准予离婚。《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C项所述情形可以提出要求离婚。

第4题:

共用题干


丈夫王某和妻子李某曾在A区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最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王某败诉。3个月之后,妻子李某认为家里的情况不堪忍受,遂向A区法院提出要求离婚。对于此案,A区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A:受理并审理
B:不予受理,但是可以为之主持调解
C:驳回起诉
D:不予受理,告知按照申诉处理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第(7)项规定,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而王某败诉,意味着原来起诉要求离婚的是王某,妻子李某作为被告,不受这一禁止条款的限制,因此本案应该受理并审理,选A

离婚案件一般要先调解,但是调解也是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其前提是受理。驳回起诉一般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坚持起诉用的一种结案方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A和B中的判决,均已经是生效判决,所以只能通过再审申请的途径寻求救济了,法院将不再受理。D中原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只有C撤诉的原告还是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区别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点,千万不可混淆,《民诉意见》第144条也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A中的原告虽然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其监护人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所以应该受理。B的起诉状缺少明确的诉讼请求金额,不符合法律要求。C的情况是应该先行受理如果被告确实有证据证明仲裁约定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其应该在答辩之际提出管辖权异议。D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AC。

B项认为法官没有采用设证推理的说法有误,本题为选非题,B项当选。法律本身并不具有创造作用,亦谈不上法官发挥法律的创造作用。故D项错误,当选。女方父母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受理以后,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将依法或依公平原则对之作出裁判;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将驳回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只要是民事纠纷,且符合了起诉条件,就不再属于法院主管之外的“法外空间”,一旦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行使了诉权,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即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至于是否能胜诉,那是属于另外的问题了,故A项当选。

《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从这两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因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不是不能到庭,而是中途退庭,不愿再出庭,这和不能到庭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答案应该选D。

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说法错误。B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时效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C说法错误。D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ABD分别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5)项情形,而C的情况应该直接终结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以上情形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上述几种关系自然不再存在,诉讼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结合本题,刘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张某遇车祸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错误,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

第5题:

王某与赵某于2017年12月结婚,2018年10月王某怀孕后因故流产。同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下列情况中,法院可以受理该离婚诉讼请求的有()。

A.王某提出离婚
B.赵某是军人,由其提出离婚
C.赵某提出离婚,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
D.传言王某有生活问题
E.王某因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怀孕,男方赵某提出离婚

答案:A,C,E
解析: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一规定不受女方提出离婚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制,因此,AC两项法院可以受理,B项法院不能受理;D项不属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事项,法院不能受理;E项,王某因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属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事项,法院可以受理。 本题是起诉离婚两项特殊规定的考查。一是一方是军人的情况,另外一种是女方处于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或哺乳期的情况,考生要重点记忆。

第6题:

刘某为现役军人,刘某的妻子与其丈夫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刘某表示不同意,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不能判决离婚

B.可以判决离婚

C.调解后可判决离婚

D.未经调解可判决离婚


正确答案:A
《婚姻法》第2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第7题:

张某与陈某于2015年3月结婚,2017年元月张某怀孕后因故流产。同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下列( )情况中,法院不可以受理该离婚诉讼请求。

A.张某提出离婚的
B.陈某提出离婚,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的
C.张某因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怀孕.男方王某提出离婚的
D.陈某提出离婚的

答案:D
解析:
婚姻解除。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一规定是从保护妇女、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这一规定不受女方提出离婚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制。故选D。

第8题:

何某经人介绍与现役军人郭某相识、恋爱,二人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后来郭某认识另外一个女人郑某,并与郑某在外同居,长期不回家。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郭某离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何某要求离婚必须经过郭某同意才行

B.法院可以准予何某与郭某离婚

C.郭某有权禁止何某提出离婚

D.法院第一次不应当准予何某与郭某离婚,如果6个月以后何某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的,法院可以准予离婚


正确答案:B
《婚姻法》关于保护军婚的原则规定,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都必须经过军人的同意,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时候,就无须经过军人同意。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何种情况构成重大过错,按照一般的理解,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婚行为、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则应当视为重大过错。

第9题:

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

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C:两审终审制度
D:回避制度

答案:A,B,C
解析:
【考点】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详解】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本题中,当事人并没有要求法院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作出裁判,因此,法院不能主动就这些事项作出裁判,否则就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A选项应选。辩论原则也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本题中,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并没有就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提出请求,当然也就没有就这些事项展开辩论,此时二审法院对这些事项径行作出判决,显然侵犯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B选项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根据《民诉意见》第185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题中,二审法院的正确做法应当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二审判决,否则就侵犯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两审终审制度,C选项应选。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本题中二审法院并没有违反回避制度,故D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第10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夫妻中,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是( )

A.黄某因无法接受丈夫的婚外情提出离婚
B.刘某在其丈夫提出离婚时已经怀孕5个月
C.王某在儿子10个月大时向其妻子提出离婚
D.因习惯性流产做了清宫手术并获知妻子已经无法生育,李某在妻子出院后立即提出离婚

答案:A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还对现役军人、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四种情况的离婚进行了特殊规定。由此可见,只有A项符合题意。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