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甲、乙成立一合伙公司,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公司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不得过问亦不承担公司亏损的民事责任。”对该约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A、该约定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B、该约定无效,应由甲、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C、该约定部分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D、该约定部分无效,应由甲、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题目

甲、乙成立一合伙公司,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公司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不得过问亦不承担公司亏损的民事责任。”对该约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 A、该约定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B、该约定无效,应由甲、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 C、该约定部分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D、该约定部分无效,应由甲、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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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亦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对该约定的效力应认定为( )。

A.该约定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该约定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C.该约定部分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该约定部分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第2题:

甲国有独资公司、乙股份有限公司与自然人张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丙有限合伙企业,甲公司和王某是有限合伙人,乙公司和张某是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且约定甲公司可以自由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就合伙企业份额出质的问题没有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业绩良好,丁有限责任公司欲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王某因与其他合伙人对企业的未来规划

意见不一,欲退伙。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 61~63 题:

第 61 题 甲公司有权作出下列哪些行为?( )

A.对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B.张某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由于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对张某提起诉讼

C.参与决定丁企业的入伙

D.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


正确答案:ABD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入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依据其中第(2)项、第(6)项的规定可知,A、B选项正确。该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并未赋予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事项的权利,所以C选项不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D选项正确。

第3题:

甲、乙、丙、丁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执行。乙、丙、丁均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A公司购买一辆二手车

B.乙代表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代销合同

C.丙将自有房屋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D.丁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正确答案:B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B选项所说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4题:

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是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还是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5题:

某甲与某乙欲组成一合伙企业,共同经营电子器材的销售。下列选项中,可以依照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登记成立合伙企业的是()。

A、若某甲为一国有独资公司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乙为已退休的一名高科技技术专家,双方协商成立普通合伙企业进行某项专利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

B、甲、乙两人关系极好,口头约定由甲出资5万元,由乙提供场地共同组成一合伙企业进行经营

C、甲、乙约定,为开展业务活动的方便,拟将其二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命名为“天河有限责任公司”

D、甲、乙二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以其劳务作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参考答案:D

第6题:

甲、乙成立一合伙公司,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公司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不得过问亦不承担公司亏损的民事责任。”对该约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该约定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该约定无效,应由甲、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C.该约定部分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该约定部分无效,应由甲、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D

第7题:

甲、乙、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亦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对该约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约定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民事责任

B、该约定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C、该约定部分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民事责任

D、该约定部分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


参考答案:B

第8题:

甲、乙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平均分配,亏损由乙承担。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正确答案:×
P40第二段。不得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9题:

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两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是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还是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10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则下列关于执行合伙事务的形式符合规定的是()。

A: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B: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C:由甲、乙两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D: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E:聘请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答案:A,B,C,D,E
解析: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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