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王某向张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质押。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李某以为电脑归张某所有,后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B、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C、王某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D、李某必须将电脑返还给王某

题目

王某向张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质押。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李某以为电脑归张某所有,后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
  • B、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
  • C、王某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 D、李某必须将电脑返还给王某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C

第2题:

张某和王某系夫妻,张某想借钱炒股,王某不同意,张某说:"我自己借钱自己还!"二人书面约定此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张某以自己名义向不知有此约定的同事孙某借钱,双方未约定利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孙某只能要求张某以个人财产还款

B.孙某有权要求张某以张某和王某所有的财产还款

C.王某如主张此系张某的个人债务,必须举证证明孙某知道她与张某之间的约定

D.张某还款时应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孙某支付利息


正确答案:BC

第3题:

李某向张某借款5000元,并将其一部手提电脑交给张某作为担保,一旦李某未按期还款,张某可以将该手提电脑折价或者以拍卖所得优先受偿,这种担保方式是()。

A.订金

B.质押

C.抵押

D.留置


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本题中的情形符合质押的构成要件

第4题: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2007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3万元,约定于2007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孙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与赵某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2007年7月5日,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张某负责偿还欠赵某的3万元借款。因张某一直未偿还欠款,赵某遂于2007年12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张某、王某和孙某共同偿还此笔欠款。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2)本案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应如何确定?请说明理由。 (3)王某与张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 (4)孙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故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范围作出约定,故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即包括3万元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王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所做的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在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即对王某和张某有效;但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4)孙某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孙某仅在6个月内(即2007年11月17日之前)承担保证责任,而赵某要求孙某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

第5题:

王某借用张某的自行车,王某以自行车为质押向孙某借款,孙某不知道自行车不是王某所有,遂借款给王某,王某将自行车交付给孙某。王某到期无力还款,与孙某协商将自行车折价抵款,张某知道后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自行车
C: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D: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赔偿

答案:A,B,D
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明确了他物权的善意取得参照该规定。孙某是善意第三人,孙某获得质权是为担保自己对王某的借款形成的债权,并且王某已经将自行车交付给孙某,因此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孙某的质权成立。王某到期不履行债务,孙某有权实现质权,所以张某无权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也无权要求孙某赔偿。当然,由于自行车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孙某,王某不再占有自行车,张某也不能要求王某返还自行车,但是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第6题:

张某和王某系夫妻,张某想借钱炒股,王某不同意,张某说:“我自己借钱自己还!”二人书面约定此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张某以自己名义向不知有此约定的同事孙某借钱,双方未约定利息。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孙某只能要求张某以个人财产还款

B.孙某有权要求张某以张某和王某所有的财产还款

C.王某如主张此系张某的个人债务,必须举证证明孙某知道她与张某之间的约定

D.张某还款时不应向孙某支付利息


正确答案: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故A项错误,B、C两项正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D项正确。所以,选择A项。

第7题:

王某向张某借款,双方约定,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电脑作为质押,并且将电脑进行了交付。两个月后,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并且没有提到该电脑应是属于王某的,李某以为该电脑为张某所有。后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到期不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
B.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
C.王某的损失由李某承担
D.王某可以向李某请求返还电脑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动产质权善意取得。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电脑的质权,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

第8题:

王某向张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质押。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李某以为电脑归张某所有,后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

B、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

C、王某的损失由张某承担

D、王某可以向李某请求返还电脑


参考答案:B,C

第9题:

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解析:
【考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张某经其他两个合伙人——李某和王某同意后,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选项A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B认为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因而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故选项C正确。选项D混淆了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之间的关系,李某和王某对张某个人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是错误选项。故本题应选AC。【陷阱】本题的考点主要是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考生要总结《合伙企业法》中哪些行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实施,并且要注意这种一致同意是否附加了“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的措辞。

第10题:

警察王某要为自己的儿子上学筹一笔钱,便找村民张某借钱.张某同意借钱,但条件要有物品质押。王某将公务用枪交给张某质押。张某借给王某3万元现金。借期6个月。6个月后,王某无力偿还借款,张某持枪逼债,被公安机关发觉,则(  )。
A.王某构成买卖枪支罪、张某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
B.王某、张某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共犯
C.王某无罪、张某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D.王某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张某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答案:D
解析:
解析:非法储存枪支是指私自储存数量较大的枪支,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则一般是不具备配枪资格而非法携带、持有枪支或者私自收藏少量枪支。故张某不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者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因此,警察王某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