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

简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题目

简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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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关于西周时期“礼”与“刑”关系的正确论述.是()

A、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B、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四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C、“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处罚

D、“礼’’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惩恶已然的制裁

E、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也必然为“刑”所不容,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人刑”


参考答案:A,B,C,D,E

第2题: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说明在古代的时候()相辅相成,二者分别调整规制中国传统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

A.礼与刑

B.礼与德

C.德与刑

D.礼与法


参考答案:A

第3题:

下列关于西周礼与刑的关系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_____。

A、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而刑是消极的处罚

B、礼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而刑是惩恶已然的制裁

C、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D、出礼则入刑


参考答案:ABCD

第4题:

对于西周时期礼与刑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出于礼,入于刑
B.礼不下庶人
C.刑不上大夫
D.六礼


答案:A,B,C
解析:
解析:六礼为婚姻制度的范畴。

第5题:

《汉书?陈宠传》记载,“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人刑,相为表里”,对于这句话的理解,下列哪项表述是错误的?( )A.西周时期礼已具备法的性质B.礼有等级差别.刑罚在适用上也不平等C.礼和刑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D.这句话恰当的描述了中国古代的礼刑关系


正确答案:B

这句话描述的是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西周时期礼已具备法的性质,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另外。这句话虽然描述的是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但也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礼刑关系,ACD正确。B项的表述没有错误,但不能从题干中反映出来。正确答案为B。

第6题:

下列关于我国古代的礼、法、刑、律之间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 )

A.西周时期强调“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礼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并且在贵族官僚和平民百姓之间的礼刑适用并不平等

B.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扩充律的内容,废除了“有差等”的“礼”与“刑”的关系,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C.唐朝时期具有“礼法合一”的特点,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使得“礼”优先于“法”,成为了当时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

D.明朝时期实行“明刑弼教”,沿袭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强调用教化的手段来平息社会的动乱,使得百姓知悉刑的威严,实现社会的稳定


正确答案:AB
【答案】AB
【详解】A项正确。西周时期强调“出礼人刑”,“德主刑辅”,礼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刑
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可见在两周时期的礼刑适用并不平等。
B正确。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主张废除法律的不平等适用。
C项错误。唐朝时期推行的“礼法合一”,强调礼的作用,是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 量,从而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的统治。C选项认为礼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优先于“法”的表述错误。
D项错误。明朝时期实行“明刑弼教”,使刑与德不再是“德主刑辅”的主次关系,强调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可以“先刑后教”,为明朝时期推行重典治国的策略。本题AB选项当选。
【相关知识点梳理】无

第7题:

西周时期采用“礼刑并用”的治国理念,其刑处于主导地位,而礼处于辅助地位。()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错误

第8题:

简述西周时期《吕刑》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

《吕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
首先追溯刑罚的来源,认为各种肉刑为苗民首创,他们滥用刑罚,终得“遏绝苗民,无世在下”的恶报,表明应该德刑并用。
其次,阐述了以五刑与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
最后,再次强调德刑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要求。


第9题:

《汉书-陈宠传》就西周礼刑关系描述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关于西周礼刑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

A.周礼分为五礼,核心在于“亲亲”“尊尊”,规定了政治关系的等级
B.西周时期五刑,即墨、劓、剕(刖)、宫、大辟,适用于庶民而不适用于贵族
C.“礼”不具备法的性质,缺乏国家强制性,需要“刑”作为补充
D.违礼即违法,在维护统治的手段上“礼”“刑”二者缺一不可

答案:D
解析:
周礼,在具体的礼仪形式上分为五礼,但未规定政治关系的等级,故A项错误。西周时期五刑适用于庶民,也适用于贵族,故B项错误。西周之“礼”具备法的性质,也具有国家强制性,故C项错误。“礼”与“刑”的关系是出礼入刑,故D项正确。

第10题:

简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答案:
解析:
(1)所谓“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所谓“刑”,就是指刑法或者刑罚。在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极为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2)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首先,制定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社会的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使用不同的礼进行调整,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适用不同等级的礼;各级贵族享有的礼,庶民百姓不得享有。其次,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进行规范,而庶人之类的普通民众则用刑罚来威慑。由于礼本身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因此,“礼不下庶人”绝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人没有约束力。所谓“刑不上大夫”,首先,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庶人以下的平民百姓。其次,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违法犯罪,一般不适用于普通平民百姓适用的刑罚。所以,大夫以上贵族犯罪不适用一般刑罚,而并非一律不适用刑罚。当然贵族作为特权阶层在适用刑罚时,实行临时决议减免,这体现了特权法的性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仅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指导西周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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