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历史上在()过大的礼法之争。A、春秋战国时期B、秦汉时期C、隋唐时期D、清朝末年

题目

中国历史上在()过大的礼法之争。

  • A、春秋战国时期
  • B、秦汉时期
  • C、隋唐时期
  • D、清朝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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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中国历史上在()时期出现过大的礼法之争。

A.春秋战国时期

B.秦汉时期

C.隋唐时期

D.清朝末年


参考答案:A, D

第2题:

清末礼法之争的焦点有( )。


正确答案:ABCD
备选项都属于正确答案。清末礼法之争的焦点除了备选项列出的四个焦点外,还有一个就是关于“留存养亲”制度。

第3题:

试述先秦礼法之争与清末礼法之争的异同


参考答案:

(1)二者的阶级本质不同。
先秦礼法之争是在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过程中产生的,是代表着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礼治与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之争。先秦儒家代表新老贵族,维护礼治;法家代表新兴地主阶级主张法治。
近代礼法之争是在封建社会解体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法治观与资产阶级法治观之间的冲突。礼教派代表封建地主阶级,法理派代表资产阶级,礼法之争是封建地主阶级与资产阶级要求制定什么样的法律的争论。
(2)争论的焦点不同。
先秦礼法之争是“儒法之争”,两派争论的焦点是究竞应该以奴隶主贵族的传统的“礼治”来治理国家,还是以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来治理国家。
近代礼法之争是修订法律,即立法中的争论,实际上是“法法”之争,礼教派和法理派都主张制定新律,但在立法的指导方针上有重大分歧。礼教派主张以“礼”为指导的封建法律思想来指导立法,法理派主张以资产阶级法理来指导立法。“礼”是法典化的礼,是写入封建法典中的,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的礼法;法是资产阶级的法理。两派争论的焦点是用封建礼教,还是用资产阶级法理指导立法。
(3)先秦法家用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来反对代表奴隶主贵族的儒家的“礼治”、“德治”和“人治”。清末法理派用资产阶级的法理反对封建法典的纲常名教立法宗旨。
(4)斗争的结果不同。
先秦礼法之争的结果是法治理论暂时取得了胜利,秦国以法家的法治理论为指导建立起强大的秦王朝,统一了中国;近代礼法之争的结果是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新律中不断加入了有关纲常名教的条文。
(5)两者之间有内在的联系:清末法典化的礼是从先秦传统的礼发展而来的。因此,两次礼法之争中的礼是一脉相承的。两次礼法之争都在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先秦礼法之争导致了秦王朝统一中国;近代礼法之争导致了中华法系的瓦解。


第4题:

在中国历史上,两次出现大的礼法之争是在()。

  • A、唐朝
  • B、宋朝
  • C、春秋战国
  • D、清末

正确答案:C,D

第5题:

简述清末礼法之争的主要内容、结局和反映出的问题。


答案:
解析:
(1)清末礼法之争的主要内容:①关于“干名犯义”条款的存废。对于“干名犯义”,法理派认为“不必另立专条”,主张予以废除;礼教派认为“中国素重纲常,立法特为严重”,主张予以保留。②关于“留存养亲”条款的存废。法理派认为留存养亲不宜编入新刑律;礼教派认为应在新刑律中体现。③关于“无夫奸”和“亲属相奸”是否定罪。法理派认为无夫奸“当以教育为方”、亲属相奸“未害及社会,处立决未免过严”,主张废除“无夫奸”定罪处刑,对“亲属相奸”从轻处断;礼教派认为无夫奸、亲属相奸“大犯礼教之事”,主张重刑治罪。④关于“子孙违反教令”是否废除。法理派主张废除,礼教派主张保留。⑤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法理派主张子孙卑幼有权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而礼教派则反对。
(2)结局:法理派予以妥协、退让,并将争论的五项焦点问题附加在《大清新刑律》的附则《暂行章程》之中。
(3)反映的问题:①礼法之争的结局说明了保守派势力的强大和清政府的顽固立场,也说明了法理派的软弱性和一再退让性。②礼法之争在客观上对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第6题:

中国历史上在()过大的礼法之争。

A.春秋战国时期

B.秦汉时期

C.隋唐时期

D.清朝末年


参考答案:A, D

第7题:

简论清末礼法之争。


答案:
解析:
(1)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沈家本等人对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对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主张应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运用“国家主义”等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来对抗保守派的攻击,为彻底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辩护,因而被称为“法理派”。而张之洞、劳乃宣等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尤不立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故而被称作“礼教派”。这场论争体现了在皇权专制之下保守派和革新派之间的认识差异。
(2)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1)关于“干名犯义”。“干名犯义”作为传统法律中的重要罪名,专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法理派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废除“干名犯义”条款。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绝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2)关于“存留养亲”。沈家本等人认为,“存留养亲”不编入新刑律草案,“似尚无悖于礼教”。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随便就排除在新律之外。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礼教派认为,“无夫奸”和“亲属相奸”严重违反传统道德,故刑律应予严厉处罚,因此,在新律中应有特别的规定。法理派则认为,“无夫奸”应以教育为方,下必编人刑律之中。至于“亲属相奸”,应减轻处罚,且不必另立专条。4)关于“子孙违夏教令”。法理派认为该行为以教育为主;礼教派认为应当处刑。5)关于卑亲属是否可以对尊亲属行使正当防卫的问题。法理派主张适用;礼教派主张不适用。
(3)争论的结果——《暂行章程》。争论的结果是法理派予以妥协和退让,即无夫妇女通奸、干名犯义、子孙违反教令、对尊亲属不适用正当防卫等内容写入《大清新刑律》的附则中,称为《暂行章程》。
(4)礼法之争的意义及其说明的问题。礼法之争的焦点在于修订法律是全盘肯定封建论理纲常,还是较多地吸收西方法律原则和内容,对旧律进行大幅度的改造。双方最后争论的焦点集中于“无夫奸”和“子孙违反教令”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不久,在礼教派的弹劾下,沈家本辞去修订法律大臣的职务。清末修律的礼法之争及其结局,说明了保守派的强大以及清政府的顽固立场,也说明了法理派的软弱性和一再退让性。不过,礼法之争在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法制建设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第8题:

在中国历史上,两次出现大的礼法之争是在()。

A.唐朝

B.宋朝

C.春秋战国

D.清末


参考答案:C, D

第9题:

试述中国历史上的两次礼法之争。
中国历史上的两次礼法之争分别是先秦礼法之争与清末礼法之争。
1.先秦礼法之争与清末礼法之争的不同之处:
(1)历史时期不同,衔秦礼法之争是在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过程中,近代礼法之争是在封建社会解体的过程中;
(2)代表利益不同,先秦礼不老祖宗争是代表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礼治与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之争近代礼法之争是代表地主阶级的法治观的礼教派与代表资产阶级的法治观的法理派之间的冲突;
(3)争论的焦点为同,先秦礼法之争的集中焦点是以奴隶主贵族的传统的礼治还是以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来治理国家,其实质是儒法之争,近代礼法之争是其立法宗旨不同,即采取旧的纲常 名教还是采取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的问题,要不要用国家主义取代这家族主义的问题,实际上是法法之争;
(4)争论的结果不同,先秦礼法之争的结果是法治理论取得了胜利,秦国以法家理论为指导逐步强磊,统一了中国,近代礼法之争的结果是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新刑律中不断加入了有关纳常名教条文,沈家本也被迫辞去修律大臣的职务。
2.两次礼法之争的内在联系。清末法理派是对先秦传统的礼的发展,因此,两次礼法之争中的礼是一脉相承的,两次礼法之争都在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先秦礼法之争导致秦王朝统一了中国,近代礼法之争导致了中华法系的瓦解。

第10题:

历史上的“中国礼仪之争”事件时指出在中国禁止信仰天主教。


正确答案: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