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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周某中午到学校食堂吃饭,因食堂人多,周某在排队时便拿出手机刷朋友圈,等轮到自己时,顺手将手机放在了外衣的小口袋内,等周某打好饭菜回到座位时一摸口袋发现手机被偷了。周某手机被偷的关键是没把手机等贵重物品放在贴身的口袋。

题目

大学生周某中午到学校食堂吃饭,因食堂人多,周某在排队时便拿出手机刷朋友圈,等轮到自己时,顺手将手机放在了外衣的小口袋内,等周某打好饭菜回到座位时一摸口袋发现手机被偷了。周某手机被偷的关键是没把手机等贵重物品放在贴身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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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李某在某工厂打工,吃住均在周某家。同年11月某天,被告人李某为了劫取周某的钱款,便趁周某为女儿办婚事停工之机,购买两瓶白色粉状老鼠药。11月16日下午,李某利用为周某一家煮饭之机,将两瓶老鼠药投放到米饭中。晚饭时,被告人李某借故外出,不与周某等五人一起吃饭。周某及其妻子、女儿和两名工人吃了被告人李某煮的米饭后,便先后出现了头晕、呕吐等中毒症状,医院抢救后脱险。周某等五人经医院诊断,为急性灭鼠药中毒。当晚,由于周某父亲及亲戚等人在家,被告人李某无法下手,但她并没有放弃劫取钱款的念头。第二天早上,周某父亲及亲戚均到医院看望病人,便将钥匙交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拿到钥匙后,趁家中无人之机,用钥匙打开周某的卧室,并从其衣柜中拿走了现金人民币12000元。11月19日上午,周某等人从医院回来后,发现12000元现金不见了,便追问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对其投毒和劫取钱款,之行为均供认不讳,并主动将现金退还给周某。问题: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考点】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的界定
【答案与解析】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理由如下:
在客观方面,被告人李某实施了投放毒药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全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被告人李某是出于一个目的。即占有周某的钱款。但是被告人李某为达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手段却触犯了另一个罪名即投放危险物质罪,因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
从司法实践看,对于牵连犯,刑法上是采用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即按其中法定刑较重的一个罪引用刑法相应规定判处。本案中,投放危险物质罪属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而抢劫罪属危害财产方面的犯罪,在量刑上较投放危险物质罪轻。因此,本案方应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也成立牵连犯。通常认为,牵连犯具有三个特征:①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行为,而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的牵连关系;③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基于牵连犯的这些特征,牵连犯可能因各国刑法规定不同而被视为一罪或者数罪,实行择一重罪处罚、定数罪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数罪并罚等。
我国刑法总则对牵连犯的概念及其处断原则没有明确规定。刑法分则对某些牵连犯罪规定要实行数罪并罚,例如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那么,对其他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牵连犯罪能否参照上述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牵连犯虽然实际上构成了数罪,在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主观恶性等方面都比单纯的一罪严重,但其追求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同追求几个犯罪目的数罪相比,社会危害性又相对较小,所以,我国刑法学界和刑法实践中,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牵连犯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实行从一重处罚的原则。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出于劫取周某财产的目的,实施了在米饭中投放老鼠药、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被告人李某的目的只有一个即劫取财产,毒害周某一家并非其实施犯罪想达到的最终目的,而是作为其劫取财产的一种手段,但其实施犯罪的手段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即投放危险物质罪。因此,本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该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并指向同一个犯罪目的,故构成了牵连犯。就本案抢劫情节看,被告人李某吃住在周某家,不属于入户抢劫,其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两者相比,按照“从一重处罚”的原则,显然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本案被告人李某予以定罪处罚。

第2题:

:李某系某学校老师,因未得到提级而心怀不满。一日,李某趁学校食堂炊事员不备,将购买的毒药投入已经做好的饭锅中。开饭时,炊事员闻到气味不对,便将饭拿去化验,发现有毒药,从而避免了一场灾难。李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预备

D.犯罪中止


正确答案:A

第3题:

某中学校规规定,“吃饭时间住校生不得外出”。可学生嫌学校食堂的饭又贵又不好吃,便不惜违反这一规定爬墙外出。一名被教师抓住的孩子禁不住严厉批评,自杀身亡。请问:该校在制定管理制度时忽视了()。

A、合法性原则

B、合理性原则

C、民主性原则

D、教育性原则


参考答案:C

第4题:

周某租赁张某的电脑使用,因张某缺少流动资金,双方约定张某以4000元将该电脑出卖给周某,该电脑的所有权在()转移。

A.租赁合同生效时

B.租赁期限届满时

C.买卖合同生效时

D.周某交付价款时


参考答案:C

第5题:

2010年3月5日,村民杨某怀疑邻居周某盗窃自己商店现金30元,便到周某家里找其质问,并揪着周某的耳朵拖到自己店里,当众说“你家穷疯了,你祖宗也是做贼的”等。当周某否认偷钱时,杨某将其推倒在地,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后被人劝阻。周某因此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以殴打他人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200元罚款,此后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罚款。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杨某处以5日行政拘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参考答案:D

第6题:

某学校学生20余人,中午在学校食堂就餐后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送急诊就诊。患者最可能是()。

A.细菌性痢疾

B.细菌性食物中毒

C.伤寒

D.胃溃疡

E.阑尾炎


正确答案:B

第7题:

齐某与邻居周某因宅基地发生纠纷,齐某因认为村里的决定偏袒周某,遂对周某怀恨在心。某日,周某在河边钓鱼,旁边有另一村民李某在观看。齐某出门遛狗,看到这个情形,遂喝喊自己的狗去咬李某,狗猛地扑到李某身上,李某倒地时将钓鱼的周某撞到河里,因该河水深流急,周某被淹死。

齐某和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

(1)齐某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李某的行为是无意识的,不是犯罪行为。
(2)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人的无意志和无意识的身体活动,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也不能被认定为构成犯罪。同时,刑法中危害行为的作为方式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作为不等于亲手实施的行为,它包括犯罪人借助自然力、借助动物、借助不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他人或他人的过失行为或无意识行为来实施犯罪行为,这些情况仍应视为是利用者本人实施了作为的犯罪行为。
(3)本案中,李某被狗扑倒的身体活动是无意识、无意志的,不是刑法意义的危害行为,尽管李某将一旁钓鱼的周某撞入水中溺死,但李某不构成犯罪。
而齐某利用狗和李某在外力作用下无意识的身体移动致使周某被撞入河中淹死,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8题:

陶某携款到外地做生意,下火车时天色已晚,正当陶某赶路时,遇到便衣警察周某,周某见陶某行色匆匆,遂拦住陶某,称是警察,要求搜查,陶某要求看一下周某的证件,周某拒绝并要强行搜身,陶某以为遇到劫匪,拒绝被搜身,周某便开始殴打陶某。陶某身体瘦小,打不过周某,挣扎中,摸到路旁的一块砖头向周某砸去,将周某砸昏,陶某随即找到附近的派出所报案,才得知周某是警察。

问:

陶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假想防卫?


正确答案:

第9题:

2010年3月5日下午,孙某(女,22岁)在某公园搭识周某(男,35岁),让周某到其租住地嫖宿,周某当时未同意,临走时将手机号码留给孙某。当晚8时许,孙某打电话给周某,约其出去玩。周某让孙某到该市某大酒店见面。因周某是某大酒店的常客,总台服务员朱某未进行住宿登记,直接将该酒店312房间的钥匙交给周某。周某与孙某在312房间嫖宿后付给孙某200元钱,两人准备离开房间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经查,孙某,四川成都人,10天前刚到甲市;周某,广西桂林人,2008年春节后到甲市从事贩卖水果生意,一直暂住在甲市中山小区18号。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和卖淫对孙某分别决定罚款500元、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罚款5500元;以嫖娼对周某决定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民警在办理该案中,不合法的情形有()。


参考答案:A, B, C, D

第10题:

周某是李某故意杀人一案的主诉检察官。李某的亲友通过层层关系,找到周某的朋友,想请周某吃饭并谈谈有关李某的案件,周某感到难以驳回朋友的面子,就决定和他们出去吃饭。但事先已声明在李某的案子上自己一个人不能决定,在饭桌上免谈公务。对于周某的行为()

A、被害人有权申请周某回避

B、被害人无权申请周某回避

C、周某已声明在饭桌上不谈业务,因此可以不回避

D、周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回避


参考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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