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为B类企业办理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放款时融资款()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第1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汇发【2012】38号)规定,金融机构为B类企业办理出口押汇、福费廷、出口保理等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放款时融资款无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但应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第2题:
企业出口贸易融资款误入待核查帐户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为企业办理待核查帐户结汇或划转手续。
第3题:
A、金融机构在办理B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特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B、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含同
C、B类企业哲停办理转口贸易业务
D、B类企业代理其他企业进出口对应的外汇收支不纳入电子数据核查范围
第4题:
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第5题:
出口贸易融资款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可()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
第6题:
名录内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逐笔事前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登记业务,银行需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第7题:
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企业()账户。
第8题:
某企业在银行申请的贸易融资业务已审批完毕,据了解,该企业在外管局的分类中B类,前台办理放款时应如何处理?
第9题:
货物出口贸易()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时无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
第10题:
金融机构在办理货物贸易B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