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机控制技术

操作指导、DDC和SCC系统工作原理如何?它们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

题目

操作指导、DDC和SCC系统工作原理如何?它们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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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电压和电位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


参考答案:电位与电压是密切联系的。电压不仅有大小,而且有方向。在电路中任选一点为参考点(通常规定参考点的电位为零),则某点到参考点的电压就叫做这一点(相对于参考点)的电位。某两点之间的电压就是这两点的电位差。

第2题:

论述造林规划设计可分为哪些类别及它们相互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


正确答案:可分为造林规划、造林调查设计及造林作业 (施工)设计。三者之间既有联系,又相对独立。在这三项工作中,造林调查设计是最艰巨、最重要的工作。造林规划该地区的发展方向、林种比例、生产布局、发展规模、完成的进度、主要技术措施保障、投资和效益估算等;为制定造林计划和指导造林施工提供依据。造林调查设计要落实到山头地块,同时还要对调查设计项目所需的种苗、劳力及物资需求、投资数量及效益估计作出更为准确的计算,它是林业基层单位制定计划、申请项目经费及指导造林施工的基本依据。主要作为制定年度造林计划及指导造林施工的基本依据。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林种、树种、整地、造林方法、造林密度、苗木、抚育管理、机械工具、施工顺序、时间、劳力安排、病虫兽害防治、经费预算等;施工设计主要是作为制定年度造林计划及指导造林施工的基本依据,也应作为完成年度造林计划的必要步骤。

第3题:

伤津与脱液的病机和病理表现如何?两者之间有何区别与联系?


正确答案:津的主要成分是水,故伤津主要是失水。多由吐泻、高热汗出等因所致。其病理表现可见口干欲饮,大便干燥秘结,小便短少而黄,以及皮肤干裂、鼻干、咽干等症。严重伤津,则可见目眶深陷、啼哭无泪、小便全无、面色苍白、脉微欲绝等危证。液的成分是水分和大量精微物质。故脱液不仅失水,又丢失许多精微物质。多由严重热病后期伤津耗液,慢性消耗性疾病损耗,以及大面积烧伤耗液等所致。其病理表现可见形瘦骨立,大肉尽脱,皮肤干燥,毛发枯槁,舌光红无苔或少苔。由于液不养筋,则可出现手足震颤,肌肉晌动等症。伤津与脱液,有区别亦有联系和影响,一般来说,脱液既丢失水分,亦丢失精微物质,故脱液者或轻或重多存在伤津。而伤津则主要是丧失水分,其精微物质损失不多,故伤津者,一般不致于脱液,即使是严重的伤津,到气随津脱的地步,亦未必会出现脱液证候。

第4题:

计算机监督系统(SCC)中,SCC计算机的作用是()

  • A、接收测量值和管理命令并提供给DDC计算机
  • B、按照一定的数学模型计算给定植并提供给DDC计算机
  • C、当DDC计算机出现故障时,SCC计算机也无法工作
  • D、SCC计算机与控制无关

正确答案:B

第5题:

电压和电动势有何区别?它们的方向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其区别如下:
(1)移动正电荷的做功动力不同
(2)方向相反
方向规定:
(1)电压的方向是由高电位指向低电位
(2)电动势的方向是由低电位指向高电位

第6题:

什么是土地的分级和分类,分级与分类各有什么特点,它们之间有何联系和区别。


参考答案:土地分级是指地表一定区域内,土地个体地段的划分或合并,即根据综合自然特征的相对一致性和地域的完整统一性,逐级划分出一些不同级别的土地地段,或合并为更高一级的土地单位,建立不同等级规模的土地分级系统。土地分类是对每一个土地单元的类型划分,是在土地分级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指标,将同一等级的土地单位,按其相似性进行类群划分归并。
联系:分级是基础,不同的分级单位有不同的分类系统,土地分级是对土地纵向划分,分类是对土地的横向类型归并。
区别:土地分级是采用地域系统研究法,自上而下划分一定的级别,或自下而上合并为更高级的单位。土地分类是采用类型系统研究法,对同一级土地进行分类。得出分类级别高低不同的土地类型。

第7题:

计算机控制分为这四类:操作指导控制系统、直接数字控制系统(DDC)、计算机监督系统(SCC)和分布控制系统。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第8题:

什么是宪法与宪政?它们与法治之间有何联系与区别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政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宗旨的政治体制。按照学者萨托利的说法,只有当一部宪法是以保障个人自由为目的的“保障性宪法”,并能够得到有效施行和维护的时候,施行这样的《宪法》才能称之为宪政。

宪政和宪法的关系:
宪政的概念: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
  (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
  (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
  (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
  (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政和宪法的关系:
    从根本上讲,宪政确立与否,不仅仅取决于拥有一部有形的宪法,而更重要的在于与宪政的基本要求相统一的宪法的从价值基础、政权结构及其保障机制等实质内容。
    在形式上,宪政有赖于宪法;而在理念上,宪法形式也脱离不了人们对宪政所追求的理想价值成分。宪法一旦颁行就成为实施宪政的依据,指导宪政建设的运行。而宪政所负的使命是,既要实施宪法,又要完善发展宪法。这里,宪法和宪政具有形式和内容的辩证统一关系。宪政对于宪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它是防止列宁所说的“虚假宪法”产生的唯一手段。
    列宁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宪政是宪法的支柱、动力和灵魂,有宪法而无宪政,宪法便失去其真实性、有效性;
    其次,宪政是验证宪法“正当性”的关键环节。宪法的“正当性”特指宪法内蕴的应然价值取向,宪法规范应体现公认的立宪主义的宪法观念和精神,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总之,实行宪政在正常的条件下,固然是以正当性的宪法为前提,无宪法即无宪政,正当性的宪法是宪政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而宪政又是宪法的灵魂所在。没有宪政动作,宪法就徒有其名,虚有其表。宪法是依赖宪政来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完善的。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是寓于宪政之中的。

2.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近现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在中外学者、政治家中,对它的含义概括也不尽相同。尽管如此,在宪政与宪法紧密相连以及宪政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等方面则认识一致。

因此,我们可以将宪政概括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而且,在理解和分析宪政问题时,还必须把握宪政的以下主要特征:

(一)、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尽管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这里最关键的环节在于,宪法制定出来后能否实施,如果在政治实践中,宪法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各种基本社会关系都得到宪法有效的规范和调整,那么不仅宪法得到了很好的实施,而且宪政也得到了很好的建设。实施宪法的过程也就是建立宪政的过程。因此,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二)、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的核心。这一核心在政治实践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于宪法之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因此,建立有限政府应该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给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三)、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虽然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但权力的诱惑和人性的弱点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公民的权利,从而最终冲击着宪政的基本精神。与此同时,尽管实施宪法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但宪政能否真正建立起来,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实施状况。因此,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实际上取决于一个问题的落实,即能否真正树立起宪法的最高权威。如果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么,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就有了坚实的保障,而宪政也就能最终建立起来。因此可以说,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一般说来,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


宪政与法治的目的不尽相同。这是由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的性质所决定的。
所谓“宪政”(constitutionalism),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简单地说,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就和法律与法治的关系一样:认真对待法律,使之真正成为约束公民行为的规则,社会就实现了法治;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
  归根结底,宪法与宪政是一回事。在“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国家里,宪法其实配不上“法”的称号。当然,宪法并不是普通的法,而是“更高的法”,控制着所有其它法律规范的意义;但只有宪法首先成为真正的“法”,国家才进入了宪政状态。
 宪法是“更高的法”(higher law,有时译为“高级法”),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对我们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宪法首先是“法”;其次,它才可能是“更高的法”,或“基本法”或“根本大法”——这些称呼对我们其实是太熟悉了,以至已经不能引起我们多大兴趣。但这两层意思确实紧密交织在一起:论证了宪法是“法”,自然也就论证了宪法是“更高的法”。因此,它们必须放在一起讨论。
法治中的“法”上升到宪法,法治也就自然上升到了宪政的高度。在这个意义上,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形式。但法治和宪政又存在着一种辨证关系,因为宪法毕竟是特殊的“更高的法”。宪法和普通法律同样具备实际效力,但同时又控制着普通法律的意义。因此,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形式,但同时又是对法治的一种制约;如下所述,宪法的作用在于防止那些过分严厉的“恶法”成为法律。然而,如果不能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宪法审查机构轻易宣布议会制定的法案无效,宪政则有可能削弱法治并损害民主。
你好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和根本大法,其他的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政的意思以宪法来治理国家。简单来说就是有宪法的国家就是宪政国家。
法治意思就是依法治国,宪政和宪法是法治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但不是说有了宪法和宪政就是法治国家了,不过只要是法治国家必然就有宪政和宪法。

第9题:

何谓同步调制和异步调制,它们之间有何区别?


正确答案: 在正弦波脉宽调制中,一般以三角波作为载波,正弦波作为基准信号进行调制。如果三角波和正弦波的频率成正比例地改变,则不论输出频率高低,每半周的输出脉冲数是相同的,这种方式为同步调制方式。
如果正弦波的频率变化时,三角波的频率不变,此时正、负半周的脉冲数和相位在不同输出频率不会完全对称,这种方式即为异步调制方式。

第10题:

简述DDC和SCC系统的工作原理。


正确答案: 直接数字控制系统(DDC系统):DDC(DirectDigitalControl)系统就是通过检测元件对一个或多个被控参数进行巡回检测,经输入通道送给微机,微机将检测结果与设定值进行比较,再进行控制运算,然后通过输出通道控制执行机构,使系统的被控参数达到预定的要求。DDC系统是闭环系统,是微机在工业生产过程中最普遍的一种应用形式。
计算机监督控制系统(SCC系统):SCC(SupervisoryComputerControl)系统比DDC系统更接近生产变化的实际情况,因为在DDC系统中计算机只是代替模拟调节器进行控制,系统不能运行在最佳状态,而SCC系统不仅可以进行给定值控制,并且还可以进行顺序控制、最优控制以及自适应控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