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尊重儿童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这一教育原则,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 (1)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
幼儿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人与人的关系。教师要将儿童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来对待,尊重他们的思想感情、兴趣、爱好、要求和愿望等。教师的言行中要处处体现对儿童的尊重,注意倾听儿童的想法,尊重他们的意愿,这样就会使儿童意识到他们是有价值、有能力、不可缺少的,从而建立起自信心,获得良好的自我概念,为自身的继续发展奠定基础。
(2)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儿童是不同于成人的正在发展中的社会成员,他们享有不同于成人的许多特殊的权利,如生存权、受教育权、受抚养权、发展权等,这反映了人类对儿童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权利的认可与尊重。家庭、学校、社会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