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元朝的行省制
元朝行省即行中书省,是元代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元朝政府把大都附近的河北、山西、山东等地称为“腹里”,直属于中书省管,此外,则设有十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各行省的组织均仿中书省,设丞相、平章政事等官员,以处理一省政务,凡民政、财政、军政无不统领。元朝的行省制,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的统一,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上得到了保证,对后世影响极大。元朝以后,行省的名称一直沿用下去。
第2题:
简述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
(1)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
(2)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宗教在古代印度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3)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将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种群制度;
(4)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是道德、生活和法律的箴言大全;
(5)各种法典不是由国王或其他具有立法性质的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而是由宗教界的著名人士或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按社会需要和阶级利益而进行编纂的。
第3题:
简述黄老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及其特点。
基本内容:
第一,清静无为,顺乎民欲;
第二,逆取顺守,德刑相济;
第三,明具法令,进退循法;第四,约法省禁,除秦苛法。
特点:第一,汉初黄老法律思想是融儒、道、法等诸家法律思想而形成的;
第二,汉初黄老学说出现,不仅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一大转变,同时又具有继承先秦法律思想之先、又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之后的地位。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简述日本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日本现代法律制度是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和日本固有法的某些制度三者的结合。战后40多年来,通过不断地改革和完善,日本的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就是由原来属于罗马日耳曼法系演变成为兼有罗马日耳曼法系与英美法系特色的混合法系。造成这种变化的直接原因,是在美国单独占领之下,美国法成了日本移植和学习的主要对象。另外,日本因有的行之有效的某些制度,如调停与和解制度也同时并存并获得发展。这三者的结合,就构成了日本当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7题:
简述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
(1)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
(2)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
(3)法官和法学家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第8题:
简述元朝政治制度中民族压迫的特点。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