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执法资格考试

某农民甲从人贩子手中买到妇女乙,欲与乙成亲,乙不从。甲遂将乙关在自家柴房内数10日,但乙仍不从,甲怒急,冲进柴房将乙强奸。乙就此绝食,声称如果甲再不放自己,就要死在甲面前。甲恐闹出人命,遂将乙放回。关于甲的行为表述正确的是().A、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B、构成非法拘禁罪C、构成强奸罪D、不构成犯罪

题目

某农民甲从人贩子手中买到妇女乙,欲与乙成亲,乙不从。甲遂将乙关在自家柴房内数10日,但乙仍不从,甲怒急,冲进柴房将乙强奸。乙就此绝食,声称如果甲再不放自己,就要死在甲面前。甲恐闹出人命,遂将乙放回。关于甲的行为表述正确的是().

  • A、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 B、构成非法拘禁罪
  • C、构成强奸罪
  • D、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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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哪种情形属于共同犯罪:( )

A.甲乙共谋要一起杀死丙,到约定的时候乙未去,由甲一人单独将丙杀死

B.甲某(女)与乙某(女)积怨甚深。为了败坏乙某的名声,指使其丈夫强奸乙某。甲某的丈夫将乙某强奸

C.甲某唆使一个13岁的中学生乙某从家中偷出金银首饰,然后低价从乙某处收买

D.甲某在将-乙某杀害之后,为了销毁罪迹,指使丙某将乙某的尸体浇上汽油焚毁


正确答案:AB
【考点】共同犯罪的认定
【解析】共犯的认定十分重要,是否成立共犯最重要之点是共同的故意,尤其是二人虽然共同作案但是彼此故意的内容不同的,不认为是共犯。这种问题是肯定要考的,因为这直接涉及到罪责的差别。在抢劫的情况下尤其重要,如:甲乙丙入户盗窃,甲乙进去了,丙留在外面,结果甲乙二人使用了暴力从而转化为抢劫,但丙仍然是盗窃,两者差别很大。下面我们讨论具体问题。A根据“部分行为共同责任”原则,共同犯罪中,一人放弃犯罪,未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影响共犯的成立。B中甲与其夫构成共犯,这里还涉及到特殊主体的理解问题,强奸一般认为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主体应该是男性,没有这种身份的妇女教唆、帮助那人强奸妇女同样也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C中甲与乙不构成共犯,这种情况在理论上认为属于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间接共犯有两个结论一是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不构成共犯,二是利用者不认为是教唆犯,而认为是实行犯。当然这种说法不一定符合我国的实际,因为在我国教唆犯具有独立的犯罪性,但参与命题的学者特别是留日的学者受这种说法的影响很大,他们是这样认为的,我们暂时就这样掌握。同理,如教唆不满14岁的人去杀人、抢劫,虽然表现为教唆的方式但是他们不是共犯,因为对方主体不够资格,属于把他人的行为当作工具利用的情况。
D中甲与乙不构成共犯,帮助他人毁灭罪证属于事后帮助,类似于替盗窃罪犯、抢劫罪犯、贪污罪犯窝赃、销赃,替毒品犯罪分子窝藏毒品、毒赃,窝藏、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这一系列行为都属于事后帮助行为。事后帮助行为,第一不属于共犯;第二,如果法律将之规定为犯罪的(如帮助毁灭证据、窝赃、销赃罪),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定为单独犯罪就可以了;第三,事后帮助行为如果是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这是共犯经常涉及的焦点问题,要加以注意;第四,甲杀了人后又指使乙去毁灭证据,甲本人是否构成毁灭证据罪?甲本身不构成毁灭证据罪,因为行为人本人犯一个罪行时,实施相应的掩盖罪责的行为或者窝赃、销赃的行为,是主罪(盗窃、杀人罪)的后续行为,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对他人来说是事后帮助行为,但对于行为人来说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单独成罪,作为主罪(杀人、盗窃)的一个部分来考虑即可。换言之,杀人之后毁尸的、盗窃之后销赃的,在定杀人、盗窃罪时已经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没有单独定罪的必要。

第2题:

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
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
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
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
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乙行为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应当实行并罚
B.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周某不能成为乙的强奸对象
C.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缺乏强奸罪的故意
D.乙行为仅成立强奸罪,因乙收买周某就是为了使周某成为妻子,故收买行为是强奸罪的预备行为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 依照《刑法》第241条第2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女子作为“妻子”,事实上并不是妻子,不同于“婚内强奸”。行为人也明知自己与对方并没有被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关系,而违背女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成立强奸罪。同时该条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据此,乙收买女子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成立强奸罪,对乙应该数罪并罚。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

第3题:

下列判断错误的是:( )

A.甲某路过乙家门口,见女青年乙某换衣服,顿起淫心,入室将乙拦腰抱住,强行脱乙某短裤,因乙某正在经期,甲当即对乙说“这次我不动你”,即跑出。甲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B.甲某半夜在路上见骑车妇女乙,甲顿生歹意,将乙某从自行车上拽下,按翻在地,欲行强奸,被乙某认出后,并对甲说“你要敢,我就报案,抓你进监狱”,甲闻言遂起身逃走强奸未成。甲构成强奸罪的中止

C.甲从云南购买海洛因300克带回老家欲贩卖,通过他人介绍,甲某与吸毒人员乙某谈妥作价10000元卖给乙某,但第二天,甲某担心事发非常害怕,在其妻规劝下,痛下决心,将全部毒品掺入洗衣粉后埋掉。后来,乙某如约带款取货未果,遂向公安机关告发。公安机关将在埋藏地检出大量海洛因成分,甲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既遂其后来销毁毒品的行为不符合中止的时间条件,不能成立中止不构成犯罪中止

D.甲某结识了乙女,一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甲某遂产生杀死乙某再自杀的念头,并趁夜深无人之际取出三棱刮刀刺向乙某的胸部,甲刺第二刀时,因乙某躲闪只伤及其软肋。随后,乙某一把夺过三棱刮刀将之扔在地上。乙某流血不止,要求甲某送其去医院,甲某称:“不要去了,去了也没有用,你已经不行了”。乙某仍要去医院,甲某告之:“你已被我刺了两刀了,来不及了。”乙某即喝水可以止血,要甲某为其倒水,趁甲某去另一房间为倒水之际,乙某逃离现场,后获救。后经鉴定,乙某的伤构成轻微伤。甲某构成犯罪中止


正确答案:CD
【考点】犯罪的特殊形态的认定
【解析】A项被害人处于经期,但是并不能强制使甲某无法强奸,但甲某说“这次我不动你”构成了犯罪中止。B在甲听到被害人说“你要敢,我就报案”的话语之后,慑于法律的威严,惧怕被害人告发后受到惩罚而自动放弃犯罪,停止继续作案,未使犯罪结果发生。而并不是说这句话就迫使甲无法达到强奸既遂,从而可以看出甲放弃犯罪,是由其主观意志所决定的,所以本案应认定为“犯罪中止”。C项“犯罪既遂后不可能再成立中止”这一定论其实并没有立法上的根据,犯罪中止法定的时间条件是“在犯罪过程中”。是否是“在犯罪过程中”,不应当以是否既遂为标准,而应当以犯罪是否实际完成为标准。犯罪既遂并不等于犯罪已实际完成。以毒品犯罪为例,鉴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在运输、交易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果按未遂处理势必造成打击不力,因此,将运输等未完成行为也上升为既遂,以便打击此类犯罪。但是,虽然已经既遂,但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犯罪并没有实际完成,仍然是“在犯罪过程中”,符合法定的时间条件。甲某的行为虽然已成立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但仍然是“在犯罪过程中”,不影响中止的成立;且尚未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因此,应当以运输、贩卖毒品罪的中止犯对其处刑。D项甲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因为:甲虽停止实施重复侵害行为,客观上未出现死亡结果,原因是其错误认为在刺杀两刀后,行为已实施完毕,所刺两刀足以致人死亡,没有必要再继续实施;在甲某认为所刺两刀足以致乙某死亡的情况下,即在甲某认为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结束等待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中,只有积极主动将乙某送往医院抢救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且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甲某却没有实施任何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虽未出现致人死亡的犯罪结果,是因所刺两刀出乎其意料而刺在骨骼上和他人将乙某送往医院抢救的结果,实属甲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故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是犯罪未遂。

第4题: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共同犯罪:()

A:甲乙共谋要一起杀死丙,到约定的时候乙未去,由甲一人单独将丙杀死
B:甲某(女)与乙某(女)积怨甚深。为了败坏乙某的名声,甲某指使其丈夫强奸乙某。甲某的丈夫将乙某强奸
C:甲某唆使15岁的中学生乙某从家中偷出金银首饰,然后低价从乙某手中收买
D:甲某在将乙某杀害之后,为了销毁罪迹,指使丙某将乙某的尸体浇上汽油焚毁

答案:A,B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A项是共同犯罪,乙虽未去也成立杀人既遂;B项中甲某作为帮助犯与其丈夫成立共犯;C项乙拿自家东西难以认定为盗窃,不成立共犯;D项丙是事后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

第5题:

甲某向乙某借了10万元的高利贷,事后乙某向甲某讨还时,甲某矢口否认,并且将乙某强行关在自家的地下室里,对其殴打,让乙某将借据交出,并强迫乙某书写字据称甲某已经将10万元还给乙某了,否则就不放乙某,乙某无奈只得照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某成立非法拘禁罪
B:甲某成立抢劫罪
C:甲某成立绑架罪
D:甲某成立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答案:B
解析:
【考点】抢劫罪的认定。详解: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是:前者并不直接从被绑架人手中获取财物,而是以被绑架人作筹码,向其亲属或单位勒索财物或者以被绑架人作人质实现其他目的,实施绑架行为与实现目的行为之间有一定时间间隔;后者不仅是直接从被害人处获取财物,而且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获取财物是同时进行的。本题中,甲某欠乙某10万元高利贷,在乙某要其归还时不但不还,还将乙某关押在地下室,对其实施暴力手段迫其交出借据,并书写字据将债务免除。虽然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非法的,但是乙某对其借给甲某的10万元钱仍享有所有权,甲某采用暴力手段拒不归还,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当场取得乙某放弃债权的字据,免除债务,相当于当场获得10万元的收入,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定抢劫罪。至于甲某对乙某非法拘禁的行为被抢劫罪吸收,不再单独定罪。因此,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第6题: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

A.架设电网等“防盗”致人死亡
B.两人斗殴过程中甲求饶,乙继续侵害将甲打成重伤
C.甲挑衅乙不敢打自己,乙遂殴打甲,甲反抗将乙打成重伤
D.甲凌晨闯入女工宿舍,并殴打女工乙,乙遂用水果刀划伤甲

答案:D
解析:
架设电网等“防盗”致人死亡的,不论被电击死者是否是不法侵害人,通常都要认定为犯罪。互相斗殴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成立正当防卫:一是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二是在一般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C项甲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

第7题:

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
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
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
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
关于事实一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2011年)

A.甲行为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
B.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由于二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C.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D.由于收买与拐卖行为侵犯的客体相同,而且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较重,对甲行为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拐卖妇女罪。 A项,《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这里的两罪并没有牵连关系,本案中,收买并非为了出卖,即收买行为既非出卖行为的手段行为也非原因行为,出卖是收买行为完成后临时起意的。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C项正确,当选。 D项,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侵犯的都是妇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侵犯的客体相同,但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前者法定最高刑仅为3年有期徒刑,后者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最高为死刑。后罪明显偏重,两罪仅按照后罪处罚也符合惩罚犯罪、保护法益的要求,符合罪刑均衡。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后又拐卖的,只以拐卖妇女罪论处。因此,只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故D项正确,当选。

第8题:

被告人甲某以雇工为名,将来寻找工作的外地女青年乙某带至家中后欲与其发生性关系。乙某不从。甲某即对其殴打,用暴力手段将乙某强奸。为防止乙某逃走,甲某用铁链锁住乙某双脚,把乙某关在自己住处达半个多月,其间甲某多次对乙某进行奸淫。试问,下列有关本案的观点正确的是:( )

A.甲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应数罪并罚

B.甲某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属于为了达到强奸这一目的而实施的手段行为,应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即以强奸罪定罪量刑

C.甲某行为构成强奸罪、虐待罪,应数罪并罚

D.甲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应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A
【考点】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解析】甲某采用暴力手段强奸乙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其事后为防止乙某逃走而将其关在自己住处,并多次奸淫的行为,又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数罪并罚。

第9题:

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
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
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89-91题
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乙行为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应当实行并罚
B.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周某不能成为乙的强奸对象
C.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缺乏强奸罪的故意
D.乙行为仅成立强奸罪,因乙收买周某就是为了使周某成为妻子,故收买行为是强奸罪的预备行为

答案:B,C,D
解析:
依照《刑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女子作为“妻子”,事实上并不是妻子,不同于“婚内强奸”。行为人也明知自己与对方并没有被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关系,而违背女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成立强奸罪。同时该条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乙收买女子成立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成立强奸罪,对乙应该数罪并罚。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

第10题:

甲为了杀害乙,将乙打昏后,装入麻袋扔进深水中,认为乙将必死无疑,但恰有过河人将乙救活。甲构成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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