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执法考试

甲与乙在回家的路上,遇到甲以前的朋友丙,甲对乙说:“我一瞧到丙就不舒服。”乙听说后便用手中的匕首戳丙,致其重伤,甲、乙二人系共同犯罪。()

题目

甲与乙在回家的路上,遇到甲以前的朋友丙,甲对乙说:“我一瞧到丙就不舒服。”乙听说后便用手中的匕首戳丙,致其重伤,甲、乙二人系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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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共同盗窃,其中由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2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重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 )。

A.甲与乙均构成盗窃罪

B.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D.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


正确答案:C
解析:甲乙两人盗窃,并且已经窃取了丙的2000元,属于盗窃罪的既遂,应认定为盗窃罪;但是,乙为了躲避被害人的抓捕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符合《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抢劫罪,因此,应选择C。

第2题:

乙向甲借款8万元,丙又欠乙货款8万元,经过协调由丙直接向甲偿还。下列表述甲、乙、丙相互关系及性质的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甲、丙二人之间订立协议,再得到乙的同意,为债务承担
B:如果乙、丙二人之间协商一致,再得到甲的同意,为债务承担
C:如果甲、乙二人之间协商同意,再通知丙,为债权转移
D:如果甲、乙、丙订立一个协议,对甲与乙为债权转移,对甲与丙及乙与丙为债务承担

答案:B,C
解析: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故本题选B、C两项。

第3题:

甲为了抢劫乙的机动车,用刀将乙刺成重伤。甲的朋友丙刚好路过此地,甲向丙告知了事情的经过,并让丙协助其将乙的机动车开走,丙照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B.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C.二人对乙重伤的结果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D.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8.答案: B 考点:抢劫罪的事中共犯讲解:所谓事中的共犯是指,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后行为人对其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造成的结果并不承担责任。本题中,甲与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丙不对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只有甲对乙的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第4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解,下列说法中正确的一项是:

A、甲乙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丙死亡。事后查明,甲只想伤害,乙则暗藏杀机。由于二人的故意内容不同,因此不成立共犯
B、甲(15岁)邀请乙(20岁)在其盗窃时为其望风,乙答应,甲成功窃得财物3000元。因为甲无需对自己的盗窃行为负责,因此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C、甲乙共谋杀丙,到丙家后,甲从前门进入,乙则堵住后门。结果丙见到甲后向后门逃窜,被守在后门的乙杀死。由于丙是被乙杀死的,因此,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D、甲将乙囚禁在地下室,第三天,甲的好友丙在知情的情况下加入进来,与甲一同看管乙。甲的行为虽然已既遂,但不妨碍甲丙二人成立共犯

答案:D
解析:
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乙二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不影响二人成立共犯。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在构成要件重合(即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共犯是一种“共同制造利益侵害”的模式,其成立与罪责无关。甲乙二人显然是共同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因此成立共犯。只不过,甲由于15周岁,不需要为盗窃罪承担最终的刑事责任而已。但此时,综合甲乙二人在案件中的作用,无法说明乙是将甲作为犯罪的工具予以支配,因此乙不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而是帮助犯。
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乙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彼此要为彼此的行为导致的结果负责(正所谓“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丙属于承继的共犯,与甲共同承担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第5题:

孕妇甲之前曾有过出轨行为,为弥补丈夫乙,向乙表示给乙找个女孩,乙同意。甲在路边假装摔倒,骗女孩丙搀扶,并请求丙送其回家。到家后,甲骗丙喝下含有迷药的酸奶。乙将昏迷的丙抱到床上意图强奸,但正值丙的经期,乙放弃。乙怕丙醒来后报案,跟甲说把丙杀了,甲同意,乙遂用枕头闷死了丙。下列判断正确的有()。

A.甲乙构成强奸的共同犯罪
B.乙的强奸行为构成犯罪中止
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D.对甲乙应该数罪并罚

答案:A,B,C,D
解析: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甲乙均有犯罪的故意.且甲策划案件,乙实施犯罪行为,甲乙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故A项正确。虽然丙正值月经期,但在客观上并不能阻止乙的犯罪行为,乙是主动停止犯罪的意思,所以乙构成强奸的中止。故B项正确。甲乙共谋杀害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故c项正确。甲乙对丙的杀害是强奸未遂后出于灭口的动机,另行起意的,应该按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且最高刑为死刑。故D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第6题:

甲将一只走失山羊带回家中饲养,两月后以30元卖给乙。在回家路上,羊被主人丙认出,向乙索还,二人争执不下,告到法院,根据法律规定( )。

A.山羊归丙,甲退乙30元;丙付甲两个月饲养山羊的费用

B.山羊归丙,丙付30元给乙

C.乙将山羊退还甲,并索还30元

D.山羊归丙,甲退乙30


正确答案:A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所以山羊应该归丙,同时丙要付给甲饲养山羊的费用。故选A。

第7题:

甲、乙二人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丙旁观。甲边打边掏钱向丙买羊角锤。丙递锤时对甲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甲用该锤将乙打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B.甲、丙不构成共同犯罪
C.丙是正常经营行为
D.丙成立帮助犯

答案:A,D
解析:
店员丙的行为是一种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但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正犯时,是否成立帮助犯?对此应当综合考虑正犯行为的紧迫性、店员丙(帮助者)对法益的保护义务、行为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行为人对正犯行为的确实性的认识等因素,得出妥当结论。如果甲的杀人行为并不紧迫,丙只是大体估计对方将来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对于丙的经营行为不宜认定为帮助犯,但向正在斗殴的人出售利刃的,成立帮助犯。故本案丙与甲成立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丙成立帮助犯。

第8题:

甲欲绑架张某之子勒索财物,但恨无帮手,遂对其好友乙伪称张某欠债不还,希望乙能与自己一道将张某之子绑架,逼其还债。乙信以为真,遂与甲协力将张某之子绑架到甲家地下室,在绑架过程中因用力过猛致张某之子重伤。后甲指使自己的另一朋友丙打出勒索电话,向张家索要人民币100万元,丙按甲授意打出电话后遭拒绝,甲将张某之子残忍杀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甲成立绑架罪,乙成立非法拘禁罪

B.甲、丙二人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C.对甲应以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D.丙对其加入进来以前甲、,乙二人的过失重伤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BD
56.答案:A、B、D .考点:部分犯罪共同说、绑架罪的事中共犯、绑架罪的处罚。 讲解:本题中乙并不具有绑架罪的故意,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因此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理论,甲、乙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甲成立绑架罪,乙成立非法拘禁罪;绑架之后杀人的,仍定绑架罪一罪,处死刑;丙属于绑架罪的事中共犯,但对其加入之前的结果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综上,本题A、B、D 正确,当选。

第9题:

甲欲绑架张某之子勒索财物,但恨无帮手,遂对其好友乙谎称张某欠债不还,希望 乙能与自己一道将张某之子绑架,逼其还债。乙信以为真,遂与甲协力将张某之子绑架到甲 家地下室,在绑架过程中因用力过猛致张某之子重伤。后甲指使自己的另一朋友丙打出勒索 电话,向张家索要人民币100万元,丙按甲授意打出电话后遭拒绝,甲将张某之子残忍杀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曱成立绑架罪,乙成立非法拘禁罪
B.甲、丙二人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C.对甲应以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D.丙对其加入进来以前甲、乙二人的过失重伤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B,D
解析:
本题中乙并不具有绑架罪的故意,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因此只能认定为非 法拘禁罪。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理论,甲、乙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 罪,但甲成立绑架罪,乙成立非法拘禁罪;绑架之后杀人的,仍定绑架罪一罪,处死刑;丙属于绑架罪的事中共犯,但对其加人之前的结果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综上,本题A、B、D 正确,当选。

第10题:

共用题干
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挡,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91-94题。

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A,B
解析:
【考点】持有、使用假币罪;诈骗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甲将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明显符合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本案的主要问题在于甲乙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甲乙原本没有支付费用的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的意思而欺骗丙为之修车,则构成诈骗罪。但是本案中,虽然假币具有欺骗性,但甲乙在开始时并没有修车不付钱的意图,故不能认定甲乙实施了欺骗行为,因此甲乙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同时,二人的行为明显也不构成抢夺罪与抢劫罪。综上,甲乙的行为只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选项A是正确的。
【考点】故意;过失【详解】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本案中,甲在乙作出提醒的情况下仍然加速,可见其对丙重伤的结果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即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因此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甲、乙只是共同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但对于甲致丙重伤的行为,二人事前并无共同故意,因此乙对此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选项B是错误的。既然乙对此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自然也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选项A也是错误的。
【考点】持有、使用假币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详解】基于上述几题的分析可知,甲修车后以假币骗付的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而致丙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选项ABCD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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