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予以认定。
第1题:
A、设计在先原则
B、申请在先原则
C、注册在先原则
D、使用在先原则
第2题:
如何认定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第3题:
什么情况下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对于“特有性”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据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过,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4题: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的“特有”,是指()
第5题: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哪些事项构成仿冒行为()
第6题:
A.国家工商总局
B.省
C.地、市
D.县
第7题: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原则予以认定。
第8题:
A、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相同或相似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B、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相同或相似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C、在非相同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相似的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D、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
第9题:
判断是否构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综合考虑以下要素()
第10题:
对于知名商品的概念,哪些说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