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书记员考试

依照我国刑法,不适用死刑的罪犯有()A、犯罪时怀孕,但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妇女B、审判时怀孕的妇女C、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D、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题目

依照我国刑法,不适用死刑的罪犯有()

  • A、犯罪时怀孕,但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妇女
  • B、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 C、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 D、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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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我国《刑法》规定,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答案:正确

第2题: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16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正确

第3题:

司法考试死刑

下列情形不适用死刑的有:

  •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 羁押受审期间已自然流产的妇女
  • 羁押受审期间已人工流产的妇女
  •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你好,这道题有争议,我以前看过这道题给的答案是ACD.我个人的观点是ABCD.根据《刑法》关于不适用死刑的相关规定。

第4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哪些人不适用死刑?

A:犯故意杀人罪审判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B: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C:犯罪时怀孕,在羁押期间被人工流产的妇女
D:羁押期间怀孕而审判时自然流产的妇女

答案:A,B,C,D
解析:
参见《刑法》第49条规定。

第5题:

下列选项中,不得判处死刑的是:( )

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B.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C.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D.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死刑的适用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没有适用死刑的限制,选项C不正确。选项D没有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情况除外,所以也是不正确的。

第6题: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于()也不适用死刑。

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B.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

C.犯罪时怀孕的妇女

D.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参考答案:AD

第7题:

下列情形不适用死刑的有( )。

A.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 羁押受审期间已自然流产的妇女

C. 被羁押之前人工流产的妇女

D.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正确答案:ABD
《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其中,“审判的时候”是指从侦查羁押时起至审判的全过程,在这一期间,怀孕的妇女如果发生人工流产或者自然流产的,仍视为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C项在羁押之前人工流产的妇女,不属于在审判期间怀孕的妇女,不符合不适用死刑的条件。

第8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得适用死刑:( )。

A.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

B.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C.羁押期间怀孕而审判时自然流产的妇女

D.羁押受审期间人工流产的妇女

E.犯罪时怀孕的妇女


正确答案:ABCD

第9题:

共用题干

下列情形不适用死刑的有:()
A: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羁押受审期间已自然流产的妇女
C:羁押受审期间已人工流产的妇女
D: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49条和《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ABCD均不适用死刑。


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丙不属于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不属于刑讯逼供。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BC。


根据《刑法》第191条和第387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B。


甲利用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本题的答案是D。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一个物品虽然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等媒体,但不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如本题中的电视剧录像带赃物,是物证而不是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本题中的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不属于勘验记录。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拘留适用于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证人不能适用拘留。选项B不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6条规定,选项A中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不正确。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辩护人在其进行无罪辩护时提出相应的材料和意见,是行使辩护权的体现而非证明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D。


A项的乙公司对书面答复提起的诉讼即属于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重复处理行为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A项不选。某区审计局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B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7项和《行诉法解释》第15条规定,C正确。某市某区工商局的做法使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的经营自主权受到了侵害,故可诉。D也应选。


甲市某区工商局没收张某销售款,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并没有直接侵犯张某的财产权,对张某的财产权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所以张某无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说法不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B项中不符合以上情形,因此是错误的,应当选。本案中,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原处罚决定,改变了某区工商局对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的认定,适用的规范依据也不同,所以本案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应为甲市工商局,而非甲市某区工商局。故C项是错误的,应选。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本案中张某只是对甲市某区工商局决定没收其销售款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冻结账款行为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列,所以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故D项正确,不当选。


题干中的案件没有涉外因素,A不应选。补征税款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6条所列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情形,不应停止执行,故B错误,不应选。

第10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答案:错
解析: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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