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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如何规定?

题目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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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期限届满后1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抵押权失效。(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有两处错误,其一,行使时限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其二,时限结束后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抵押权本身并未失效,权利人仍然可以主张权利。

第2题: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答案:对
解析: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3题: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保护。


参考答案: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不予

第4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什么期间行使抵押权,否则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 A、抵押合同到期后二年内
  • B、主债权期满后二年
  • C、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 D、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二年内

正确答案:C

第5题: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人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如果未行使,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答案:对
解析: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时限,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6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 )。”


A.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B.可以延期1年行使

C.可以延期2年行使

D.不得继续行使

答案:A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7题:

物权法与房地产抵押有关的规定不包括()。

A: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B: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C: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
D: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

答案:D
解析:

第8题: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A、主债权诉讼时效

B、抵押合同诉讼时效

C、二年

D、三年


参考答案:A

第9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抵押权的特征。

(2)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规定中“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和“优先受偿”?

(3)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抵押权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抵押权的公示方式?


答案:
解析:
(1)抵押权具有如下特征:

①抵押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其内容为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②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③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

④抵押权具有追及性。

(2)“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当事人之间约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抵押权实现条件的成就情形等。“优先受偿”是指基于物权的优先效力,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到清偿。

(3)抵押合同在未经登记时的效力应作如下认定:

①不论是动产抵押合同还是不动产抵押合同,应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并生效。抵押合同本身并不需要登记,是否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②对于以不动产或不动产用益物权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对于以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自合同成立时设立,但该动产抵押权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0题:

物权法对设立后的抵押权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4)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6)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7)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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