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超期、远期等作废或无效支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1题:
未按规定受理()提示付款期限票据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2题:
营业网点超期限办理或提交不实的调账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
第3题:
A、严禁受理超期、远期等作废或无效支票
B、严禁受理变造支票;严禁受理背书不连续的支票
C、严禁受理背面未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的个人支票
D、严禁受理收款人名称与签章不符、出票人账号与户名不符、收款人与第一背书人不符的支票
E、严禁受理持票人的名称与进账单上的名称不一致、支票大小写金额不符、或与进账单的金额不一致支票
第4题:
未按规定发送、核销网内往来、大、小额支付系统等往来业务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5题:
在办理票据挂失、同城清算、票据交换业务中,有下列()行为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6题:
大额记账差错或业务凭证(主件或原始凭证)缺失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7题:
违反规定签发空头支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
第8题:
受理()的支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9题:
未审查或审查不严,受理()或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贴现银行名称、金额、日期等票据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10题:
受理要素不全、背书不连续、收款人被涂改或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贴现银行名称、金额、日期等票据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