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等原因引起重复付款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1题:
未按规定审核()等业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2题:
非数据移植、通讯故障、系统运行故障、应用软件缺陷等原因引起重复付款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3题:
受理()的支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4题:
印、证未按规定分管分用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5题:
未审查或审查不严,受理()或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贴现银行名称、金额、日期等票据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6题:
未根据原始凭证录入确认往账信息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7题:
非数据移植错误、通讯故障、系统运营故障、应用软件缺陷等原因引起重复付款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第8题:
未按规定受理()提示付款期限票据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9题:
未按规定发送、核销网内往来、大、小额支付系统等往来业务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10题:
受理超期、远期等作废或无效支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