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A、比较
B、分析
C、具体化
D、综合
第2题:
简述资产评估方法之间的关系(资产评估方法之间的联系以及市场法与成本法的区别)。
第3题:
质量控制与质量改进之间主要的区别和联系有( )。
A.定义的区别
B.实现手段的区别
C.实现手段相同
D.两者是相互联系的
E.两者无关联
第4题:
试述产品可靠性、可维修性、可用性和可信性的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第5题:
质量控制与质量改进之间主要的区别和联系有( )。
A.定义的区别
B.实现手段的区别
C.实现手段相同
D.两者是相互联系的
E.两者无关联
第6题:
第7题:
试述生物进化论的拉马克学说和达尔文学说,以及它们的联系与区别。
拉马克学说是达尔文之前最重要的进化学说。其要点包括:
第一定律:用进废退:在不超过发育限度的情况下,所有的器官都可以通过“用”得到加强、发展、增大,反之则削弱、退化、丧失机能、甚至消失。
第二定律:所有环境变化而产生的生物体的主要变化是可遗传的,即“获得性状遗传
拉马克的理论综合了以往的一些关于进化的学说,并结合了自身的观察,在进化学说的发展中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同时它也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没有严格的科学基础。他考虑了一些内在的逻辑,但是并没有成为一个自洽的体系。
达尔文的进化论是集大成的学说。它的主要内容如下:
变异和遗传:达尔文发现了有些变异可以遗传,有的不一定遗传。
自然选择:那些具有适应环境条件的有利变异有较大的生存机会,并繁殖后代,从而有利的变异可以时代积累,不利变异被淘汰。达尔文认为同种类个体之间的“生存竞争”导致了这种优胜劣汰的结果。
达尔文的主要贡献在于自然选择的提出,确立了环境因素的决定性作用。但是我们同时可以看到其实他在核心思想上并没有很大程度上发展拉马克的理论。拉马克同样意识到环境是进化的动因,而且其进化的机制是用进废退。达尔文都继承了这些观点,在达尔文的理论中,用进废退和自然选择是一体的。只不过在最后科学证明了自然选择的这个提法的正确性,并基本否定了用进废退的机制。
拉马克是历史上第一个系统提出生物进化理论的科学家,他肯定生物的变异和进化,主张变异和进化是一个发展的过程而不是激变造成。同时,生物的进化具有一定的方向性。拉马克的学说无疑对达尔文的进化思想发生了重大影响。达尔文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拉马克关于用进废退和获得性遗传的论点,但是他对变异和遗传的研究在深度和广度上远远超过了拉马克。
㈠拉马克学说
生物是进化的,环境变化是物种变化的原因,生物进化具有一定的方向性,从高级到低级,从简单到复杂,从非生物到生物。
两条进化法则:
动物器官“用尽废退”
获得性遗传,即动物的器官使用的较多或较少就会产生变异,这种变异是永久性的,并能导致遗传
㈡达尔文学说
生物界进行着激烈的生存和斗争,每一种生物,为了生存繁衍,都要进行斗争,或者争取食物,光线,或者是抵御敌害,对抗不利环境
生存斗争导致自然选择,在自然选择的过程中,被选择的有利性状,将在世代遗传中逐渐积累,从较小的变异转变为较大的变异,并由于中间类型的死亡,变种转变为界线分明的物种。物种就这样的演变,新物种就产生。
㈢联系和区别
共同:两人都认为生物是可变的,并支持进化论,都看到了环境对于生物进化的作用
不同:(1)拉马克认识到了变异的普遍性,但否认了变异的随机性;(2)对于进化的机制两人见解不同,拉马克主张“用进废退和获得性状遗传”,强调了环境变化在生物变异方面所起的“诱导”,但却主张变异是以生物本性(一种趋于完善的需求)为主因。虽然达尔文也同意生物本性比环境更为重要,但达尔文认为变异和环境是相互独立的,在环境发生作用前变异就产生了,环境只是对变异其选择的作用,生物(以物种为单位)通过生存斗争,适应环境的性状得到保留,比适应的性状被淘汰(适者生存)。
第8题:
什么是宪法与宪政?它们与法治之间有何联系与区别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近现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在中外学者、政治家中,对它的含义概括也不尽相同。尽管如此,在宪政与宪法紧密相连以及宪政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等方面则认识一致。
因此,我们可以将宪政概括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而且,在理解和分析宪政问题时,还必须把握宪政的以下主要特征:
(一)、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尽管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这里最关键的环节在于,宪法制定出来后能否实施,如果在政治实践中,宪法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各种基本社会关系都得到宪法有效的规范和调整,那么不仅宪法得到了很好的实施,而且宪政也得到了很好的建设。实施宪法的过程也就是建立宪政的过程。因此,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二)、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的核心。这一核心在政治实践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于宪法之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因此,建立有限政府应该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给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三)、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虽然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但权力的诱惑和人性的弱点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公民的权利,从而最终冲击着宪政的基本精神。与此同时,尽管实施宪法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但宪政能否真正建立起来,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实施状况。因此,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实际上取决于一个问题的落实,即能否真正树立起宪法的最高权威。如果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么,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就有了坚实的保障,而宪政也就能最终建立起来。因此可以说,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一般说来,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
第9题:
什么是城市职能、城市性质,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第10题:
什么叫流体智力?什么叫晶体智力?它们之间有何区别与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