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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制图综合的手段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题目
问答题
制图综合的手段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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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是在头脑中确定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共同点和区别点,以及它们之间联系的思维过程。

A、比较

B、分析

C、具体化

D、综合


参考答案:A

第2题:

简述资产评估方法之间的关系(资产评估方法之间的联系以及市场法与成本法的区别)。


正确答案:
资产评估方法很多,各种方法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同时,这些方法之间又是相互关联的。研究资产评估方法的特点,并分析比较各种方法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对于选择资产评估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资产评估方法之间的联系
从整体上来说,评估方法是由互相关联的、内在相关的不可分割的技巧和程序组成的,其共同目标就是猁令人信服的可靠的评估价值。成本的市场销售数据的分析通常是收益法运用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同样的,折现的本金化的运用也时常运用于市场法和成本法中。例如,市场法呻分析和调整参照物价格与被评估资产价格的差异因素,会用到折现的本金化的技巧;在成本法中,对功能性贬值等的确定也要采用折现的本金化的方法。一般来说,成本法、收益法的运用都是建立在现行市价基础之上的,只是它们的运用不像市场法运用表现的那么直接而已
(二)市场法与成本法的区别
资产评估过程中,市场法和成本法往往容易混淆。区别市场法的成本法具有重要的理论的实践意义。两种方法的区别表现如下。
1、成本法是按现行市场价格确定重新购买该项资产产的价值,而市场法则是按市场上该项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的。前者主要买者角度,即以购建某项资产的耗费来确定;后者则是从卖者角度,即市场上销售价值来确定。
2、市场法中的现行市价指的是资产的独立的价格,是交易过程中采用的。而重置成本不仅包括该项资产的自身价格(购建价格),还包括该项资产的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
3、市场法的运用与原始成本没有直接联系,而成本法中的某些计算,则要利用被评估资产的原始成本的原始资料。
4、成本法是按全新资产的购建成本扣除被评估资产的各项损耗(或贬值)后确定评估价值;市场法则是按参照物价格,并考虑被评估资产与参照物的各项差异因素并进行调整来确定评估值。两种方法具有不同的操作程序,资料的获得和指标确定有着不同的思路。

第3题:

质量控制与质量改进之间主要的区别和联系有( )。

A.定义的区别

B.实现手段的区别

C.实现手段相同

D.两者是相互联系的

E.两者无关联


正确答案:ABD

第4题:

试述产品可靠性、可维修性、可用性和可信性的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正确答案: 质量—代表一个更大的概念,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可信性—用于表述可用性及其影响因素(可靠性、维修性和保障性)的集合术语。
可用性—指产品在需要的时候其可用的程度,它取决于产品的可靠性、维修性及维修保障性,是构成可信性的主要内容。
可靠性—只是质量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时间的函数。
维修性—是指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和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维修时,保持或恢复到完成规定状态(功能)的能力。
保障性—也称为维修保障性,是指产品的设计特性和计划的保障资源能满足产品使用要求的能力,常用保障性参数定性和定量地描述产品保障性。

第5题:

质量控制与质量改进之间主要的区别和联系有( )。 A.定义的区别B.实现手段的区别SXB

质量控制与质量改进之间主要的区别和联系有( )。

A.定义的区别

B.实现手段的区别

C.实现手段相同

D.两者是相互联系的

E.两者无关联


正确答案:ABD

第6题:

什么是土地的分级和分类,分级与分类各有什么特点,它们之间有何联系和区别。


参考答案:土地分级是指地表一定区域内,土地个体地段的划分或合并,即根据综合自然特征的相对一致性和地域的完整统一性,逐级划分出一些不同级别的土地地段,或合并为更高一级的土地单位,建立不同等级规模的土地分级系统。土地分类是对每一个土地单元的类型划分,是在土地分级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指标,将同一等级的土地单位,按其相似性进行类群划分归并。
联系:分级是基础,不同的分级单位有不同的分类系统,土地分级是对土地纵向划分,分类是对土地的横向类型归并。
区别:土地分级是采用地域系统研究法,自上而下划分一定的级别,或自下而上合并为更高级的单位。土地分类是采用类型系统研究法,对同一级土地进行分类。得出分类级别高低不同的土地类型。

第7题:

试述生物进化论的拉马克学说和达尔文学说,以及它们的联系与区别。


参考答案:

拉马克学说是达尔文之前最重要的进化学说。其要点包括:
第一定律:用进废退:在不超过发育限度的情况下,所有的器官都可以通过“用”得到加强、发展、增大,反之则削弱、退化、丧失机能、甚至消失。
第二定律:所有环境变化而产生的生物体的主要变化是可遗传的,即“获得性状遗传
拉马克的理论综合了以往的一些关于进化的学说,并结合了自身的观察,在进化学说的发展中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同时它也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没有严格的科学基础。他考虑了一些内在的逻辑,但是并没有成为一个自洽的体系。
达尔文的进化论是集大成的学说。它的主要内容如下:
变异和遗传:达尔文发现了有些变异可以遗传,有的不一定遗传。
自然选择:那些具有适应环境条件的有利变异有较大的生存机会,并繁殖后代,从而有利的变异可以时代积累,不利变异被淘汰。达尔文认为同种类个体之间的“生存竞争”导致了这种优胜劣汰的结果。
达尔文的主要贡献在于自然选择的提出,确立了环境因素的决定性作用。但是我们同时可以看到其实他在核心思想上并没有很大程度上发展拉马克的理论。拉马克同样意识到环境是进化的动因,而且其进化的机制是用进废退。达尔文都继承了这些观点,在达尔文的理论中,用进废退和自然选择是一体的。只不过在最后科学证明了自然选择的这个提法的正确性,并基本否定了用进废退的机制。
拉马克是历史上第一个系统提出生物进化理论的科学家,他肯定生物的变异和进化,主张变异和进化是一个发展的过程而不是激变造成。同时,生物的进化具有一定的方向性。拉马克的学说无疑对达尔文的进化思想发生了重大影响。达尔文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拉马克关于用进废退和获得性遗传的论点,但是他对变异和遗传的研究在深度和广度上远远超过了拉马克。
㈠拉马克学说
生物是进化的,环境变化是物种变化的原因,生物进化具有一定的方向性,从高级到低级,从简单到复杂,从非生物到生物。
两条进化法则:
动物器官“用尽废退”
获得性遗传,即动物的器官使用的较多或较少就会产生变异,这种变异是永久性的,并能导致遗传
㈡达尔文学说
生物界进行着激烈的生存和斗争,每一种生物,为了生存繁衍,都要进行斗争,或者争取食物,光线,或者是抵御敌害,对抗不利环境
生存斗争导致自然选择,在自然选择的过程中,被选择的有利性状,将在世代遗传中逐渐积累,从较小的变异转变为较大的变异,并由于中间类型的死亡,变种转变为界线分明的物种。物种就这样的演变,新物种就产生。
㈢联系和区别
共同:两人都认为生物是可变的,并支持进化论,都看到了环境对于生物进化的作用
不同:(1)拉马克认识到了变异的普遍性,但否认了变异的随机性;(2)对于进化的机制两人见解不同,拉马克主张“用进废退和获得性状遗传”,强调了环境变化在生物变异方面所起的“诱导”,但却主张变异是以生物本性(一种趋于完善的需求)为主因。虽然达尔文也同意生物本性比环境更为重要,但达尔文认为变异和环境是相互独立的,在环境发生作用前变异就产生了,环境只是对变异其选择的作用,生物(以物种为单位)通过生存斗争,适应环境的性状得到保留,比适应的性状被淘汰(适者生存)。


第8题:

什么是宪法与宪政?它们与法治之间有何联系与区别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政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宗旨的政治体制。按照学者萨托利的说法,只有当一部宪法是以保障个人自由为目的的“保障性宪法”,并能够得到有效施行和维护的时候,施行这样的《宪法》才能称之为宪政。

宪政和宪法的关系:
宪政的概念: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
  (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
  (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
  (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
  (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政和宪法的关系:
    从根本上讲,宪政确立与否,不仅仅取决于拥有一部有形的宪法,而更重要的在于与宪政的基本要求相统一的宪法的从价值基础、政权结构及其保障机制等实质内容。
    在形式上,宪政有赖于宪法;而在理念上,宪法形式也脱离不了人们对宪政所追求的理想价值成分。宪法一旦颁行就成为实施宪政的依据,指导宪政建设的运行。而宪政所负的使命是,既要实施宪法,又要完善发展宪法。这里,宪法和宪政具有形式和内容的辩证统一关系。宪政对于宪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它是防止列宁所说的“虚假宪法”产生的唯一手段。
    列宁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宪政是宪法的支柱、动力和灵魂,有宪法而无宪政,宪法便失去其真实性、有效性;
    其次,宪政是验证宪法“正当性”的关键环节。宪法的“正当性”特指宪法内蕴的应然价值取向,宪法规范应体现公认的立宪主义的宪法观念和精神,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总之,实行宪政在正常的条件下,固然是以正当性的宪法为前提,无宪法即无宪政,正当性的宪法是宪政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而宪政又是宪法的灵魂所在。没有宪政动作,宪法就徒有其名,虚有其表。宪法是依赖宪政来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完善的。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是寓于宪政之中的。

2.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近现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在中外学者、政治家中,对它的含义概括也不尽相同。尽管如此,在宪政与宪法紧密相连以及宪政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等方面则认识一致。

因此,我们可以将宪政概括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而且,在理解和分析宪政问题时,还必须把握宪政的以下主要特征:

(一)、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尽管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这里最关键的环节在于,宪法制定出来后能否实施,如果在政治实践中,宪法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各种基本社会关系都得到宪法有效的规范和调整,那么不仅宪法得到了很好的实施,而且宪政也得到了很好的建设。实施宪法的过程也就是建立宪政的过程。因此,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二)、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的核心。这一核心在政治实践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于宪法之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因此,建立有限政府应该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给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三)、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虽然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但权力的诱惑和人性的弱点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公民的权利,从而最终冲击着宪政的基本精神。与此同时,尽管实施宪法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但宪政能否真正建立起来,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实施状况。因此,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实际上取决于一个问题的落实,即能否真正树立起宪法的最高权威。如果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么,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就有了坚实的保障,而宪政也就能最终建立起来。因此可以说,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一般说来,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


宪政与法治的目的不尽相同。这是由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的性质所决定的。
所谓“宪政”(constitutionalism),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简单地说,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就和法律与法治的关系一样:认真对待法律,使之真正成为约束公民行为的规则,社会就实现了法治;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
  归根结底,宪法与宪政是一回事。在“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国家里,宪法其实配不上“法”的称号。当然,宪法并不是普通的法,而是“更高的法”,控制着所有其它法律规范的意义;但只有宪法首先成为真正的“法”,国家才进入了宪政状态。
 宪法是“更高的法”(higher law,有时译为“高级法”),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对我们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宪法首先是“法”;其次,它才可能是“更高的法”,或“基本法”或“根本大法”——这些称呼对我们其实是太熟悉了,以至已经不能引起我们多大兴趣。但这两层意思确实紧密交织在一起:论证了宪法是“法”,自然也就论证了宪法是“更高的法”。因此,它们必须放在一起讨论。
法治中的“法”上升到宪法,法治也就自然上升到了宪政的高度。在这个意义上,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形式。但法治和宪政又存在着一种辨证关系,因为宪法毕竟是特殊的“更高的法”。宪法和普通法律同样具备实际效力,但同时又控制着普通法律的意义。因此,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形式,但同时又是对法治的一种制约;如下所述,宪法的作用在于防止那些过分严厉的“恶法”成为法律。然而,如果不能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宪法审查机构轻易宣布议会制定的法案无效,宪政则有可能削弱法治并损害民主。
你好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和根本大法,其他的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政的意思以宪法来治理国家。简单来说就是有宪法的国家就是宪政国家。
法治意思就是依法治国,宪政和宪法是法治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但不是说有了宪法和宪政就是法治国家了,不过只要是法治国家必然就有宪政和宪法。

第9题:

什么是城市职能、城市性质,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正确答案: 城市职能是指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是城市对城市本身以外的区域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所起的作用。
城市性质是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是城市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及其发展方向。城市性质由城市主要职能所决定。
联系:在于他们都是反映城市为外部服务的作用,在国家或区域中的分工;确定城市性质一定要先进行城市职能分析。
区别:在于城市性质不等于城市职能,城市性质是城市主要职能的概括;城市职能一般指现状,城市性质一般指规划;城市职能是客观存在,可能合理也可能不合理,城市性质加进了主观意念,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
严格地说,城市职能和城市性质都应该区分历史的,现状的和规划的三个时间尺度。

第10题:

什么叫流体智力?什么叫晶体智力?它们之间有何区别与联系?


正确答案: 流体智力需要较少的专业知识,包括理解复杂关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在处理数字系列、空间视觉感和图形矩阵项目时所需的能力。这种智力在青少年之前一直在增长,岁左右达到顶峰,随后逐渐衰退。
晶体智力是指对从社会文化中习得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行应用的能力,是在实践中形成的能力。这能力人的整个一生中都在增长,因为它包括了习得的技能和知识,例如词汇、一般信息和审美问题等。
人通过在解决问题时投入流体智力而发展晶体智力。但是,生活中的许多任务同时需要流体智力和晶体智力。这一理论把人与生俱来的素质与后天通过学习而获得的东西区分开来,不仅在智力研究中给了人们很大启发,对适应学生的个体差异也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