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S专题

单选题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A 奴隶社会B 封建社会C 资产阶级D 无产阶级

题目
单选题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A

奴隶社会

B

封建社会

C

资产阶级

D

无产阶级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证据制度有()。

A.法定证据制度

B.神示证据制度

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D.直接证据制度


参考答案:ABC

第2题:

以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作为划分依据,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证据制度有()。

  • A、神示证据制度
  • B、法定证据制度
  • 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 D、古代证据制度

正确答案:A,B,C

第3题:

以()的标准为依据,人类历史上出现的证据制度有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参考答案:审查判断证据

第4题:

与混合式诉讼制度对应的是()。

  • A、神示证据制度
  • B、法定证据制度
  • C、实事求是证据制度
  • D、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正确答案:D

第5题:

如何正确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正确答案: 要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出正确的公正的评价,就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它进行全面的分析。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而上学的形式主义,抛弃了法定证据制度中的封建特权,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担任的原则,使被告人获导了辩护权。
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这是历史上构进步,对诉讼制度是一个重大的革新,它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进程。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则的束缚,有可能按照自己的经验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能性。
它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自由心证制度是确认有审判权者即有真理的原则,它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灵活地为政治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天地。这是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的一个关键因素。但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评价证据价值上及其价值的选择上,给法官和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对法官依良心、理性“自由”地判断证据也有一定的限制。
比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8条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官自由判断。”但紧接着第319条又规定,当被告人的自白成为对他不利的唯一证据时,法官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根据。上述这些法律上或理论上对法官自由判断权的限制,都体现了一些有价值的实际经验,从而使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6题:

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被称为()。

A.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B.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

C.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D.法定证据制度


参考答案:B

第7题:

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被称为()。

  • A、法定证据制度
  • B、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 C、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
  • D、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正确答案:C

第8题:

简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参考答案:

自由心证制度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过程。为了与诉讼制度的变革相适应,1791年法国宪法会议正式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了自由心证制度。首先,资产阶级思想家崇尚人的理性的良心,指出“人生而自由”的观点。


第9题:

水审、火审主要存在于( )之下。

  • A、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 B、法定证据制度
  • C、形式证据制度
  • D、神示证据制度

正确答案:D

第10题:

如何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正确答案: 要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出正确的公正的评价,就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它进行全面的分析。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
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而上学的形式主义,抛弃了法定证据制度中的封建特权,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的原则,使被告人获得了辩护权。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这是历史上的进步,对诉讼制度是一个重大的革新,它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进程。
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摆脱法定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则的束缚,有可能按照自己的经验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能性。它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自由心证制度是确认有审判权者即有的原则,它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灵活地为政治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天地。这是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的一个关键因素。
但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评价证据价值上及其价值的选择上,给法官和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对法官依良心、理性、“自由”地判断证据也有一定的限制。比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8条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官自由判断。”但紧接着第319条又规定,当被告人的自白成为对他不利的惟一证据时,法官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根据。上述这些法律上或理论上对法官自由判断权的限制,都体现了一些有价值的实际经验,从而使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