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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9年9月20日,市机械加工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械加工公司在其住所地为市机电公司生产一套设备,设备款为500万元。2009年10月30日,经设备质量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市机电公司支付了350万元设备款,还差150万元未付。市机械加工公司多次索要该笔货款,但市机电公司迟迟不予以答复。后该机电公司与市电子公司(位于A市丙区)合并成立市电子机电公司(位于A市乙区),为此,市机械加工公司又向市电子机电公司索要拖欠的设备款,遭拒绝。根据所给案情资

题目
问答题
2009年9月20日,市机械加工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械加工公司在其住所地为市机电公司生产一套设备,设备款为500万元。2009年10月30日,经设备质量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市机电公司支付了350万元设备款,还差150万元未付。市机械加工公司多次索要该笔货款,但市机电公司迟迟不予以答复。后该机电公司与市电子公司(位于A市丙区)合并成立市电子机电公司(位于A市乙区),为此,市机械加工公司又向市电子机电公司索要拖欠的设备款,遭拒绝。根据所给案情资料,回答以下问题:如果法院受理了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起诉,在本案中存在哪几个诉?属于哪一种类的诉?其诉的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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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乙两公司因位于A市B区境内的某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向位于A市C区的市政府申请裁决,市政府裁决甲公司享有该土地使用权,乙公司不服,向位于省城B市的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裁决乙公司享有该土地使用权。甲公司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A市B区

B、A市C区

C、A市中级

D、B市中级


参考答案:C

第2题:

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位于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已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约定管辖法院,则对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
B.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
C.大连市C区人民法院
D.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

答案:B,D
解析:
考查合同纠纷的管辖。如无协议管辖,则按照法定管辖确定法院管辖权,B项为被告住所地;D项为已经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且合同已经开始履行。

第3题:

金鑫公司(位于南京市玄武区)与财贸公司(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在合同中约定,金鑫公司提供木材,由财贸公司为金鑫公司加工家具l20套,并约定合同的履行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财贸公司其后将加工过程交由其位于建邺区的分厂加工完成。后双方因家具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金鑫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 )。

A.玄武区人民法院

B.浦口区人民法院

C.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D.建邺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D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被告住所地浦口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其次,合同履行地应当为雨花台区,因此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第4题:

位于甲市A区的黑马运输公司与位于甲市B区的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 为其公司的一辆东风大卡投保。某日,该东风大卡从甲市A区出发,运载一批货物去往乙市C区,途中遇大雨,山石滑坡,在丙市D区发生保险事故。其后黑马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因保险理赔事宜发生纠纷,黑马运输公司欲起诉保险公司,请问下列哪个法院没有管辖权?( )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C区人民法院 D.丙市D区人民法院


答案:A
解析:
考点: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讲解:根据《民诉意见》第25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黑马运输公司欲起诉保险公司,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乙市C区是运输目的地,丙市D区是保险事故发生地,因此以上三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甲市A区作为原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答案选A。

第5题:

位于A市A区的甲加工厂和新加坡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加工制作3万个运动包。双方约定由甲位于A市B区的分厂进行加工。合同签订后,甲厂将加工任务交给了位于A市C区的车间完成,乙公司收到运动包不久发现其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若诉讼提起后,甲厂在应诉后开庭前向法院提出和乙公司的仲裁协议,而乙公司主张仲裁协议内容无效。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南本案法院直接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
B.法院可继续进行审理
C.若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的,则可以由A市中级法院审查其效力
D.应当将仲裁协议送交本案法院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的确认机构。根据《仲裁法》第20条和《仲裁法解释》第12条、《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BD项错误。

第6题:

(三)

香山公司(住所位于甲市A区)与红叶公司(住所位于乙市B区)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由红叶公司承建香山公司丙市分公司的办公楼(位于丙市C区)。双方同时还约定因履行该建筑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或者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办公楼建成后,因办公区的附属设施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香山公司与红叶公司协商无果,香山公司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双方主动申请法院调解,在调解中红叶公司承认工程所用水泥不合要求,因而影响了工程质量,但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协议。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97-100题:

97. 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市A区法院和乙市B区法院有管辖权

B. 乙市B区法院和丙市C区法院有管辖权

C. 甲市A区法院和丙市C区法院有管辖权

D. 本案只有丙市C区法院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B

第7题:

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位于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已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下列哪些约定法院符合法律规定?( )

A.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
B.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
C.大连市F区人民法院
D.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协议管辖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B、C选项正确。购销合同中采取送货方式的,货物送达地属于合同履行地,因此D选项也正确。

第8题:

1999年9月20日,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电公


参考答案:

(1)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市机械加工公司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15日内提起诉讼。
(2)在本案中,存在一个诉,即市机电公司基于合同要求市机械加工公司支付所拖欠设备款的诉;该诉属于给付之诉;其诉的标的是市机电公司与市机械加工公司基于该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的加工公司是否应向设备公司支付所拖欠的150万元设备款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为在本案中,乙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而甲区人民法院则是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两个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甲区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因为乙区人民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故甲区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案件。
(4)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意见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所涉及合同虽然是加工公司所签订,但加工公司已与市机械公司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也就是说,加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已转让给市机械加工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50条规定,即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市机械加工公司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故其意见是不正确的。
(5)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在其所应支付设备款中扣除原材料钱30万元的请求能够形成反诉,因为该请求符合反诉主体特定、目的对抗、请求独立等形成反诉的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反诉请求,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市机械加工公司就反诉部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而不得将反诉与就本诉的上诉部分一并直接作出二审判决,这样会剥夺当事人就反诉部分的上诉权。
(6)市机电公司可以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向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市机电公司向次债务人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
(8)丁区人民法院受理市机电公司对市商贸公司的起诉后,在程序上应当作出裁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9)市机电公司可以采取人民法院采取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措施,即申请人民法院向市商贸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责令市商贸公司将其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的50万元直接支付给市机电公司。


第9题:

位于A市A区的甲加工厂和新加坡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加工制作3万个运动包。双方约定由甲位于A市B区的分厂进行加工。合同签订后,甲厂将加工任务交给了位于A市C区的车间完成,乙公司收到运动包不久发现其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若甲厂应诉后在开庭前向法院提出和乙公司有仲裁协议,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由于甲厂已经应诉,视为默认法院的管辖,仲裁协议的效力被排除
B.如果仲裁协议有效,则法院应当驳回乙公司的起诉
C.如果仲裁协议有效,法庭应当继续进行审理
D.如果仲裁协议有效,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审理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因此B项正确。

第10题:

辛某与至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因此都对合同的管辖法院问题十分看重。现辛某居于甲市,至诚商贸有限公司位于乙市,双方签订合同是在丙市,加工行为将会在丁市完成。那么,如果双方要对合同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加工承揽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不能随便约定管辖法院
B: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甲市或者乙市法院作为合同的管辖法院
C:丙市作为合同的签订地也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但是丁市法院不能成为管辖法院
D:本合同不含有涉外因素,因此不可以随便约定管辖法院

答案:B
解析:
合同种类如何以及是否包含涉外因素不是可以约定管辖的前提条件,AD选项错误。甲市和乙市分别是原被告住所地,所以可以成为管辖法院所在地,B选项正确。丙市作为合同的签订地也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这并无问题,但丁市作为加工行为完成地,根据《民诉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丁市就是本合同的履行地,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因此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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