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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3岁,小儿子1l岁。一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子到某乙家盗窃财物。他进人房中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把风,大儿子进行运送,结果窃得大量财物。此父子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题目
问答题
某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3岁,小儿子1l岁。一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子到某乙家盗窃财物。他进人房中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把风,大儿子进行运送,结果窃得大量财物。此父子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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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死后留下三套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两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不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子女


参考答案:C

第2题:

湖南某村周某一家六口(周某、周某之夫杨某、大儿子、二儿子,女儿,小儿子),除周某留守家中,小儿子(19岁)在家看电视不愿外出,其余四人都在广东经商或者求学,在人大代表选举那天周某全家除了大儿子(28岁)寄回书面委托书外都口头委托周某参加投票,周某在向选举委员会里的刘某打了声招呼,仅口头说了一句“我代全家共六人投票”,掏出口袋里的委托书,再无后话,刘某说了声“嗯”,于是周某便代表全家投了六张选票支持候选人孙某,另外自己又加投一张选票支持郑某。对于周某的投票,下列判断中不正确的是哪几项?

A、 杨某、女儿的选票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B、 周某、大儿子、小儿子的选票都是合法有效的

C、 周某、大儿子的选票合法地行使了自己的选举权

D、 小儿子的选票不符合法定程序,是因为周某不可以受三人以上的委托


 D、 小儿子的选票不符合法定程序,是因为周某不可以受三人以上的委托
周某、大儿子的选票合法地行使了自己的选举权

第3题:

在"欲废适子"中,"适子"之义为( )

A、正妻所生嫡长子

B、适合做嗣子

C、大儿子

D、小儿子


参考答案:A

第4题:

有不有权力不给赡养费呢?

一个父亲有两个儿子,但他什么都偏向小儿子,如今他有一套房子以前两兄弟是分好了的但没有字句凭证,但现在房子即将坼迁父亲不愿把房子分给大儿子了只想留给小儿子,于是大儿子有权力不给父亲赡养费吗?


 

赡养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但你可以少给。

 

赡养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不可以,根据法律,无论怎么样都要赡养老人的

第5题:

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遗产的有( )。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子女


正确答案:ABD
解析:考查要点是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田某死亡后,其子女都有继承权。田某长子先于田某死亡,因此。田某长子所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他的继承人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相当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田某小儿子在田某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因此,田某小儿子所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此时为转继承。注意:转继承人并不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虽然转继承人可以继承被转继承人的遗产,但这并不是依据法定继承获得的遗产,因此不能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排除C项,但B项是正确答案。二儿子和女儿属于当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

第6题:

董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元存款的遗产。董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逝,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失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董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女


参考答案:A, B, D

第7题:

刘老头有两个儿子,其将自己的房里给了小儿子,并同小儿子一同居住。大儿子认为父亲偏心,所以拒绝对刘老头履行赡养义务。刘老头将大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给付生活费,负担医药费和去世后的丧葬费。大儿子则以分家不公,且自己没有赡养能力为由不同意父亲的诉讼请求。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并且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大儿子不能以分家不公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其作为成年人,有劳动能力,完全可以履行赡养父亲的义务,应当给付刘老头生活费并负担医药费。虽然负担丧葬费是子女的义务,但要求子女负担丧葬费却不是刘老头的民事权利,刘老头无权在生前为子女确定其去世后丧葬费的负担问题,故应驳回刘老头要求大儿子负担丧葬费的诉讼请求。


第8题:

1981年2月,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生。2002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2003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张某随大儿子居住。2004年,大儿子居住房屋面临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10万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36万余元。小儿子得知后,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申请宅基时的黄某、张某和大儿子共同所有,三人应各享有12万余元。父亲黄某已经去世,其享有的12万余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大儿子反对,双方对簿公堂。本案该如何解决?


参考答案:

该案从表面看争议标的是宅基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因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补偿款的发生原因,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即明确了宅基地补偿款的所有者。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出生而获得(但并不一定实际享有),因死亡而消灭。黄某于2002年因车祸死亡,自然失去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宅基地补偿款当然也无权享有。小儿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的诉请于法无据,判决驳回。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本文所指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作讨论)是否是“财产”,以及是否为“个人财产”?
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二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第9题:

甲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7岁,小儿子13岁。一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子到某乙家盗窃财物。他进入房中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放风,大儿子进行运递,结果窃得大量财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父子三人构成盗窃犯的共犯

B.父亲构成盗窃犯,两个儿子不构成犯罪

C.父亲和大儿子构成盗窃犯,小儿子不构成犯罪

D.父亲和小儿子构成共同犯罪,大儿子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C
解析:甲某的小儿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故A、D选项错误。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甲某的大儿子已17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故C选项正确。

第10题:

蒋某因心脏病不幸去世,其共有四个儿子,他一直与大儿子共同生活;二儿子因残疾、家境困难出力比较少;三儿子大学毕业以后在大城市里生活,家境富裕,但是因为远,很少回家,也没有尽到扶养老人的孝道;小儿子现在还在上大学,还要靠三个哥哥的照顾。蒋某去世以后,四个儿子协商不均等分割蒋某的遗产,那么蒋某的儿子中应少分遗产的继承人是( )。

A.大儿子

B.二儿子

C.三儿子

D.小儿子


正确答案:C
依据《遗产法》的规定,不均等分割遗产的情形有:(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三儿子家境比较好,又没有尽到扶养老人的孝道,所以三儿子应少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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