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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小学六年级学生李某因迟到不敢进教室,而在教学楼后随意闲逛,恰好被班主任孙老师发现,孙老师问清情况后非常生气,罚学生李某在操场跑了10圈,并让他在教室外站了两节课。 孙老师的做法对吗()A 对B 不对

题目
单选题
小学六年级学生李某因迟到不敢进教室,而在教学楼后随意闲逛,恰好被班主任孙老师发现,孙老师问清情况后非常生气,罚学生李某在操场跑了10圈,并让他在教室外站了两节课。 孙老师的做法对吗()
A

B

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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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初一年级学生李某因迟到不敢进教室,而在教学楼后随意闲逛,恰好被班主任孙老师发现,问清情况后非常生气,罚学生李某在操场跑了10圈,并让他在教室外站了两节课。

第 44 题 孙老师做法对吗?( )

A.对

B.不对


正确答案:B
1、结论部分:李老师的做法是不对的。 2、分析部分:(1)李老师行为属于体罚学生中的变相体罚。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体罚不仅包括直接体罚比如殴打学生,也包括变相体罚,比如罚站、罚抄写作业等。(2)无论何种体罚都是我国法律所明文禁止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48 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也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应此,李老师的行为违法上述法律规范,属于违法行为。(3)从根本上说,李老师的变相体罚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公民的人身权,尤其是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一项重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未成年学生也不例外。 3、法律责任、建议部分:(1)李老师应该增强法律意识;(2)学校应该对李老师以及其他教师加强教育和管理。

第2题:

根据材料回答1~2题:

小学六年级学生李某因迟到不敢进教室,而在教学楼后随意闲逛,恰好被班主任孙老师发现,孙老师问清情况后非常生气,罚学生李某在操场跑了10圈,并让他在教室外站了两节课。

孙老师的做法对吗?( )[单选题]

A.对

B.不对


正确答案:B

第3题:

某初一(三)班学生甲和学生乙因贪玩上网,上学迟到了半个小时,班主任王老师非常生气,对他们进行了严厉批评,并责令他们写检查,不准许进教室上课。两个学生趁王老师不注意跑到学校附近的小河洗澡,结果学生甲溺水而死。王老师应负什么法律责任?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要点】
1.王老师应负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
2.王老师擅自决定学生停课,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属违法行为。
3.王老师的行为是导致学生甲死亡的一个条件,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4.王老师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其行为不是导致学生甲死亡的必然原因,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第4题:

李某经营一个主营粤菜的个体餐馆,其雇佣的服务员孙某为客人齐某提供服务时,因与齐某曾有恩怨,故在见齐某已喝酒过量的情况下,将碱水当作白酒送到餐桌,致使齐某的喉咙被烧伤。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 A.齐某可以李某与孙某为共同被告 B.齐某只能以李某为被告,因为李某是餐馆的业主 C.齐某只能以孙某为被告,因为孙某具有故意 D.齐某可以李某为被告,李某承担责任后不得向孙某追偿


正确答案:A
根据《民诉意见》第45条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A。李某在承担责任后是可以向孙某追偿,所以D说法不正确。

第5题:

初二学生李某不喜欢学物理。一次物理课上,他趁班主任王老师不注意溜出教室,年老体弱的门卫无力阻拦他跑出校门。李某进入与学校一巷之隔的网吧,受社会不良青年柯某的教唆,在网上参与赌博,王老师对此非常气愤,向学校建议开除李某,校方没有同意,要求班主任对李某进行耐心教育。

(1)除学校、王老师和李某外,该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还有哪些?

(2)运用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分析学校和王老师的行为。


正确答案:
(1)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还有网吧经营者和社会不良青年柯某。(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学校要求班主任对李某进行耐心教育的做法有效地保护了学生的受教育权。相反,王老师向学校建议开除李某的做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第6题:

某校学生甲和乙因贪玩上网,上学迟到了半个多小时。班主任王老师非常生气,对他们进行了严厉批评并责令他们写检查,不准进教室上课。两个学生趁王老师不注意跑到学校附近的小河洗澡,结果学生甲溺水而死。

请问:王老师应负什么法律责任?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王老师应负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
(2)王老师擅自决定学生停课,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属违法行为。
(3)王老师的行为是导致学生甲死亡的一个条件,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4)王老师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其行为不是导致学生甲死亡的必然原因,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第7题:

某小学学生甲和乙因贪玩上网,上学迟到了半个多小时。班主任老师非常生气,对他们进行了严厉批评并责令他们写检查,不准进教室上课。两个学生趁王老师不注意跑到学校附近的小河洗澡,结果学生甲溺水而亡。 请问:王老师应负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见解析
王老师应负行政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王老师对学生批评教育是应该的。但是擅自停课,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属违法行为。王师行为是导致学生甲死亡的一个条件,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但王老师的行为并为构成犯罪为不是导致学生甲死亡的必然原因,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第8题:

16岁的马某与同班同学李某因琐事发生矛盾。作为马某朋友的孙某(16遂)遂与李某电话联系,要求李某向马某赔礼道歉,双方言语不和,进而在电话中约定当日下午5点在某高中附近进行斗殴。当日,孙某及其纠集的多名同学在该高中附近,与李某及其纠集的多名同学持械斗殴。期间,孙某持皮带,一人持刀并有多人持棍将李某等人打上,致李某轻伤;另致6人轻微伤。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体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材料中孙某在公共场所纠集多人持械斗殴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第9题:

初一年级学生李某因迟到不敢进教室,而在教学楼后随意闲逛,恰好被班主任孙老师发现。问清情况后孙老师非常生气,罚李某在操场跑了10圈,并让他在教室外站了两节课。孙老师的做法对吗?( )[单选题]A.对B.不对


正确答案:B

第10题:

某老师在上课写板书时,两个学生在下面说话,老师发现后非常生气,责令:这两位同学站在教室门外。其中- -位同学认为不是自己先说话的不应该受罚站,有些不服气,坚持不去教室门外。学生的举动使老师更加发怒,扬言不去门外罚站就不上课,双方僵持着。后来这两位学生看到因自己而大家都不能听课,只好罚站在教室外。等这位老师消气后,叫他们进教室时这两位学生却不肯进来.....
请结合相关德育原则对此事件进行分析。


答案:
解析:
(1)本例中教师违反,尊重学生与严格要求学生相结合的德育原则。
(2)尊重学生与严格要求学生相结合起来原则,是指教师要把对学生个人的尊重和信赖与对他们的思想和行为的严格要求结合起来,使教育者对学生的影响与要求易于转化为学生的品德。
(3)贯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
①爱护、尊重和信赖学生。②教育者对学生提出的要求,要做到合理正确、明确具体和严宽.
适度。③教育者对学生提出的要求,要认真执行,坚定不移地贯彻到底,督促学生切实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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