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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已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下列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证据有()。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题目
多选题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已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下列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证据有()。
A

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

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C

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

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选项B:缺少“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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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根据。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E、甲公司的承诺已经到达乙公司后,乙公司才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


参考答案:ACDE

第2题: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下列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证据有( )。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答案:A,C,D
解析:
选项B:缺少“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的前提条件。@##

第3题:

N公司主张M公司违约,M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N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N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定为M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根据?( )

A.N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N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M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C.尽管M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N公司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D.M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N公司的答复


正确答案:ABD
「考点」要约的撤销
「解析」《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题中,A、D项可视为第19条第(一)项规定的两种情形,应予选定。至于C项,并不符合第19条第(二)项的要求,因为该项规定要求“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与“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始产生要约不得撤销之法律后果,故排除C项。关于B项,依第18条之规定,M公司发出的撤销要约的通知于N公司发出承诺的通知后到达,故M公司撤销要约亦不能成立,故选择D项。

第4题:

(2012年)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明确指出乙公司如欲接受应在2012年8月1日前回复;乙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通过丙快递公司发出承诺,但由于丙公司快递员投递失误,承诺于2012年8月10日方送达甲公司;此时,甲公司已将要约所述货物全部出售给丁公司,无货可供应乙公司,但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久等无货,于2012年9月15日派人催货,甲公司以乙公司的承诺迟到为由予以拒绝,乙公司不服。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合同已经生效,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合同已经生效,但甲公司无须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合同尚未生效,甲公司无需向乙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D.合同尚未生效,但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所受损失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承诺。受要约人乙公司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甲公司,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甲公司及时通知乙公司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为有效承诺。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的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合同已经生效,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第5题:

甲、乙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批设备,甲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现在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履行合同,并赔偿相应违约金,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主张合同已经生效,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
B.乙公司主张合同尚未生效,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
C.乙公司主张合同已经履行,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
D.乙公司以合同存在欺诈事实而主张撤销合同,应当将受到欺诈的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

答案:A,C
解析:
证明标准以证明责任为基础,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应当提供证据将待证事实证明到何种程度才能卸去举证责任(才不会因为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而承担不利后果),使法官形成相应心证,确认其主张的事实存在。值得注意的是,证明标准是承担证明责任的人为履行证明责任而提供证据需要将待证事实证明到的一种程度;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根本无需提供证据,自然谈不上证明标准的问题,其提供反证的目的仅仅是动摇法官对待证事实产生的内心确信,使待证事实达不到相应的标准而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而已。如原告主张侵权法律关系存在,被告提出相反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原告对侵权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其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原告应当将侵权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时才能卸去举证责任,法官应当认定侵权事实存在;而被告对侵权法律关系的存在不承担证明责任,无需提供证据,当然,为了反驳对方主张,被告有权提出反证证明侵权事实的不存在,但是此时并不要求被告将侵权事实不存在证明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其提供反证的目的仅仅是阻碍原告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阻碍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即其提供反证仅仅需要使得侵权法律关系的存在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状态,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自然不能得到认定,将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故:  1.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本证需要达到相应证明标准,方能卸去证明责任,其主张的事实将会得到法庭采信,否则将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2.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反证无需达到相应证明标准,其提供反证的目的仅仅在于阻碍对方达到相应证明标准,从而使得案件事实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状态,对方自然将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分析证明标准,首先应当分析本案证明责任的分配,只有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才需要将待证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特殊情况下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则无需达到该标准。对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生效的事实,应当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对该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所以表述A正确;同时,主张合同关系不成立或者未生效的当事人无需承担证明责任,自然无需将合同关系不成立或者未生效的事实证明到所谓的高度可能性标准,表述B错误。对于合同是否履行的事实应当由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对该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所以C选项正确。对于合同的解除、变更、撤销事实的证明,应当由主张解除、变更、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存在解除、变更、撤销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即被告因受到欺诈而主张解除合同应当对受到欺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相应证明标准。同时,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以及口头遗嘱、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应当适用特殊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而不是高度可能性的一般标准,所以D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C。

第6题:

甲公司欲卖给乙公司一批货物,向乙发出要约书,乙公司接受了甲的报价,并传真就该合同其他主要条款提出意见,甲公司完全接受。双方根据协商内容制定合同书,盖章后交给乙公司,同时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接受了履行,但因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合同书迟迟未签。那么( )。

A.合同须自乙公司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B.合同自甲公司表示完全接受的通知到达乙公司时成立

C.合同自乙公司接受甲公司的报价时成立

D.合同以乙公司接受甲公司的履行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正确答案:D
根据《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甲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应在乙公司接受甲公司的履行时生效。

第7题: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 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 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 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根据?( )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 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 的通知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要约的撤销问题。依据《合同 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 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 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故本题正确选 项为ACD。

第8题: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下述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的行为不能成立的依据?( )。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E.乙公司在甲公司收到要约后才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


正确答案:ACD

第9题: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销销。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下能成立的根据?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答案:A,C,D
解析: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条表明要约可以撤销。本题应适用的法律依据,除前引《合同法》第18条,主要是其第19条之规定。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题中,A、C项可视为第19条第(1)项规定的两种情形,可以支持甲公司的主张。B项,我们认为并不符合第19条第(2)项的要求,因为该项规定要求:“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与“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使产生要约不得撤销之法律后果,B项不能支持甲公司的主张。D项,依《合同法》第18条之规定,乙公司发出的撤销要约的通知于甲公司发出承诺的通知后到达,故乙公司撤销要约亦不能成立。

第10题:

在一起合同纠纷中,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以下理由中,不能成立的是()。

  •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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