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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平行开发”是()。A 大陆架的开发制度B 专属经济区的开发制度C 公海的开发制度D 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题目
单选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平行开发”是()。
A

大陆架的开发制度

B

专属经济区的开发制度

C

公海的开发制度

D

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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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各国有义务在不同海域防止非船舶造成的和来自船舶的海洋污染。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
各国有权利制定国内法律和规章,对来自陆地源的污染、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来自“区域”内活动即大洋底资源开发活动造成的污染、倾倒造成的污染、船舶造成的污染,以及来自大气或通过大气造成的污染等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2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群岛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群岛是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

第3题:

对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作出最全面规定的是()。

A.《日内瓦海洋法公约》

B.《伦敦倾倒公约》

C.《马波尔公约》

D.《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正确答案:D

第4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何时通过的?


正确答案: 1973年45月6日至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召开了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以“通过一项公约,处理一切有关海洋法的问题”为宗旨,有167个国家和近50个国际组织参加。这是国际法历史上参加国家最多,历时最长的国际法编纂会议。会议在领海的宽度、专属经济区的建立、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原则,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等问题上发生了激烈争论,最后以130票赞成,4票反对和1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5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平行开发”是()。

  • A、大陆架的开发制度
  • B、专属经济区的开发制度
  • C、公海的开发制度
  • D、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正确答案:D

第6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洋区域法律制度有哪些?


正确答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洋区域法律制度包括:内水制度、领海制度、毗连区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制度、群岛水域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大陆架制度、公海制度和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等。

第7题:

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国际海底管理局,()可以成为其自然成员。

  • A、联合国会员国
  • B、美国
  • C、所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

正确答案:C

第8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迄今为止最详尽的一部国际海洋法公约。


正确答案:正确

第9题:

对海洋环境保护做出全面规定的国际条约是()

  • A、《伦敦公约》
  • B、《日内瓦海洋法公约》
  • C、《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D、《马波尔公约》

正确答案:C

第10题: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公海制度有何新的发展?


正确答案: 1958年的《公海公约》编纂了传统海洋法关于公海法律制度的习惯法规则,把传统的海洋自由概括为航行、捕鱼,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飞行四项自由。《公海公约》还对船舶国籍、船旗国的管辖权和义务作了新的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吸收了《公海公约》的规定,大部分规定与《公海公约》相同,只是由于海洋法已新设了专属经济区和群岛水域两个新海域,公海即排除了这两个自成一类的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海洋自由扩大为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捕鱼、科学研究等六项自由。关于公海上的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以专章作了详细的规定。
其它:
公海上行使管辖权的方式:旗帜的查明权、登临权、紧追权
旗帜的查明权:
1)实施主体:任何国家的军舰
2)实施内容:要求公海上的船舶展示其旗帜
3)实施方式:
1.升起自己的旗帜,放空炮一响,
2.发一实炮越过船首
3.使用武力强迫停航,临检
4.军舰对未经授权而悬挂该国旗帜的任何外国船舶进行拿捕,并可带至本国任一港口,予以惩罚。
海盗行为的主体有私人船舶和飞机、叛乱船舶和飞机、叛变的船员和乘客;
海盗行为的客体是国家领海范围以外一切水域、任何公有或私有船舶、船上的人或货物。
在公海上,船旗是确定船舶国籍的有效证件之一,《公约》和其他有关的国际公约都规定,船舶航行应悬挂旗帜,且仅应悬挂一国的旗帜。
“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更换旗帜的船舶,对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主张其中任何一国国籍,并视同无国籍船。”
《公约》规定,每个国家应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有效地进行行政、技术和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
公海普遍性管辖权的行使: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授权并有清楚标记可以识别的国家公务船舶。
公海的历史发展:
1.西班牙葡萄牙第一次分割海洋;
2.法国和英国第二次分割海洋;
3.马汉理论引发第三次海洋分割;
4.第四次分割仍在延续。
公海的法律地位:
(1)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都有利用公海的权利;
(2)任何国家不得有效的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
公海自由的基本含义:
1.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
2.所有国家均有平等行使各种公海自由的权利;
3.侵犯公海自由原则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公海自由的限制:
1.公海自由必须在《公约》和其他国际法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
2.各国在行使公海自由时,应适当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
3.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不应将公海变成军事活动、侵略和战争的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