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题:
结合教材,简述合同的含义、作用、特点与写作注意事项。
参考答案:1.合同的含义合同,也叫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出现以后,为实现商品交换而产生的。到了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合同制度也以“契约自由”为契机而迅速发展和完善起来。由于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和交换,所以也必须要有完善的合同制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合同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并以意见表示一致为条件。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限制或强迫。③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不能是违法行为,而只能是合法行为,如果合同是违法的,就会引起合同无效,甚至当事人要受到追究和制裁。④合同是从法律角度明确当事人之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当事人的特定经济目的。
2.合同法特点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等合同关系。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法强调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2)合同法强调契约自由的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4)合同法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合同法从动态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
3.合同的作用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各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订立合同,一般都要经过两个步骤,即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指一方向对方提议订约,并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是否同意签订合同的法律行为。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承诺是指对于一方的要约,他方表示同意接受提出的各项条款(至少是各项主要条款)和成立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凡对要约提出修改的建议,或只是部分同意,都不是承诺,而应视为拒绝原要约,提出了新要约。在一般情况下,对要约的承诺一经作出并达到对方,即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协议就算达成,合同即告成立,但法律规定其他条件的除外。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质量和数量。④价款或酬金。⑤履行期限。⑥履行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③解决争议的方法。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形式可以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推定形式三种。其中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作出指定或一定的行为作为承诺,合同成立。
4.合同的注意事项合同债务人全部按照约定,完成合同所要求的行为或不行为,就是合同的履行。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两项最重要的原则。根据上述原则,我国民法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说,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履行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时间和履行方式履行合同。如合同未预先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民法通则规定可分别按下列规定履行:质量要求不明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或通常标准履行;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等等。合同的变更,在这里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而言,可以变更合同的情形如下:①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②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人可以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由法院裁定。③在合同的订立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经请求变更或撤销,由法院裁定。④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⑤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它包括合同权利让与和合同义务让与两部分。合同权利让与是指合同权利主体变更,其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②须有有效合同权利的存在。③须所让与的合同权利具有可让与性。合同义务的让与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其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须有以合同义务的转让为目的的有效合同。②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③须所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合同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一种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基本特征为:①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②保证人只能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③保证人可以负担债务的全部或一部分。如果事先没有约定,即认为对全部债务负责。④保证人有两人以上时,如无其他约定,视为共同保证,连带负责。⑤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以后,即取得了债权人地位,对债权人有追索的权利。(2)抵押。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质押。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4)定金。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订立和保证合同履行,在合同约定的数额内可给付对方一定的金额作为定金。(5)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