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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有一建设工程项目,总包方不欠分包人工程款,而分包人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农民工是否可以起诉发包人(业主)或总包,若分包人存在资质不够或其他缺陷,分包合同无效,农民工是否可以起诉总包?

题目
问答题
有一建设工程项目,总包方不欠分包人工程款,而分包人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农民工是否可以起诉发包人(业主)或总包,若分包人存在资质不够或其他缺陷,分包合同无效,农民工是否可以起诉总包?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农民工的法律地位,农民工在建筑工程中可能以两种身份出现,第一种是以个人身份出现,作为施工企业的职工,第二种是以民工组或施工队身份出现,作为劳务分包的劳务作业施工人。下面分这两种情况来进行讨论。
第一,农民工以个人身份出现,农民工个人与分包人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由《劳动法》来调整。农民工的法律身份是分包人企业的职工,作为分包企业的职工,无论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农民工个人都不可能成为实际施工人。按照《司法解释》的界定,实际施工人是指违法分包、转包、没有资质的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无效合同中的承包人。因此,在分包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不存在实际施工人的概念,此时分包人的身份是施工人,农民工的身份是分包人的职工。农民工讨要工资,只能以分包人为被告。在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分包人的身份是实际施工人,农民工的身份依然是分包人的职工,此时,依照《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果总包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分包人可以发包人(业主)为被告或者以发包人和总包人为共同被告,但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分包人承担责任。应该注意的是,农民工讨要工资依然只能以分包人为被告,无论总包人是否欠付分包人的工程款。且应当是申请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
第二,农民工以民工组或施工队身份出现,民工组或施工队与分包人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民工组或施工队的法律身份是劳务作业的施工人。在分包合同有效的情况,分包人和民工组或施工队的身份都是施工人。此时民工组或施工队讨要工程款只能起诉分包人,不能把总包作为被告。在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分包人和民工组或施工队都是实际施工人。如果总包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分包人可以发包人(业主)为被告或者以发包人和总包人为共同被告,但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分包人承担责任。应该注意的是,此时,民工组或施工队讨要的所谓“工资”的法律性质是工程款,民工组或施工队可以以分包人被告起诉,也可以以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为共同被告起诉。但这里因总包不欠分包人工程款,所以,总包将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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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由于业主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理方式是( )。

A.继续拖欠农民工工资

B.总承包企业垫付

C.劳务分包企业垫付

D.业主垫付


正确答案:D

第2题: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结算清工程款,致使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 )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价款为限。

A.劳务分包企业
B.施工总承包企业
C.建设单位
D.政府主管部门

答案:C
解析: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结算清工程款,致使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价款为限。

第3题: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推行()工资发放制度。

A.总包单位直接发放工资

B.分包单位直接发放工资

C.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

D.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分包单位代发


答案:C

第4题:

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工程欠款150万元,总包人却以发包人尚有应付工程款200万元未付为由拒绝付款。分包人多次催款未果,直接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150万元欠款及其利息。关于分包人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B.只能以总包人的名义起诉
C.属于行使代位权
D.只能起诉总包人

答案:C
解析:
【考点】考查代位权【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本题A项错误,分包人起诉属于行使代位权,具有法律依据;B项错误,行使代位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D项错误,在代位权诉讼中,起诉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C项正确。

第5题:

签订的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A、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
B、承包人将工程的主要部分分包给分包商
C、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商,并由总包方与指定分包商签订的合同
D、发包人将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给承包商
E、承包人和有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答案:A,B,D
解析:
2018新教材P121:《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6题:

实行总分包模式的施工项目,对分包项目安全计划的管理方式是()。


A、 分包人编制后直接报送业主,业主负责管理
B、 分包人编制后直接报送监理方,监理方负责管理
C、 纳入总包项目安全计划,分包人服从总承包人的管理
D、 分包人自行编制分包项目安全计划,并自行负责管理

答案:C
解析:
(3)明确总分包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分包单位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7题:

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下,对分包单位管理的特点有( )。

A、一般情况下,分包合同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
B、分包工程款可以通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也可以由业主直接支付
C、分包合同价对业主是透明的,有利于业主方控制投资
D、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有责任对分包人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
E、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有义务免费向分包人提供脚手架等设施

答案:B,C,D
解析:
【知识点】施工总承包管理。选项A应改为分包合同由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选项E应改为双方协商所支付的费用。

第8题:

关于建设工程总、分包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总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将自己承包的全部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B.总包入只有经发包人同意,才可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C.分包人只对总包人负责,发包人只可找总包人承担责任

D.分包人经总包人同意,还可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参考答案:B

第9题:

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工程欠款150万元,总包人却以发包人尚有应付工程款200万元未付为由拒绝付款。分包人多次催款未果,直接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150万元欠款及其利息。关于分包人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A、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B、只能以总包人的名义起诉
C、属于行使代位权
D、只能起诉总包人

答案:C
解析:
【考点】考查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本题A项错误,分包人起诉属于行使代位权,具有法律依据;B项错误,行使代位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D项错误,在代位权诉讼中,起诉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C项正确。

第10题:

有一建设项目,业主指定分包,业主、施工总承包、分包商签订了三方合同,但业主付款不经过总包直接付款给分包商,造成总包无法管理,造成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正确答案:对于通常意义上的指定发包,业主、施工总承包、分包商三方的责任承担《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这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我在前面的问题中也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在正常情况下的分包,分包商的工程价款是由总承包商来支付的,因为对于分包商来说,施工总承包是发包人,施工总承包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作为发包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建设单位)和分包商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我认为问题中所述的情况并不属于分包,而实际上属于发包人(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分包商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商的施工和管理出现了事故责任,应该由分包商和建设单位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施工总承包不应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实务,分包商的施工行为往往需要施工总承包的配合,施工总承包往往也会收到一定数额的配合费,因此,施工总承包也要承担因配合方面的过错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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