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
A.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
B.人身关系的主导性
C.鲜明的伦理性
D.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E.客体的特定性
第2题:
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特点:
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2、强烈的伦理性。
3、鲜明的强制性。
第3题:
第4题:
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点。
第5题:
简述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
习惯、道德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婚礼、家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
婚姻家庭制度服务于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带有野蛮残暴的性质。对奴隶来说,不可能也无条件通过婚姻建立起自己的家庭。
婚姻缔结带有原始习俗的遗迹,包办强迫婚,掠夺婚盛行于早期,后由公开的包办买卖婚逐步取代——聘娶婚,确立了严格的“六礼”操作程序。
家庭关系中,风行严格的父系家长制。妇女、子女、家属在家庭中没有财产权利和人身自由;男尊女卑,长幼有序,恪守孝道和主从关系。上至天子,下至平民,组成等级森严的宗法家族的社会统治结构;夫权、父权、家长权三位一体,共同维护宗法统治利益。
公开的、等级化的一夫多妻是奴隶主乃至自由民(不包括奴隶)的普片婚姻形式,并坚持妻妾有序、嫡庶有别的多妻制规则。
第6题:
简述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
(1)它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
(2)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
(3)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第7题: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同其他性质的法律关系相比较,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者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
(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第8题:
简述隶属型法律关系的特点。
(1)法律关系主体处于不平等地位,相互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一方主体需要服从另一方主体。(2)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职务上或职权上的上下级关系,上级一方主体可以依据职权支配另一方主体,可以直接要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3)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亦即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随意转让或放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隶属型法律关系也存在于民事、行政等多种领域,其中行政法律关系是最典型的隶属型法律关系。
第9题:
简述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及特点。
第10题:
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