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S专题

问答题原告李德华与被告严庆菊结婚后于1981年1月30日生一女儿李萍,并共同抚养。1993年12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由法院判决离婚,李萍由被告严庆菊抚养,原告李德华每月支付抚育费130元并负担李萍的学费。1994年12月8日,李萍在新疆石油管理局工会友谊馆观看演出时因火灾遇难身亡,新疆石油管理局给李萍的亲属支付赔偿金70000元、丧葬费6000元、奔丧费4000元,共计80000元。在处理李萍丧事过程中,原告李德华实际支出丧葬费用2700元,被告严庆菊给付原告现金1000元,并购买了部分丧葬用品。此后,原、

题目
问答题
原告李德华与被告严庆菊结婚后于1981年1月30日生一女儿李萍,并共同抚养。1993年12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由法院判决离婚,李萍由被告严庆菊抚养,原告李德华每月支付抚育费130元并负担李萍的学费。1994年12月8日,李萍在新疆石油管理局工会友谊馆观看演出时因火灾遇难身亡,新疆石油管理局给李萍的亲属支付赔偿金70000元、丧葬费6000元、奔丧费4000元,共计80000元。在处理李萍丧事过程中,原告李德华实际支出丧葬费用2700元,被告严庆菊给付原告现金1000元,并购买了部分丧葬用品。此后,原、被告因对石油管理局支付的赔偿金和丧葬费的分割发生争议而诉讼到人民法院。另,被告严庆菊系1995年5月被招为新疆石油局测井公司工人,工资收较低。此前其无固定工资收入。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明人证实双方当事人共同抚养李萍的证言。 2.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并确定李萍随严庆菊生活、李德华承担部分抚育费的民事判决书。 3.石油管理局支付给李萍亲属80000元赔偿金的证词。 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 根据本案,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为什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原始证据:证人证言、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石油管理局的证词。
(2)传来证据: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
本案中,证明人证实双方当事人共同抚养李萍的证言,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以及石油管理局的证词均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源于证据生成的原始环境。而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作为证据的来源不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而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所以是派生证据。
(3)言词证据:证人证言、石油管理局的证词,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
(4)实物证据:民事判决书。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本案中,民事判决书是书证,所以是实物证据,证人证言,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都是间接证据。
(5)直接证据:证人证言,民事判决书。
(6)间接证据:石油管理局的证词,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本案中,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如何分割李萍的赔偿金和丧葬费问题,证明人证实双方当事人共同抚养李萍的证言,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并确定双方共同承担部分抚育费的民事判决书都单独能证明双方之间应如何分割赔偿金和丧葬费,而其它证据只是证明的案件的某些事实要素是间接证据。
解析: 暂无解析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原告与被告是多年的邻居。被告所养的狗突然将原告的儿子咬伤,两家因此事而发生争执,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00元。判决生效1个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依法对判决进行执行的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只赔偿500元,其余的医疗费由原告自己负担。不料,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几日后,被告反悔拒绝执行双方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此时,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以下何种做法( )

A.直接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B.驳回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告知其因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来的判决已经失去强制执行力

C.依照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强制执行

D.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和解协议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民诉法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因此,本题应当选A,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第2题:

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参考答案:离婚后女儿刘小莉应由女方抚养为宜。因为女儿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且母亲为无过错方,随其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但刘小莉已满10周岁,所以离婚后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还应考虑女儿刘小莉本人的意见。

第3题:

如果法院判决本案被告对原告承担民事责任,则法院( )。

A.可以判决被告向原告同时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B.只能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定金责任或者违约金责任中的一项责任

C.可以判决被告承担超过定金数额或者违约金数额部分的损失

D.可以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

E.应当判决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正确答案:BC

第4题:

某甲(男)和某乙(女)自2002年5月结婚后,一直感情不和。生育丙后因照顾孩子问题矛盾更加突出,现二人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不成协议。假设法院审理查明甲乙双方感情破裂,在作离婚判决时,如何确定丙(1岁10个月)的直接抚养人?()

A.谁的经济条件好谁抚养

B.原则上由甲抚养

C.轮流抚养

D.原则上由乙抚养


正确答案:D

第5题:

居住在美国纽约的美籍华人张扬与中国公民李雯系夫妻。李雯以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扬离婚。此案应由哪一个法院管辖?( )

A.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C.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D.由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AB
AB。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普通管辖的一般原则是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但存有例外,即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以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则可由原告住所地以及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管辖。

第6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一般应当由当事人申请执行,但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由审判庭移送执行。以下不属于该例外情形的是哪一项( )

A.某赡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每月由被告给付原告500元赡养费的调解书

B.某离婚案件,法院作出判决双方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

C.某债务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债务人一次性付清50万元的债务

D.某故意伤害案中法院作出的判由被告进行赔偿的附带民事判决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的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第7题:

原告王菁菁与被告孙剑波均系盲人。婚后生一女孩,因双方性格不合,王菁菁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孙剑波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原、被告均系盲人,于是分别通知原告之母与被告之父,分别作为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经审理,在双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王菁菁抚养,被告孙剑波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本案应设法定代理人

B.本案应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C.人民法院按照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达成准予当事人离婚的调解协议合适

D.人民法院不应该在双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达成准予离婚的调解协议


正确答案:BD
BD。

第8题:

某法院对一离婚诉讼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原告孙志与被告王春离婚;二、孙小强(系原、被告的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向被告给付抚养孙小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400元;原告可以于每周五下午2点到5点探望孙小强。”判决生效后,双方自动履行了判决。但1年后,王春即不让孙志与孙小强见面,致使王志未能见到儿子达8个月之久,孙志忍无可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法院是否应受理该案以及受理后应如何执行有下列不同意见,你认为哪些意见正确?( )。

A.孙志的申请已超过了申请执行期限,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B.关于探望子女的判决如何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C.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孙志的申请,并依法强制执行

D.人民法院认为孙志探望孙小强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可以依法中止孙志探望的权利


正确答案:CD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孙志的申请未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故选项A错误。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故选项B错误,选项CD均为答案。

第9题:

乙女与其夫甲男于2006 年8 月1 日登记结婚,2010 年4 月27 日生育女儿丁丁。后乙女向法院起诉,称甲男生育上有障碍,女儿丁丁系乙女与他人所生,与甲男之间没有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女儿由乙女抚养。甲男辩称,丁丁系双方婚生子女,有医院出生证明和户口簿为证,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乙女申请对女儿进行DNA 鉴定,甲男以鉴定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由予以拒绝,乙女据此请求引用《婚姻法解释(三)》第2 条规定,推定女儿丁丁与被告没有亲子关系。对于本案,人民法院的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 )

A.因为甲男拒绝鉴定,推定女儿丁丁与甲男没有亲子关系

B.因为甲男有医院出生证明和户口簿,而乙女又没有其他证据,故驳回乙女引用《婚姻法解释(三)》第2 条规定推定女儿丁丁与被告没有亲子关系的请求

C.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调解不成,依法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D.因对女儿丁丁是否亲生产生怀疑,推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正确答案:BC
【答案】B、C
【详解】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2 条的规定,本案中,乙女仅在诉状和庭审中陈述其女儿与甲男无亲子关系,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相反,甲男虽拒绝做亲子鉴定,但却向法庭提供了必要证据证明女儿丁丁系双方婚生子女。因此,乙女主张女儿丁丁与甲男没有亲子关系的理由无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本案分析,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调解不成,依法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第10题:

杭州市A区的张芳与李明于2012年结婚,但因双方兴趣、爱好等方面差异太大,经常为小事争吵。2013年张芳向杭州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住房两套,家具等其他共有财产价值6万元),则本案的诉讼标的是:

A:原告张芳要求分得的一套住房
B:原告张芳要求分得的价值3万元的其他共有财产
C:原告张芳要求法院解除的其与被告李明之间的婚姻关系
D:原告张芳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被告李明之间的婚姻关系

答案:C
解析:
D项的表述其关键在“要求法院判决解除”,故D项是基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要求法院做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特定判决,即原告张芳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因此,D项不符合题意。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也不同,诉讼标的物是这一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金钱与财物或行为。A项为财物,B项为金钱,都是诉讼标的物,不符合题意。只有C项原告张芳与被告李明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一种实体上的法律关系,为本案的诉讼标的,故正确答案是C项。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