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可撤销婚姻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1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下列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
A.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结婚的形式
B.都缺乏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
C.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本人行使,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双方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D.二者请求权的存续期间,均可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候提出请求
第2题:
简述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人。
仅限当事人本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3题:
A、欺诈
B、胁迫
C、乘人之危
D、重大误解
第4题:
第5题:
试论述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不论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属于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都适用于《婚姻法》关于对父母子女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在解除双方同居关系时,需要抚养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由哪一方抚养;协商不成时,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意思或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按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予以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母亲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疾病、恶习的,也可由父亲抚养;子女有判断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总的来说,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子女问题与父母的婚姻效力问题没有直接关系,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可以参照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
第6题:
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有哪些具体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7题:
可使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包括哪些?
A.无能力圆房。
B.任何一方故意拒绝圆房。
C.非有效同意的婚姻。
D.精神紊乱使其不适宜过婚姻生活。
E.结婚时患有传染性性病。
F.女方怀有他人身孕。
第8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9题:
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①我国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中均未设立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这方面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②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处理,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
③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可以纠正违法婚姻,使当事人免受违法婚姻之害,保障其婚姻权益。
④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无效和可撤销并不是一种制裁手段,但却对导致违法婚姻发生的责任主体使用相应的制裁手段提供了依据。
⑤同国外立法例相比,我国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我国《婚姻法》兼采无效制和可撤销婚姻制,均以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为法定原因。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