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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向不相识的丁某要20块钱买烟抽,遭到丁某的拒绝。甲、乙、丙三人即对丁某进行殴打,致丁某轻微伤。在三人将要离去时,甲某仍觉得不解气,又回身持刀朝丁某腿部扎了两刀,致丁某失血过多死亡。甲、乙、丙三人当如何处理?()A 甲、乙、丙三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B 甲、乙、丙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C 甲、乙、丙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D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丙构成寻衅滋事罪

题目
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向不相识的丁某要20块钱买烟抽,遭到丁某的拒绝。甲、乙、丙三人即对丁某进行殴打,致丁某轻微伤。在三人将要离去时,甲某仍觉得不解气,又回身持刀朝丁某腿部扎了两刀,致丁某失血过多死亡。甲、乙、丙三人当如何处理?()
A

甲、乙、丙三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B

甲、乙、丙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C

甲、乙、丙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D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丙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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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在传销活动中,甲某是乙某、丙某之子丁某的下线。在国家明令禁止传销后,甲某多次找丁某退还传销款未果。某日甲某又到乙某家找丁某退款,丁某不在家,甲某要求乙某替其子丁某偿还欠款,乙某以传销退款一事与己无关为由拒绝。甲某从乙某家拿出一把菜刀,持刀向乙某要钱。遭到乙某拒绝后,便朝乙某连砍数刀,致乙某轻伤。甲某构成( )。A.故意伤害罪B.抢劫罪C.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D.非法拘禁罪


正确答案:2
抢劫罪的法益既包括所有权,也包括合法的占有和债权。

第2题:

某企业采用成对比较法进行岗位评价,将所有岗位进行成对比较,结果是乙的工作价值高于甲、丙、丁;甲的价值低于乙,高于丙、丁;丙的价值低于甲、乙,高于丁;丁的价值低于甲、乙、丙。那么将四个岗位的工作价值从高到低排序为( )。

A.丙、甲、乙、丁

B.乙、甲、丙、丁

C.甲、乙、丙、丁

D.丁、乙、甲、丙


正确答案:B
乙的工作价值高于甲、丙、丁,所以乙的工作价值最高;甲的价值低于乙,高于丙、丁,甲的工作价值排在第二位;丙的价值低于甲、乙,高于丁,丙的工作价值排在第三位;丁的价值低于甲、乙、丙,所以丁的工作价值最低。

第3题:

甲、乙、丙三人向不相识的丁某要20元钱买烟抽,遭到丁某的拒绝。甲、乙、丙三人即对丁某进行殴打,致丁某轻微伤。在三人将要离去时,甲某仍觉得不解气,又回身持刀朝丁某腿部扎了两刀,致丁某失血过多死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乙、丙三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B.甲、乙、丙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C.甲、乙、丙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丙构成寻衅滋事罪


正确答案:ABC
【考点】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过限
【解析】甲某伤害行为属于“过限行为”,其他人在寻衅滋事的限度内承担责任,伤害是甲某单独所为,甲某单独承担责任。对甲某而言伤害罪的重行为吸收寻衅滋事的轻行为,仅成立故意伤害一罪。

第4题: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5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A.丁某

B.乙公司

C.甲公司

D.丙银行


正确答案:AB

第5题:

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A.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

 B.甲、乙、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

 C.甲不需要对丁的死亡后果负责

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AD

第6题: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5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菜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 A.丁某 B.乙公司 C.甲公司 D.丙银行


正确答案:AB
【考点】;F--票的追索权
【详解】根据《票据法》第61条和第68条的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而且,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就这两条规定来看,丁某(背书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出票人)、丙银行(承兑人)都可以作为追索权的行使对象。但本题中还有一个情况,即甲公司在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时已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根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中的原背书人甲公司在此情况不再承担被追索责任,C项错误。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因此,汇票追索权的对象不包括付款人,戊某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选项D错误。

第7题:

某甲因邻居某丁曾经揭发他的犯罪行为,一直对某丁心存不满,决定寻找机会将某丁杀死,但考虑到自己出面行动不便,就找来某乙和某丙,商定自己拿出么万余元请他们将某丁杀死。于是,某乙和某丙携带凶器来到某丁所住的某市郊区。在将要下手实施杀害行为的时候,某丁苦苦哀求,并且拿出25 000元给他们,要求放过自己.某乙、某丙就答应了,带着钱扬长而去。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性质应该如何认识?( )

A.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B.某乙和某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C.某乙和某丙成立抢劫罪的既遂

D.甲、乙、丙三人成立故意杀人罪共犯


正确答案:AD
[答案] AD
 [评析]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某乙和某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并不成立抢劫罪,A、D正确。

第8题:

某企业有四个岗位利用成对排列法进行排列,结果是丁高于甲、乙、丙;乙低于甲、丙、丁;丙高于乙,但低于甲、丁,甲、乙、丙、丁的岗位评价由高至低是()。

A 乙甲丙丁

B 丙甲乙丁

C 甲乙丙丁

D 丁甲丙乙


正确答案:D

第9题:

甲与乙、丙多次聚会并策划起草了“告同胞书”,成立了反动组织,印刷宣传文件,煽动推翻人民民主政权,并物色发展成员。乙策动其好友丁参加反动组织,却遭到丁一口拒绝。甲、乙、丙三人害怕罪行暴露,遂密谋杀人灭口。一天,乙借故将丁骗到自己家中,事先躲在乙家中的甲、丙二人用准备好的尖刀将丁杀死,并拿走了丁随身携带的皮包,内有人民币3000元。事后,甲、乙、丙三人又将丁分尸,投入河中。

问题:甲、乙、丙三人构成何罪?


正确答案:
答:甲、乙、丙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甲、乙、丙企图发展丁为成员,属于组织行为。其杀人行为是为了防止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败露,为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实施行为所包括。事后获取丁财物的行为,属于“顺手牵羊”,在地位上从属于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颠覆国家政权罪所吸收。另外,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最高刑是死刑,按照颠覆国家政权罪定性,也不至于放纵犯罪,所以对甲、乙、丙不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论处,而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10题:

甲、乙、丙三人共谋犯罪。一天,三人拦截了一辆出租车,并对出租车司机丁使用暴力强行抢走其随身携带的少量现金和一张银行借记卡。甲、乙、丙逼迫丁说出密码之后带丁去附近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取钱时发现密码不对又对丁进行殴打,之后丁为了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说出了正确的密码,甲、乙、丙三人取出现金5000元。
本案中应该如何对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定性?


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抢劫罪既遂的认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致使他人不能反抗,从而 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 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于抢劫既遂。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迫使丁无法反抗,强行抢走 丁的现金和银行借记卡,在三人取得现金和银行借记卡时,他们的行为就巳经构成了 抢劫罪既遂。对于抢劫罪的认定,是没有数额的限制的。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实施了冒用丁的银行借记卡并从卡内取出5000元现金的行为,由于银行借记卡属于信用卡,所以,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但是,由于冒用信用卡的行为是甲、乙、丙三人在抢劫了丁的信用卡之后进行的,实质上是抢劫信用卡后的使用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此,不再单独定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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