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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李某和肖某从认识到相恋快3年了,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可是肖某(女方)的母亲却反对女儿的婚事,理由是李某家的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怕女儿婚后没有好日子过。肖某动员父亲,做母亲的工作,终于得到母亲的理解。李某和肖某有情人终成眷属。”上述材料说明()A 儿女的婚事必须征求父母的同意B 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C 婚姻自由是自己的事情,与父母无关D 父母干涉子女的婚姻是违法行为

题目
单选题
“李某和肖某从认识到相恋快3年了,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可是肖某(女方)的母亲却反对女儿的婚事,理由是李某家的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怕女儿婚后没有好日子过。肖某动员父亲,做母亲的工作,终于得到母亲的理解。李某和肖某有情人终成眷属。”上述材料说明()
A

儿女的婚事必须征求父母的同意

B

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

C

婚姻自由是自己的事情,与父母无关

D

父母干涉子女的婚姻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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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若李某把这批数额巨大的假烟销售到邻省,找肖某帮忙寻找买主,答应肖某按所卖香烟数额提成,并将一部分货物存放在肖某家。李某在卖假烟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审讯时,李某交代肖某家中还藏有一部分假烟。公安机关根据李某的交代,从肖某家中将假烟搜出。李某的这种行为属于:( )

A.自首

B.立功

C.坦白

D.报案


正确答案:C
94.答案:C 考点:特别自首与坦白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6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李某和肖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同犯罪,因此,李某揭发同案犯的行为不属于自首,也不属于立功,而是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2题:

2001年,李某因病去世,其妻林某继续抚养李某年老多病的母亲。2003年林某再婚,但仍然继续抚养李某的母亲直至其去世。李某母亲身后留下房子两间,林某欲参加继承,但李某的叔叔认为林某已经再婚,没有权利继承李某母亲留下的财产。则()

A.林某已经再婚,丧失了继承李某母亲遗产的权利

B.林某与李某母亲没有血缘关系,不能参加继承

C.林某作为丧偶媳妇,对李某母亲进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财产

D.林某作为丧偶媳妇,对李某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参考答案:D

第3题:

问:母亲改嫁后,原子女是否应对母亲尽赡养义务? 肖某,现年70岁。1955年,肖某和赵某结婚,两人均为农民。婚后生一子一女。后因感情不和,肖某和赵某经法院判决离婚。1994年,肖某与村民于某结婚,未再生育。肖某常年有病在身,于某为肖某治病已债台高筑。今年,肖某旧病复发,几万元的医疗费让于某无法负担。于是肖某希望自己的原子女能支付一部分医药费。然而,却被自己的子女一致拒绝,并且遭到辱骂。他们认为,既然母亲抛弃子女嫁给了于某,应该由于某扶养,他们也因此没有了赡养的义务。肖某已嫁给他人,其原子女是否还应对肖某尽赡养的义务?


正确答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同时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在本案中,肖某虽然已经另嫁给了于某,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事实上,作为肖某的丈夫尽了自己的扶助义务,只是由于自己经济有困难,无法再支付肖某的医疗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肖某的亲生子女自然应该赡养自己的父母。

第4题:

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

A:主治医生孙某,在负责为病人谢某治疗的过程中,与谢某家属发生争执,后谢某发病,孙某假装去探望另一位病人。经谢某家属百般哀求,孙某仍对谢某不理不睬,不久谢某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B:李某的孩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捡到一包假币,回家后交给李某。李某数了一下,共有3万元,但害怕出事,就将假币用火烧成了灰烬
C:杨某与姜某约定,由杨某照看姜某6个月的孩子,姜某给予杨某一定的报酬。杨某在照看孩子的过程中发现孩子特别爱哭,弄得其心烦意乱,便决定只要孩子一哭,就不给他喂食,以作“惩罚”。几天后孩子饿死
D:肖甲非常讨厌其侄子肖李某(6岁)。某日,肖甲携肖李某外出时,张某酒后驾车撞伤了肖李某并迅速逃逸。肖李某躺在血泊中,肖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肖李某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答案:B
解析:
【考点】刑法上的不作为。详解:不作为,是指有能力实施而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因此行为人通过实施一些积极的举动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义务时,并不影响不作为犯的构成。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特定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情况:(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不管这种行为通过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发生,行为人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A选项中孙某基于职务有救治病人的义务,但其不履行其义务致使谢某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B选项中李某虽明知是假币,但其并未持有,而是将假币烧掉,不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C选项中杨某基于法律行为(代为照看孩子的约定)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包括及时喂食的义务,但杨某却因孩子爱啼哭而不给孩子喂食,致使其饿死,亦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D选项中肖甲是基于其带孩子外出的先行行为而负有照看好孩子的义务,在孩子发生危难时有救助的义务,肖甲在肖李某被车撞后,不积极履行义务,致肖李某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B选项。

第5题: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推定女儿先于王某和李某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E.推定王某、李某和女儿同时死亡


正确答案:ABC
[答案] ABC。[解析]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第6题:

高中生肖某于1984年10月13日出生。2002年5月4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7000元。肖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2003年4月,李某起诉要求肖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

A.主要由肖某之父承担,肖某适当赔偿

B.肖某之父承担,因肖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肖某承担,因肖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D.主要由肖某承担,肖某之父适当赔偿


正确答案:C
「考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
「解析」《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C正确,ABD错误。

第7题:

卢某婚后与妻感情不和,在认识了打工妹肖某后,以夫妻名义与肖某同居,并生有一女。如果卢某和肖某感情出现裂痕,欲与肖某解除同居关系,但肖某不同意。卢某准备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真确的?()

A.如果卢某仅起诉请求解除与肖某的同居关系,法院不应当受理卢某的请求

B.如果卢某仅起诉请求解除与肖某的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C.如果卢某仅起诉请求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法院不应当受理

D.如果卢某仅就女儿的抚养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参考答案:B, D

第8题:

肖某现年45岁,未婚,其欲收养一个孩子为自己养老送终。同村廖某育有四个女儿,与妻子协议离婚,四个子女归廖某独自抚养。由于生活极度困难,廖某与肖某达成协议,由肖某抚养廖某最小的女儿,现年7岁。协议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廖某的小女儿由肖某抚养,并改口叫肖某为爸爸,自此与廖某再无父女关系。肖某抚养廖某的小女儿半年后,发现孩子患有轻微的自闭症,很少与外人有语言和情感上的接触,肖某便找到廖某,想解除抚养协议。

问题:1、收养人肖某与廖某女儿之间是否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2、如何评价廖某送养自己子女的行为?3、肖某的收养行为是否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4、若肖某与廖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肖某可否单方解除收养关系?


答案:1、《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人肖某与廖某之间未到民政部门登记,其收养关系不成立。2、《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廖某单独送养自己子女的行为违反了《收养法》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3、肖某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因为根据《收养法》第九条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而本题中肖某45岁,被收养人7岁,他们之间未相差四十周岁以上。4、《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肖某不得因为被送养人有轻微自闭而单方解除收养关系。

第9题:

李某找到孙某为他开汽车运送一批假烟到邻县去卖,但在运输过程中被工商所查获。工 商所依法将假烟和运送假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000元,责令于该月15日交清。李某拒交 罚款,与孙某合议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回。当晚12时许,李某携带斧头等工具与孙某潜进工 商所大院内,将大门锁砍断,欲驾驶汽车冲出院外,但就在其要打开车门的一刹那,值班的工商所工作人员许某大声喝住,从值班室赶出来,拦住李某。李某抓起斧头将许某砍伤,与孙某驾驶汽车离去。为了逃脱追捕,孙某将车速调至最大,此时正好金某和冯某路过,赵某 为了躲避迎面飞驰而来的汽车将另一人冯某撞倒,导致小腿骨折。而金某被汽车撞倒在地。孙某欲下车看看,李某拦住他说:“别管了,逃命要紧!”金某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后得知金某是李某的仇人,李某早就在预谋如何杀掉金某。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若李某把这批数额巨大的假烟销售到邻省,找肖某帮忙寻找买主,答应肖某按所卖香烟数额提成,并将一部分货物存放在肖某家。李某在卖假烟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审讯时,李某交代肖某家中还藏有一部分假烟。公安机关根据李某的交代,从肖某家中将假烟搜出。李某的这种行为属于:( )
A.自首 B.立功 C.坦白 D.报案


答案:C
解析:
考点:特别自首与坦白
讲解: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第10题:

王某的丈夫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关进看守所,看守所警察肖某见王某长得漂亮,便哄骗她说自己可以将李某弄出来,但作为对价王某必须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救夫心切,便答应了肖某的要求,但在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肖某并没有将李某放出。则关于肖某的行为,说法错误的是:()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强奸罪
C:构成招摇撞骗罪
D:构成诈骗罪

答案:B,C,D
解析:
【考点】被害人承诺。详解:首先,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财物,并不包括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因此可以排除D选项。其次,招摇撞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在本案中肖某并未编造自己虚假的身份,故不构成本罪,因此C选项错误。最后,强奸罪的本质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在本案中确定肖某是否成立强奸罪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王某的承诺,即关于承诺动机的错误是否会影响承诺的效力。这种情况仅仅和承诺的动机有关,故不影响其效力,肖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因此A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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