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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承包方起诉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发包方则以承包方拖延工期,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为理由,该理由是构成反诉,还是构成抗辩理由?

题目
问答题
承包方起诉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发包方则以承包方拖延工期,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为理由,该理由是构成反诉,还是构成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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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发包方按承包方的请求支付了20万元定金,承包方亦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那么承包方应支付给发包方( )万元。

A.40

B.28

C.20

D.16


正确答案:B
 答案B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该条款是以强制性条款,通常多出的部分只能按照预付款对待,本题中20万元定金的约定显然是超过这一标准了,40万元的20%是8万元,8万元以外的12万元只能按照预付款对待,对于定金8万元可以按照定金原则处理,承包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即为16万元。另外返还12万元预付款,共计28万元。由于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兼得,本例中按照定金原则追究违约方责任对发包方有利,故正确选项为B。

第2题:

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方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时,应由( )。

A.发包方与承包方解除勘察设计合同

B.承包方继续完善勘察设计

C.承担与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当的赔偿金

D.视造成损失浪费的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

E.减免勘察设计费不足以赔偿发包方实际损失的部分承包方仍应承担


正确答案:BDE

第3题:

在工程实践中,保留金一般可采取的扣款方式包括( )。

A.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保留金数额时起扣,每次承包方应得的工程款中扣留规定比例的保留金

B.当工程款累计拨付达到工程等价的一定比例时,停止拨付,余款作为保留金

C.在发包方向承包方第一次支付的工程款中,扣留规定比例的保留金

D.在发包方向承包方第一次支付的工程款中,扣留规定金额的保留金

E.从发包方向承包方第一次支付工程款开始,每次从承包方应得的工程款中扣留规定比便的保留金


正确答案:BE

第4题:

承包方起诉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发包方则以承包方拖延工期,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为理由,该理由是构成反诉,还是构成抗辩理由?


正确答案: 对这个问题我认为要区别是工程进度款还是工程结算款。先谈谈进度款:如果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工期节点是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条件,则当承包人起诉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发包方可以工程质量、工期未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作为抗辩;如果合同并未将工程质量、工期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条件,而是单独约定了按形象进度或工程节点或工程施工时间作为付款条件,则发包方不应以工程质量、工期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为由抗辩,而应当按约支付进度款同时承担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责任。
至于工程结算款,《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因此,工程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结算款的前提,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可以此抗辩。至于工期问题,如果工程合格则应作为承包人违约处理,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应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即发包人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得以工期延误作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抗辩理由。
这里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果超过国家合格标准的,则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就应当结算、支付工程价款,而不能以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而抗辩,对承包人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违约条款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总结一下,我认为,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约定或法律规定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款支付之诉以质量、工期等进行抗辩,但如果要求承包人承担质量、工期违约责任的,则应当提起反诉。

第5题:

某施工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累计施工超过6个月,并且每月都向发包方申请、催促支付进度款,但始终得不到支付,为此乙方申请解除合同。该合同解除后,下列行为中不正确的是()。

A、发包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B、承包方应该终止履行合同
C、发包方应赔偿未支付给乙方费用的损失
D、承包方仍可要求结算已完部分的工程费用

答案:A
解析:
2018新教材P128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按月支付工程款就是违约了,所以不管后面合同是否解除,发包方都应该承担违约责任,选项A说法不正确,答案选A,

第6题: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当事人一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的是( )。

A.因为三通-平工期拖延,发包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

B.因为发包方拖延提供图纸,导致工期拖延

C.因为发生洪灾,承包方无法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竣工

D.因为承包方自有设备损坏,导致工期拖延


正确答案:C

第7题: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作为当事人。

A.发包方

B.发包方和承包方

C.承包方

D.发包方的上级主管部门


参考答案:C

第8题:

下列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是( )。

A.双方确认计算结果后的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B.双方确认计算结果后的28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C.符合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应同期结算支付

D.发包方超过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的属违约行为

E.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即可以停止施工


正确答案:ACD

第9题:

工程因发包方原因中途停工,发包方现已使用了工程,如果承包方提出索要工程款,发包方是否可以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提起反诉或抗辩?


正确答案: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认可。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其工程质量责任风险也由施工单位转移给发包人,发包人提前使用的时间可认定为工程交付的时间。但根据《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因此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如果在建筑工程理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施工单位仍然要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建筑工程在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方面出现质量问题,则发包方可以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为由进行抗辩或要求承包方赔偿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但如果不是,则发包方因擅自或强行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而丧失质量抗辩权。

第10题:

九八年期间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工程,但是发包方至今不将工程造价送审,致使承包人工程款未能结算。请问:承包方现在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是关于诉讼时效,一个案子是否起诉首先就要考虑诉讼时效。要确定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关键是要确定结算款的应付时间既应付款时间。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付款时间,那么诉讼时效就从当事人约定的付款时间的那天起算,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比较好确定。参考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2款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因此,应付款时间应该是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之日。从问题所述的情况来看,发包人还没有确认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因此,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该自审价报告确定工程造价之日开始起算。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应付款时间都会有约定,如果出现了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具体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特殊情况,那么应付款时间应该按照《司法解释》来确定。《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从问题所述的情况来看,工程已经实际交付,此时的应付款时间应该为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而工程98年就已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看起来,现在起诉支付工程价款好像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但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司法解释》是2004年10月25日颁布,在《司法解释》颁布之前,承包人并不能确定应付款时间为工程交付使用之日,承包人是从2004年10月25日《司法解释》颁布之日才可能知道应付款时间为工程交付使用之日,因此,此时的诉讼时效起算期应该从2004年10月25日起开始起算。所以,即使是现在起诉也不会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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