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会说爱因斯坦是德国人。
有人会说爱因斯坦是世界公民。
有人会说爱因斯坦是犹太人。
法国人会说爱因斯坦是欧洲人。
第1题:
我想知道有关德国人的姓名特点?
第2题:
(15分)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
材料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连那些素来都不问政治、清高脱俗的教授和学者也加入了“保卫祖国”的大合唱。爱因斯坦本人则公开声明自己是和平主义者,反对一切战争。他认为科学是全世界的,因此像躲避瘟疫一样,避开那些数不清的对炮弹、潜艇和飞机的研究。他说:“在我看来,战争是多么卑鄙、下流!我宁愿被千刀万剐,也不愿参与这种可憎的勾当。”
进入三十年代以后,爱因斯坦逐渐转变为积极的和平主义者。1933年4月,有人请求他出面援助因拒绝服兵役而被捕的比利时青年,他发表公开信回答说:“如果我是比利时人,在目前的形势下,我不会拒绝服兵役。我将愉快的参军。我相信,这将有助于拯救欧洲。”后来爱因斯坦移居美国。在得知希特勒动员力量进行核研究的消息后,他毅然给罗斯福总统写信,建议美国加快研究。
1945年,美国在长崎和广岛投掷了原子弹。爱因斯坦悔恨地认为是自己“按了按钮”,并表示如果知道德国人不会成功地制造原子弹,就一点忙都不会去帮了。他认为,消除原子弹对人类生存的威胁已经成为今天最迫切的问题,因而积极投身到反战和平运动中。
——摘编自布恩《爱因斯坦大传》
(1) 根据材料,指出爱因斯坦和平主义思想的变化。(6分)
(1) 反对一切战争:用正义战争抗击非正义战争;消除导致战争的因素。
第3题:
在同一侧的房号为1、2、3、4的四间房里,分别住着来自韩国、法国、英国和德国的四位专家。有一位记者前来采访他们,
①韩国人说:“我的房号大于德国人,且我不会说外语,也无法和邻居交流”;
②法国人说:“我会说德语,但我却无法和我的邻居交流”;
③英国人说:“我会说韩语,但我只可以和我的一个邻居交流”;
④德国人说:“我会说我们这四个国家的语言。”
那么,按照房号从小往大排,房间里住的人的国籍依次是( )。
A. 英国德国韩国法国 B. 法国英国德国韩国
C. 德国英国法国韩国 D. 德国英国韩国法国
第4题:
第5题:
A.如果我不冒险,那么没有人会注意到我
B.我不够好,不可爱
C.回避冒险或竞争
D.如果我不够好,那么没有会喜欢我
第6题:
今天在网上和网友语音聊天。他说他和隔壁的人共用网络,玩游戏老是卡。他说如果打游戏重要的时候要是他隔壁的人占用网速的,就算隔壁的人在和女友做爱,他也要冲进去,把他的网线拔了。我这时候和他开玩笑。你还可以把那男的推开,上那个女的。我是开玩笑的。请问要是他真的那么做,强奸了那女的或者杀了他隔壁的人。那我会有法律责任吗?我很后悔开了这样的玩笑。也很害怕。我之后又以文字的形式跟他说是开玩笑的,和他强调了这是犯法的。他也看到了。我会有法律责任吗?如果他真这么做,我又无法证明之后向他说过,我是开玩笑的,告诉过他这是犯罪。我没保存聊天记录。
教唆犯是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使他人犯罪的人。其主观方面须为故意(含间接故意),发生间接故意教唆的场合,因为网络技术行为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行为人通常对自身教唆行为的危害性并不确切了解,而基于放任心理去从事教唆行为。
(一)以教唆侵犯的对象作为区分标准
1、对象型网络教唆犯
对象型网络犯罪以计算机网络(资源)作为犯罪对象,不仅要求利用网络的形式特性,犯罪在网上进行,并且要求其犯罪对象本身就是网络(资源)。刑法第285、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就包含了此种犯罪,但这两条本身并不就是对象型网络犯罪。所谓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且通过网络进行的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犯罪则有通过网络进行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罪和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这其中包含了大量的以病毒、蠕虫(worms)、特洛伊木马等作为网络攻击手段的情形。故而对象型网络教唆犯即是以对象型网络犯罪为教唆内容的教唆犯。
2、非对象型网络教唆犯
范畴的分类讨论讲究各类别范畴的互斥性,该类别以计算机网络(资源)以外的对象作为犯罪对象。虽然该类犯罪中网络的角色大多是一种工具,但将其称为工具型网络教唆犯却是不合理的,因为其无法排除利用网络(工具)传播教唆信息,侵犯网络资源(对象)的情形。另外,除了以网络为工具的情况,还有以网络为场所的不针对网络本身进行侵犯的犯罪,比如网上赌球的行为,对这类网络犯罪行为的教唆,可构成网络教唆赌博。
(二)以教唆的对象作为区分标准
1、针对不特定人的网络教唆犯
对不特定人的网络教唆,是指行为人对具体的网络信息受众的人数缺乏具体的认识,但确知有一定数量的受众可以接受其网络教唆实施具体的犯罪;如果不确知的话,则是单向意思联络的网络聚众犯,当然这也可能构成网络共同犯罪。比如,通过在开放性BBS论坛、贴吧、(公众)在线聊天室上发布蓄意唆使(网络社区内)他人伪造货币的帖子,引起他人犯罪。一般来说,没有访问限制(密码、局域网或其它限制)的普通博客(web log)应该认定为开放性的网络领域,由于其无法逃避搜索引擎的搜索,故是针对不特定人的。对不特定人的网络教唆一般导致较重的惩罚。
2、针对特定人的网络教唆犯
对特定人的网络教唆,是指行为人确知自己实施网络教唆行为的受众之人数且他们可能因其教唆而犯罪的教唆行为;主要在封闭网络领域以及在线交流工具等上,一般不为搜索引擎所搜索。比如,通过QQ、MSN、网易泡泡、BBS站内讯息或信件、同学录/校友录悄悄话、E-mail等方式进行的教唆某些特定的人去实施盗窃或者侵入某单位的内部网络进行破坏。实际上这些犯罪的性质和其相对应的传统犯罪并无多大区别,只是手段不同而已。有意思的是,QQ空间(设置密码后)是完全的封闭的针对特定人的网络领域,且不为搜索引擎所搜索。当然,所有限制IP段的网络空间在合理范围内都可认定为封闭领域。
(三)以教唆的涉网性作为区分标准
1、在网络上实行教唆的网络教唆犯
指行为人进行教唆时是处于网络环境下,通过网络语言向他人实施教唆。比如,甲通过MSN聊天的方式教唆乙利用其出众的黑客入侵技术去侵入国家某保密机关的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并复制一些机密文件。由于乙的行为本身构成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网络犯罪。
第7题:
我一个朋友开公司,他叫我投资他10万,整个公司一共需要投资80万,但是我哪个朋友他只有2万元,他以后是这个公司的董事长,他只有2万,其他的钱,全是我们投资的。所以我没有急着问他,我想先问各位一下。如果这个公司一年赚了800万,我是说假如赚了800万。那么我投资这10万元是不是就可以分100万拉。各位;我真的对这个一点不懂,我也觉得奇怪。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我哪个朋友,他当个董事长也年不是只能够分20万吗。请问公司股东到底是怎么分配的啊。是不是假如公司总资产100万,那么10个股东每人投资10万;如果这个公司一年变成了1000万,董事长如果一分钱都不投资,是不是每个股东一年就可以分100万啊。请问这个分股到底是怎么搞的啊。
炒股炒的就是心态,很多人都跟大盘,其实大盘只是一个参考.如果想在股市里挣钱,心态和操作很重要.风险是涨出来的,机会是跌出来的, 其实大盘再涨也有在亏钱的票,大盘再跌也有赚钱的票,股市里没有不赚钱的股票,只有不懂得赚钱的操作方式
希望能帮到您~~愿您生活愉快!!
第8题:
张军的做法,( )。
A.我认为是与时代相背的
B.我认为是虚伪的表现
C.我估计现实中很少有人这样做
D.如果我是他,也会这样做
第9题:
问题4:如果你离开现职,你认为你的老板会有什么反应?
A.很震惊,因为老板对我算是很信赖,我就如同他的左右手一样。
B.还好吧,他大概心里也有数,反正公司现在也不忙。
C.他大概习惯了,反正他手下的人来来去去已是司空见惯。
D.我想他一定会生气地破口大骂,他是一个相当情绪化的人。
面谈者想藉此了解,你和前(现)任主管的相处情形,以及你在主管心目中的地位如何?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