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S专题

单选题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由王某在签约后第三天借给张某2rYY元,张某于半年后偿还该2万元并支付10%的利息,该行为属于何种民事法律行为?A 处分民事法律行为B 共同民事法律行为C 诺成民事法律行为D 实践民事法律行为

题目
单选题
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由王某在签约后第三天借给张某2rYY元,张某于半年后偿还该2万元并支付10%的利息,该行为属于何种民事法律行为?
A

处分民事法律行为

B

共同民事法律行为

C

诺成民事法律行为

D

实践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张某于2005年7月4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2007年7月9日,张某还 没有还款。李某经调查,发现张某家里除了旧电视外,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了。另外,张某曾借给王 某3万元,并约定王某应于2007年6月10日之前还款。由于王某是张某的妻弟,张某不好意思向他要, 所以一直欠着。下列关于本案李某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解,正确的是哪项?( ) A.李某可以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这欠款3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款 B.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旧电视来行使其代位权,总之,代位权就是只要还钱就行 C.李某可以请求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借款,以便偿还自己的债款 ; D.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张某协商


正确答案:D
代位权指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怠于行使,致其责任财产应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以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使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李某无须经过张某同意或与其协商,就可直接行使代位权。李某可以直接请求王某偿还张某所欠李某的债款,而非请求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借款。

第2题:

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李某向张某履行债务,现李某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张某有权( )。

A.请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王某和李某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C.请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D.请求王某或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
20.A EM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张某有权请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第3题:

张某、李某、王某三人于2006年8月成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之间承担债务的比例是5:3:2。该合伙企业2007年5月欠甲公司货款30万元,合伙企业财产价值为20万元。甲公司在得到合伙企业财产20万元之后,其余10万元可以要求( )。

A.张某、李某、王某任何一个有经济能力的人来偿还

B.由承担债务比例最大的张某来偿还

C.由承担债务比例最少的王某来偿还

D.张某偿还5万元,李某偿还3万元,王某偿还2万元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本题中,如果张某偿还了10万元,他可以按照内部约定,向李某追讨3万元,再向王某追讨2万元。

第4题: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2007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3万元,约定于2007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孙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与赵某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2007年7月5日,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张某负责偿还欠赵某的3万元借款。因张某一直未偿还欠款,赵某遂于2007年12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张某、王某和孙某共同偿还此笔欠款。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2)本案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应如何确定?请说明理由。 (3)王某与张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 (4)孙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故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范围作出约定,故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即包括3万元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王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所做的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在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即对王某和张某有效;但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4)孙某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孙某仅在6个月内(即2007年11月17日之前)承担保证责任,而赵某要求孙某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

第5题:

张某口头答应王某将一个家传的古董花瓶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支付了1万元定金,张某与王某约定10日后交付花瓶。张某与朋友聚会时,李某听说张某有古董花瓶,也不知道张某已经卖给了王某,提出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遂将花瓶卖给李某,并将花瓶交付给李某。王某得知后非常气愤,导致心脏病突发住院,王某不可以要求张某承担的违约责任是:

A: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
B: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
C:要求张某承担医药费
D: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

答案:A,C,D
解析:
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王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张某已经将花瓶卖给李某,李某为善意第三人,并且张某已经将花瓶交付给李某,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李某取得花瓶的所有权,张某无权要求李某退还花瓶,花瓶为特定物,因此王某不能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花瓶;所以A当选。王某支付了定金,按照定金规则,张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所以B不当选。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虽然王某心脏病突发的损失客观上与张某的违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姑且不论是否具有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使张某应赔偿王某的人身损害,承担的也是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所以C当选。同样,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D当选。

第6题:

张某与王某曹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后张某以王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为由将王某诉至法院。诉讼中,王某向法院提出的下列哪一主张可能构成反诉?()

A.张某的支付租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B.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C.自己已按约定支付了租金

D.自己现无支付能力


参考答案:B

第7题:

王某为做生意向其朋友张某借款1万元,当时未约定利息。王某还款时,张某索要利息,王某以没有约定为由拒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王某是否支付利息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王某不必支付利息

B.王某应按当地民间习惯支付利息

C.王某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王某应在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的范围内支付利息


正确答案:A

第8题:

张某为办养猪场向王某借款1万元,没有约定利息。两年后,养猪场获利。张某归还借款时,王某要求其支付1000元利息,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张某应否支付利息()

A、张某不必支付利息

B、张某应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C、张某应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D、张某应在不超过银行存款利率四倍的范围内支付利息


正确答案:A

第9题:

张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提供贷款10万元,王某向张某支付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6倍的利息。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借款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的约定无效,王某无须向张某支付利息
C: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的约定部分有效
D: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的约定有效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题中张某与王某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即未超出的部分有效,王某应向张某支付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

第10题:

2010年2月,张某与李某订立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借给李某5万元,李某于2011年2月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李某没有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根据《民法通则》,若发生下列情形,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A.李某于2011年3月发生车祸,住进医院治疗
B.张某于2011年4月发生车祸,住进医院治疗
C.李某于2011年4月口头同意尽快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D.张某于2011年5月口头催促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E.张某于201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答案:C,D,E
解析: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