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性
严厉性
广泛性
最后性
第1题: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律都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例如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调整的只能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但在这一点上,刑法是一个例外。刑法不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是以特定的调整方法使它与其他部门法律区别开来。刑法的调整对象不限于某一类社会关系,而是调整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仅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无法把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和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很难得到彻底的贯彻实施。就惩治违法行为而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是“第一道防线”,刑法则充任“第二道防线”的角色。
第2题:
第3题:
A、法律的调整范围
B、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种类
C、社会关系法律所调整的方法
D、法律的制定
第4题:
法的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律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根据法律调整的直接目的不同,法的专门法律职能可以分为法的调整职能和保护性职能。
第5题:
刑法的两个显著特点是 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更为()和()最为严厉。
第6题:
犯罪的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或者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整体。
第7题: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
第8题: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显著特点是()。
A.理论性与实践性最强
B.强制性最为严厉
C.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较窄
D.保护社会关系的手段更为丰富
第9题:
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就是犯罪的 ()。
第10题: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显著特点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