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未婚同居一般不属于婚姻法调整的范围。下列因同居产生的纠纷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的是()。
A.当事人双方都未婚,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C.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
D.当事人请求确认同居关系
第2题:
男女同居,一方是否可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分为“一般同居关系”和“特殊同居关系”两种,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两种不同的同居关系时,做法不同。
1.作为“一般同居关系”的处理。所谓“一般同居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婚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单身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对于这种单纯的同居关系,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解决的办法只能依靠双方协商处理。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2.作为“特殊同居关系”处理。所谓“特殊同居关系”是指同居中的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又有违于社会主义道德观和法制观。因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一方或双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第3题:
多年同居关系()《婚姻法》所指的婚姻关系。
A、构成
B、不能构成
第4题:
同居男女在同居期间的财产怎么处理?
第5题:
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子女的抚养应怎样?
第6题:
未婚同居当事人签订的忠诚协议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不能,对这类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为《婚姻法》是规范合法夫妻关系的,未婚同居关系不是婚姻法调整的范围,恋爱是自由的,恋爱时不得脚踏两只船只是道德范畴的要求。
第7题:
第8题:
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长久、持续共同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办不了结婚登记,或者不愿意补办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9题:
同居家庭中的同居关系可以收到法律保护。
第10题:
未办结婚登记,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年,这样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如补办结婚登记,婚姻从何时开始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