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S专题

单选题典契如果明确约定出典人逾期不赎典当物而成为绝当的,这时承典人得到了典当房屋的()A 使用权B 收益权C 所有权D 转典权

题目
单选题
典契如果明确约定出典人逾期不赎典当物而成为绝当的,这时承典人得到了典当房屋的()
A

使用权

B

收益权

C

所有权

D

转典权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视为绝当,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绝当品。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第2题:

下列关于清朝典、卖契约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清朝的典卖契约须经过割赋税方能成立

B.清朝明确区分了典当契约与典卖契约

C.清朝规定的典当契约的回赎期限为30年,超过此期限的,以买卖契约论

D.清朝的典当与买卖的根本区别在于出典人是否享有回赎权


正确答案:BD
解析:A项错在:宋朝的典卖契约须经过割赋税等四道程序。而清朝对于典当契约,无须过割赋税,但对于买卖契约,须过割赋税。C项错在:清朝规定的出典人对典物的回赎期限为10年,超过此期限的以买卖契约论。注意:宋朝规定的回赎期限为30年,且宋朝不区分典与卖。考生应半宋、清二朝的典卖契约对比复习,以强化记忆。

第3题:

唐代民间对以土地、房屋不动产为抵押的债权担保方式称为( )。

A.指当

B.指质

C.典当

D.典质


正确答案:AB

第4题:

关于典权的叙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典权是我国台湾地区特有的物权
B.典权人只能按照约定使用典物,不得将典物用作其他用途
C.典权约定期限不得超过30年
D.典期届满后,出典人不以原典价回赎其典物的,承典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
E.典权人可以将典物予以抵押

答案:A,C,E
解析:
典权是台湾特有的物权。承典人除占有典产,供自己使用外,在典权存续期中,还可将典物转典,或出租给他人,或将典权让与他人,并可以典权为抵押权的标的物。典权约定期限,不得超过30年。典期届满经过2年之后,出典人不以原典价回赎其典物的,承典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

第5题:

张某由于需要周转资金,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承典给承典人,一次性获得房产的全部典价,其房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归承典人所有。在房屋出典期间,房产税的纳税人是()。

A:张某
B:承典人
C:张某和承典人各承担一半
D:出典期间免征房产税

答案:B
解析: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6题: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作为( )当物质押,或将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当金和利息,赎回当物的行为。


正确答案:
财产(动产)权利

第7题:

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视为绝当,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绝当品。


答案:错
解析:

第8题:

李某在县里有临街房屋12间,是祖遗房产。因为李某是孤寡老人,长期以出租房屋为生。1970年,该县食品公司因扩大业务需要营业用房,便主动找到李某协商要求买房,李某未同意。以后县食品公司又提出要求典当房屋,李某起初不同意,后经人说和,双方达成了房屋典当协议。协议规定;李某愿将12间房屋出典给县食品公司,典价12000元,典期无限,立约为凭。"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县食品公司于协议订立后即支付了典价,李某将房屋交付给了县食品公司使用。1988年8月。李某接受一个外地朋友的邀请,去朋友处住了数月,县食品公司在此期间将承典的12间房屋拆除,并动工兴建了营业用楼房。李某回来后发现此事,即向县食品公司提出异议,但对方仍继续施工,劝解不成,李某于是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维护典当关系,并且认为县食品公司在未征得出典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出典旁屋毁损,应赔偿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而县食品公司则认为,李某是明典暗卖房屋,我们买了房,就有权拆建,根本不存在侵权问题。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所订立的协议应认定为买卖关系,而不是典当关系。所以,县食品公司既然将房屋买下,就有权将其拆除、改建。我国法律虽没有关于典价的规定,但典价不能太高,况且协议声明典期无限,很明显李某是将房屋出卖给了县食品公司。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所订立的协议是典当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该典当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应当维护出典人的利益。县食品公司作为承典人无权拆除出典人的房屋,其拆除房屋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赔偿出典人李某的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所订立的协议是典当关系,但该典当关系不合法,不能成立。因为,协议规定的典价过高,况且典期又没有限制。

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协议是什么关系?应该如何判决此案?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在本案中,李某与县食品公司所订立的协议明确约定将房屋出典给县食品公司,这种典权关系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着明典暗卖的问题。至于典价和典期,也都是符合我国民法规定精神和司法解释的。在双方的协议中,虽然规定典期无限,但这并不是说这里的房屋典权就没有期限的限制。因为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典期最长为30年。本案中尽管双方约定典期无限,实际上还是有限制的,即典期只能为30年。这一点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精神,也不能成为成立买卖关系的根据。而典权中的典价是当事人约定的,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限制,但一般接近于卖价。本案中的12间房屋的典价为12000元,并不过高,是低于卖价的。 
既然本案的典权关系合法有效,那么,承典人县食品公司就应当享有典权人的权利,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县食品公司有占有、使用、收益承典房屋的权利,同时应当妥善保管承典房屋。但县食品公司在没有征得出典人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承典房屋,是违反义务的行为,对出典人而言,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由此给出典人所造成的损失。


第9题:

回赎权,是指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享有的要求偿付原典价并支付其他合理的费用和利息,赎回原典物的权利。回赎权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典人在典期届满10年不回赎,或无典期经过30年不回赎的,视为绝卖,典物的所有权即归典权人所有。
根据上述定义,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

A.小张因投资需要资金,在典当行典当了一件传家宝,约定三年后赎回,三年后小张投资失利,无法按时回赎,典当行即拥有该宝贝的所有权
B.王某二十年前无典期典当了自己的房屋,现在仍未赎回,该房屋可视为绝卖,王某无法再赎回
C.李某在1999年与典当行达成协议,以3万元典当了一块古董手表,未明确典当期限,直至2009年李某仍没有赎回,此时典当行可以将手表公开拍卖
D.赵某十五年前典当了一套房屋的产权,当时协议典期为两年,赵某至今仍无能力回赎,该房屋可视为绝卖

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找出定义关键词。
“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享有的要求偿付原典价并支付其他合理的费用和利息,赎回原典物的权利”、“出 典人在典期届满 10 年不回赎,或无典期经过 30 年不回赎的,视为绝卖”。
第二步:逐一分析选项。
A 项:约定三年后赎回,即典期为三年,而三年后小张无法按时回赎,不符合“出典人在典期届满 10 年不 回赎”,不符合定义,排除;
B 项:王某二十年前无典期典当了自己的房屋,属于无典期经过 20 年不回赎,不符合“无典期经过 30 年 不回赎”,不符合定义,排除;
C 项:李某在 1999 年典当一块古董手表,未明确典当期限,直至 2009 年李某仍没有赎回,属于无典期经
过 10 年不回赎,不符合“无典期经过 30 年不回赎”不符合定义,排除;
D 项:赵某十五年前典当了一套房屋的产权,当时协议典期为两年,属于典期届满 13 年不回赎,符合“出 典人在典期届满 10 年不回赎”,符合定义,当选。
故正确答案为 D。

第10题:

我国《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

A:1
B:2
C:3
D:5

答案:C
解析: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益自负。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