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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一纳税年度,日本三洋电器公司来自日本的所得为2000万美元,来自中国分公司的所得为1000万美元。日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3%,并按税法规定给予这家分公司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中日税收协定中有税收饶让规定。计算日本三洋电器公司可享受的税收抵免数额以及应向日本政府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

题目
问答题
某一纳税年度,日本三洋电器公司来自日本的所得为2000万美元,来自中国分公司的所得为1000万美元。日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3%,并按税法规定给予这家分公司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中日税收协定中有税收饶让规定。计算日本三洋电器公司可享受的税收抵免数额以及应向日本政府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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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A国居民公司甲在某一纳税年度的总所得为250万元,其中来源A国的所得为150万元,源自B国的所得为100万元。A国所得税率为40%,B国所得税率为30%。两国均实行属人兼属地税收管辖权。已知A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自境外所得实行免税法,则甲公司在该年度的应纳税额为( )万元。

A.130
B.90
C.60
D.30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与免除。甲公司在B国缴纳所得税=100×30%=30(万元)。甲公司计算在A国的应纳税额时,其来源于B国的所得免税。A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A国所得150万元。在A国应纳所得税=150×40%=60(万元)。其总税负为60+30=90(万元)。

第2题:

A公司为甲国居民纳税人,本年度来自甲国的所得为50万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50万元。甲、乙的税率分别为20%和30%。A公司已在乙国缴纳税款,甲国对本国居民来自境外的所得实行的免除重复征税方法为扣除法,A公司本年度应向甲国缴纳所得税( )万元。

A.10
B.15
C.17
D.20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在乙国已纳税额=50×30%=15(万元)。在扣除法下,在国外已纳所得税视为费用在应纳税所得中予以扣除,就扣除后的部分征税,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50-15=85(万元),应纳税额=85×20%=17(万元)。

第3题:

美国某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本年度取得的所得为100万美元,在美国取得的所得为200万美元,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40%,美国的税率为30%,则该企业根据抵免法应纳美国的所得税为( )万美元。

A、60

B、90

C、50

D、70


参考答案:C

第4题:

某跨国纳税人,总公司在甲国,甲国所得税率为25%,在乙国设一常设机构,乙国所得税率为50%,在某一纳税年度内,该公司从甲国获得收入2000万美元,来自乙国的收入1000万美元,总公司发生了200万美元的销货贷款利息费用,原应由分公司承担50%,实际由分公司承担100%的利息费用。计算该公司少纳税额并指出其避税方法。


正确答案:原来应该由甲国总公司和乙国的常设机构分别承担利息费用50%,即各100万美元,如果总公司承担100万美元利息,总公司利润减少100万元,所得税少缴100×25%=25(万美元),但乙国的常设机构比现在的200万美元少承担100万美元的利息,则该常设机构的利润比现在要多100万美元,乙国的所得税率为50%,则要多缴所得税100×50%=50(万美元),总公司与常设机构合起来要多缴50-25=25(万美元)的所得税。所以现在该公司把利息费用全部由税率较高的乙国常设机构承担,比原来的分别承担要少缴25万美元的所得税。另外总公司和常设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实体(注意,母公司与子公司属于不同的法人公司),这里就是利用公司的组织形式避税。如果设在甲国和乙国的分别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两者是关联企业,则是通过转让定价方式避税。

第5题:

中国居民A公司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A公司核算的2018年度境内外所得情况如下: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
(2)在甲国设有一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2018年度,该分公司实现所得200万元,分公司适用20%税率,但因处在甲国税收减半优惠期而向甲国政府实际缴纳所得税20万元,当年分公司所得未分回我国。
(3)在乙国设有一全资子公司,2018年度从该子公司分回税后所得323万元,乙国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乙国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5%。
(其他相关资料:甲国、乙国和我国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规定一致;我国与甲国和乙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有饶让条款;A公司选择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
(1)甲国分支机构所得未汇入我国,是否计入A公司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总额,说明理由。
(2)说明分公司在甲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是属于A公司直接负担的所得税还是间接负担的所得税。
(3)计算A公司来自甲国分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额。
(4)计算A公司来自乙国子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额。
(5)假定没有影响税额计算的其他因素,计算A公司当年在我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答案:
解析:
(1)甲国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应计入A公司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总额。分支机构不具备利润分配的职能,不论利润是否汇入我国,都应并入A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分公司在甲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属于A公司直接负担的所得税。
(3)来自甲国分公司的抵免限额=200×25%=50(万元)。
(4)乙国税后所得还原成税前所得:
323÷(1-5%)÷(1-15%)=400(万元)
抵免限额=400×25%=100(万元)。
(5)甲国境外优惠饶让视同纳税=200×20%=40(万元)
在乙国实际缴纳税款=400-323=77(万元)
甲国视同已纳税额40万元小于50万元的抵免限额。
乙国实际已纳税额77万元小于100万元的抵免限额。
A公司当年境内境外所得在我国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2000+200+400)×25%-40-77=650-40-77=533(万元)。

第6题:

L公司是甲国居民纳税人,2018年度的所得为150万元,其中来自甲国所得90万元,来自乙国所得60万元。甲国实行居民管辖权,所得税税率为25%,对境外所得实行扣除法:乙国实行地域管辖权,所得税税率为20%。L公司2018年度在甲国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万元。

A.12.0
B.22.5
C.26.0
D.34.5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与免除。扣除法是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取得的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其居民将其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视为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就扣除后的部分征税。L公司在乙国已纳所得税=60×20%=12(万元)。L公司在甲国的应纳税所得额=150-12=138(万元)。L公司在甲国应纳所得税=138×25%=34.5(万元)。

第7题:

甲公司为境内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8年度来自于A国的已纳所得税因超过抵免限额尚未扣除的余额为3万元。2019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来自B国的税后所得为200万元,已在B国缴纳企业所得税40万元,没有来自A国的所得。甲公司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则甲公司当年汇算清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310
B.267
C.250
D.257

答案:D
解析:
甲公司2019年度境内外所得总额=1000+200+40=1240(万元),境内外总所得税额=1240×25%=310(万元),2019年度B国扣除限额=310×(200+40)/1240=60(万元),境外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40万元,上年来源于A国未扣除余额为3万元,由于甲公司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本年允许扣除境外已纳税额合计43万元。甲公司当年汇算清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10-43=267(万元)。

第8题:

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日本一家公司欲到美国开展经营活动。为此,其打算在美国设立一家经营机构。该公司在日本每年的税前所得为1000万美元。预计其在美国设立经营机构后,该经营机构五年内每年将亏损300万美元。到第六年该经营机构才有可能盈利。假定该公司在日本和美国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和35%。问题:从税收角度考虑,该公司在美国的这家经营机构设立之初,应采用分公司形式还是子公司形式?为什么?


正确答案:如果在美国成立子公司,由千该子公司每年将亏损300万美元,且该子公司的亏损不能用日本母公司的盈利来弥补,因此,该子公司在美国不用缴纳所得税,而日本的母公司需要在日本缴纳的所得税=1000X30%=300(万美元)如果在美国成立分公司,则该分公司每年的300万美元亏损可以用日本总公司的盈利来弥补,因此,该分公司在美国不用缴纳所得税,而日本的总公司需要在日本缴纳的所得税=(1000-300)X30%=210(万美元)。可见,该公司在美国的这家经营机构设立之初,采用分公司形式比采取子公司形式的税负会降低90万美元(300-210)。因此,从税收角度考虑,采取分公司形式更为合适。

第9题:

甲国的所得税率为50%,乙国的所得税率为40%,甲国的一跨国公司在乙国设有一子公司,假设子公司的经营利润为5万美元。 在双重纳税情况下,子公司应向乙国政府缴纳税款( )万美元。

  • A、1
  • B、2
  • C、3
  • D、4

正确答案:B

第10题:

甲国一居民企业在2017纳税年度获得总所得2000万元。其中。来自本国所得1600万元,来自乙国(来源国)分公司所得400万元。采用直接抵免法计算。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当甲国适用税率为30%、乙国适用税率为20%时,计算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 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20%时,该总公司仅能按实纳外国税款进行抵免,在实行税收抵免后,还要就乙国所得按照两国税率差额,向甲国补交其税收差额。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2000×30%=6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400×20%=80(万元)
乙国税收抵免限额=400×30%=120(万元)
实际抵免额80(万元)
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600-80=520(万元)
该居民公司缴纳的税收总额=520+80=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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