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日本
德国
英国
第1题:
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产生于()
A、美国
B、德国
C、法国
D、捷克斯洛伐克
第2题:
A.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B.社会本位原则
C.经济民主原则
D.经济公平原则
第3题:
A、德国
B、苏联
C、波兰
D、前捷克斯洛伐克
第4题:
促成经济法在某个国家实际上独立的条件有()。
A、生产社会化产生了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要
B、生产社会化为国家全面调节社会经济提供了可能
C、国家对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的重视
D、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
第5题:
A.《谢尔曼法》
B.《克莱顿法》
C.《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D.《煤炭经济法》
第6题:
20世纪初期,德国为满足国家协调和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需求,颁布了一些对重要物资和产品价格实行国家统一管制的法律和法令,如《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和《战时经济复兴令》等。后来,为应对战后国内经济危机、负担巨额战争赔款和摆脱经济上的困境,解决垄断经济组织操纵市场所带来的经济社会问题,德国进一步加大对经济干预。比如,1919年8月生效的《魏玛宪法》规定,基于国家的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土地、矿藏及可利用的天然资源均处于国家监督之下,并对私有工业实行“社会化”,实行完全的国家所有制、公私合营的半国家所有制和国家指定须受国家监督的企业由资本家、工人和消费者代表组成的机构进行管理,同时还佐以相关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干预市场运行,如《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卡特尔令》)等。法学家敏锐地注意到了蕴藏于这些法律中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于以往法律规范的特质:国家有权对私人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对经济运行要素进行国家协调,从而可以对垄断组织进行一定的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取消或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和私权神圣原则。于是,他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经济法的新型法律类别。政府借助法学家的这些理论,又进行了更广泛的经济法立法。20世纪10-30年代,德国战时经济法成为一种法律趋势,并向世界其它国家蔓延。政府家强制推行经济法的实施,在短时间里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绩效。鉴于实施的需要和实在的成就,德国首先建立了与已经存在的民商法和行政法有较大不同的新型法律部门——经济法部门。
【问题】(1)结合材料中所提到的资料,简述经济法在德国兴起的经济、社会和法律背景。(2)结合材料中所提到的资料,简述法学研究对经济法在德国兴起的作用。
答案:(1)经济法在德国产生的经济背景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1913年,德国的工业生产超过英、法,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资本高度集中,经济垄断组织大量产生。不到全国企业数1%的大企业,拥有占全国3/4的汽力和电力。这说明垄断是德国经济结构的主要特征。
经济法在德国产生的社会背景是:在体现和维护“私权神圣”、“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理念的传统民商法体系下,大量垄断经济组织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便倚仗自身的经济优势,肆意操纵市场,攫取超额垄断利润,在平等的形式下强化了实质的不平等,并不断推动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形成,社会日渐动荡。希望国家通过对宏观经济要素的调控,解决周期性经济危机,促进和实现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协调发展,成为人们的迫切要求。
经济法在德国产生的法律背景是:传统民商法无法满足解决这类经济社会问题的法律需求,探索新的法律调控新的经济形势下的根本问题和德国政府和法律界的工作重心。对这类新型法律现象的极大关注和开创性的学术研究,构成了经济产生的学术背景。鲁姆夫(Runpf)、卡斯凯尔(Kaskel)、阿•努斯鲍姆(Nussbaum)、杰•海德曼等的学术成果在立法中的有效运用,直接导致了经济法部门法律文件的出现。
(2)法学研究对经济法在德国兴起的作用是:对现实经济的零乱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化的梳理和本质性的揭示,从理论上解决了经济法的立法体例和技术问题,为经济法立法提供了理论指导;资深学者的学术成果在立法实践中的运用,直接滋生了法律大厦中的新生幼苗,使世界性的新型法律部门首先在德国产生。
第7题:
下列选项哪些属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A、平衡协调原则
B、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C、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D、保护社会公平原则
第8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9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