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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某检察院对李某贪污一案审查起诉后,认为李某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检察院的哪些作法是错误的?()A不起诉B退回补充侦查C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D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题目
多选题
某检察院对李某贪污一案审查起诉后,认为李某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检察院的哪些作法是错误的?()
A

不起诉

B

退回补充侦查

C

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D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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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局干部李某向检察院举报该局领导王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数月后未见动静,李某查知检察院的赵某把举报信私下交给了王某。李某遂向人大和上级检察院举报赵某的行为。李某的这一行为属于()。

A法的适用

B法的遵守

C法的执行

D法的实施


参考答案:B

第2题:

李某与陈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李某诉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此时,如果市检察院发现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下列哪个做法是正确的?

A.市检察院直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B.市检察院报请省检察院同意后,再由市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C.市检察院应提请省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D.市检察院将该错误反映给省检察院


正确答案:C
[考点]抗诉主体及程序
[答案及解析]C。《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题中,市检察院发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时,只能提请省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第3题:

某公安机关在侦查李某杀人一案时认为符合逮捕条件,而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对此审查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李某的决定由审查逮捕部门的检察员作出

B.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但没有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C.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第10日作出逮捕的决定

D.人民检察院发现对李某的逮捕决定不当,经检察长批准,及时撤销了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人民检察院的批逮审责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选项A错误。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选项B错误。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选项C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16条第2款规定:“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撤销逮捕决定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故选项D正确。

第4题:

关于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检察机关在对赵某贪污一案的侦查过程中,发现赵某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B.检察机关在对钱某抢夺一案进行审查起诉时发现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C.检察机关在对孙某贩毒一案进行审查起诉时发现虽有犯罪行为,但并非犯罪嫌疑人孙某所为,在书面说明理由后,退回公安机关,建议撤销案件

  D.检察机关在对李某挪用公款一案进行审查起诉时,发现虽有犯罪行为但并非李某所为,审查起诉部门将案件退回到自侦部门,建议重新侦查


答案:A
解析:
A。详情请参考《形势簌簌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故A当选。

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B、C、D中“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虽有犯罪行为,但并非孙(李)某所为。”都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3条中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故都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B、C、D项错误。

第5题:

第 35 题 张某涉嫌故意杀人,李某为张某委托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不能查阅、摘抄、复制的材料是:(  )

A.关于张某故意杀人的证人证言

B.检察院签发的对张某的逮捕证

C.检察院对张某的起诉意见书

D.批准逮捕决定书


正确答案:A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阅卷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而查阅证人证言则是辩护律师要到审判阶段才具有的权利。

第6题:

李某与陈某合伙协议纠纷~案,李某诉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此时,如果市检察院发现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下列哪个做法是正确的?( ) A.市检察院直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B.市检察院报请省检察院同意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C.市检察院应提请省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D.市检察院将该错误反映给省检察院


正确答案:C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具有法定抗诉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在本题中,市检察院发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时,只能提请省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第7题: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一处理方式是正确的?( )

A.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投毒案,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根本没有作案时间,遂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B.在审查张某、郑某共同杀人案的过程中,张某在押但郑某潜逃,遂全案中止审查起诉

C.甲县公安局将王某抢劫案移送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可能会被判处死刑,遂将案件退回

D.甲县检察院受理移送起诉的李某诈骗案,认为应当由李某居住地的乙县检察院起诉,遂将案卷材料移送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未通知甲县公安局


正确答案:A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选项A正确。《高检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选项A中,关于投毒案,周某没作案时间,说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第8题:

李某(女)与张某(男)均为21岁,原是同班同学的一对恋人,后李某因张某不思进取而与其分手,不久李某又与某机关干部王某相恋。对此张某十分恼火,他利用负责到收发室收取信件的便利条件,截获了王某写给李某的情书,私自拆开并在班里传阅,李某遂向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提起控告,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并移送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私自拆开他人信件,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张某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公安机关能否立案处理此案( )。

A.能

B.不能

C.和检察院协商后可以

D.和法院协商后可以


正确答案:B

第9题:

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

关于李某脱逃前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

A.是否逮捕李某,应由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B.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其有孕在身,可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C.李某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李某,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D.侦查人员每次讯问李某时,应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答案:A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综合诉讼程序。按照新法,题干本身错误,因为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属于职务犯罪,不归检察院立案侦查,而归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因此本题无答案。按照旧法解析如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第1条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故A选项正确。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怀孕,因而属于可以监视居住的对象,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本案是贪污案件,不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故B选项错误。《最高检规则》第45条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李某涉嫌贪污案,并不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故C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李某涉嫌贪污公款数额巨大,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因此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故D选项正确。本题选AD。新刑诉法修改,本题无效。

第10题:

某检察院对陈某、姚某共同诈骗一案审查起诉时,陈某潜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中止对陈某、姚某的审查起诉
B:可以对陈某中止审查起诉,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
C:应当将案件中陈某的部分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
D:应当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待抓获陈某后再继续审查起诉

答案:B
解析:
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逃脱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从理论上来讲,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因此选项B正确,A项错误。D项说法源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54条第3款之规定,但是前者针对的是提起公诉的审查,后者恰好与选项B符合而与选项C、D相悖,故C、D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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