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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钢铁厂开设金属家具厂和钢窗厂,属于()。A 同心多元化B 水平多元化C 垂直多元化D 整体多元化

题目
单选题
钢铁厂开设金属家具厂和钢窗厂,属于()。
A

同心多元化

B

水平多元化

C

垂直多元化

D

整体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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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1988年12月,甲村村民李某筹划开办一个由自己担任厂长的合伙企业“元开家具厂”,从事家具的生产经营,计划让7位同村好友进入该家具厂工作,并让其中的林某担任副厂长。对于甲某的开厂经营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 李某的开办“元开家具厂”的行为是违反了当时的我国宪法

B、 李某的“元开家具厂”是合伙企业,不是私营经济

C、 我国2004年修订后的宪法对“元开家具厂”的态度是对其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而非鼓励

D、 李某的“元开家具厂”是合法的私营经济


 C、 我国2004年修订后的宪法对“元开家具厂”的态度是对其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而非鼓励

第2题:

甲提供三块木料给乙家具厂定制一个衣柜。开工不久甲觉得衣柜样式不够新潮,遂要求乙家具厂停止制作。乙家具厂认为这是个无理要求,便继续使用剩下两块木料,按原定式样做好了衣柜。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家具厂应赔偿因此给甲造成的损失

B.甲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

C.甲应支付部分报酬

D.甲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和违约金

E.甲应赔偿中途变更合同给乙家具厂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AC

第3题:

甲和乙家具厂订立合同,委托乙家具厂为其加工10套家具,约定材料由甲采购,乙提供样品,取货后满一个月付款。甲按时前来取货,乙家具厂要求甲当时就付款,否则将对家具行使留置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只要甲未付款,乙家具厂就有权留置家具

B.如果甲不当时付款,乙家具厂有权对家具行使留置权

C.乙家具厂无权对家具行使留置权

D.家具厂留置家具必须以家具符合要求而甲不按期支付酬金为条件


正确答案:CD
本题考查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留置权适用于因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债权。本题中,双方当事人的交付家具请求权和付款请求权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权已经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本题中,双方约定了付款日期是取货后满一个月,债权尚未到清偿期,家具厂无权留置家具。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

第4题:

某家具厂向某木材供应站订购了一批木材。但约定的交货日期到来时,木材供应站未能按期交货。两天后,因该地区遭遇罕见山洪,木材供应站所储存的全部木材被山洪冲走。家具厂因此停工待料10天,造成损失5万元。对家具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应当由家具厂自行承担
B:应当由木材供应站予以赔偿
C:应当由家具厂自行承担一半的损失,另一半由木材供应站予以赔偿
D: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家具厂因迟延交货遭受的损失,应当由木材供应站予以赔偿,其余则应由家具厂自行承担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案即属该条规定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故木材供应站不能因此而免责,故B项是正确答案。

第5题:

江某和新欣家具厂于1月5日签订了一份关于木材的买卖合同,约定江某在1月15日前将质量合格的10吨木材运到新欣家具厂并交货付款。新欣家具厂在1月7日马上又和李某签订一合同约定,1月30日前将10吨木材精制成两套高档家具后均出售给李某布置新房用。从新欣家具厂的这两个行为来看,法律对于新欣家具厂显示出了哪些规范作用?

A、强制作用

B、教育作用

C、预测作用

D、指引作用


C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的规范作用。

   【解析】法的规范作用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必须这样或不得这样行为,其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对于新欣家具厂来说,依照这两个民事合同,其由此享有了法定和合同约定的应有的权利,同样也因此必须履行合同义务,这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故D项入选。预测作用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其作用的对象是人们互相的行为,对于新欣家具厂将家具卖给李某的行为,则是建立在对第一个合同会得到履行的预测上面的,这反映出了法的预测作用,所以C项入选。另外,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主要针对他人的行为;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主要针对一般人的行为;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制裁违法行为强制人们守法,主要针对违法者的行为,故AB项不符合题意,不能选。

 

第6题:

某家具厂向某木材供应站订购了一批木材。但约定的交货日期到来时,木材供应站未能按期交货。两天后,因该地区遭遇罕见山洪,木材供应站所储存的全部木材被山洪冲走。家具厂因此停工待料10天,造成损失5万元。对家具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

A.应当由家具厂自行承担

B.应当由木材供应站予以赔偿

C.应当由家具厂自行承担一半的损失,另一半由木材供应站予以赔偿

D.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家具厂因迟延交货遭受的损失,应当由木材供应站予以赔偿,其余则应由家具厂自行承担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当事人迟延履行后遭遇不可抗力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案即属该条规定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故木材供应站不能因此而免责。故B是正确答案。

第7题:

张某与甲家具厂签订一份承揽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家具厂为张某定作一套实木橱柜,张某提供图纸,甲家具厂提供材料,限期3个月,无其他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检验甲家具厂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约定

B.若张某中途变更图纸,造成甲家具厂损失的,张某应赔偿损失

C.甲家具厂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给张某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D.若甲家具厂按约完成橱柜,而张某未向甲家具厂支付报酬,甲家具厂可以留置橱柜


正确答案:C

第8题:

某地零食厂工人龋均为6.32,明显高于钢铁厂工人的2.23,口腔保健人员经调查后认为其主要原因是

A、零食厂工人的食糖品种不同于钢铁厂工人

B、零食厂工人的食糖频率高于钢铁厂工人

C、钢铁厂工人的口腔卫生习惯比零食厂工人好

D、零食厂工人的年人均食糖量高于钢铁厂工人

E、零食厂工人的口腔健康知识不如钢铁厂工人多


参考答案:B

第9题:

甲家具厂为了扩大生产经营,法定代表人张某以企业的名义向丁借款50万用于购买木材。到期未归还借款,丁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丁只能起诉张某
B.丁可以起诉家具厂
C.丁可以起诉家具厂和张某
D.丁可以要求家具厂和张某共同承担责任

答案:A
解析: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10题:

某酒店向某家具厂定作了一批沙发,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酒店和家具厂的下列何种行为违约?()

A:家具厂将制作这批沙发的某些辅助工作交由另一家具厂完成
B:家具厂由于仓库空间不够,将该批成品沙发暂时置于仓库外的空地存放,结果暴雨致使该批沙发受潮生虫
C:酒店在沙发已制成后,要求解除合同
D:酒店不满该批沙发的做工,拒绝付给家具厂定作费和材料费,家具厂因而拒绝交付该批沙发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因此。A项不构成违约,不选。《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项中家具厂因保管不善造成了工作成果的毁损,属违约行为。因此,B项正确。《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这是承揽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因此,C项不是违约行为,但酒店应给予家具厂相应的赔偿。依《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D项属承揽人享有的留置权,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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