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论述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另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46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离婚时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夫妻一方具有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离婚时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请求过错方给予赔偿的权利。由此我国婚姻法第一次在立法上肯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国外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早已有之的救济性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对婚姻当事人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的救济手段,具有三方面功能。第一,填补损害。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其最基本的功能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损害的权益因得到救济而恢复。第二,慰抚受害人的精神。法律强制过错方为其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它体现了婚姻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是与非,体现了对无过错当事人一方无端受损的同情和对其遵守法律要求的行为的肯定和尊重,这无疑是对受害人感情上和精神上的一种有力安慰,能适度减轻受害人的痛苦。第三,制裁和预防相关违法行为。
婚姻法修正案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需要。建立离婚损害赔偿,是新形势下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依法追究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从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婚姻法原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方给予适当照顾的原则体现对过错方行为的惩罚。但是在共同财产不多甚至没有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无法实际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方以公平合理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只有离婚损害赔偿,才能使合法的婚姻家庭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得到救济,非法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46条规定,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有五种:第一,夫妻一方重婚。第二,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第三,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第四,夫妻一方虐待家庭成员。第五,夫妻一方遗弃家庭成员。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或者夫妻双方均无过错,就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此外,如果婚姻当事人一方虽有重大过错行为,但该行为业已得到另一方的原谅;宽恕,离婚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引起的,另一方依法也不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损害赔偿只适用于离婚程序中,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2题:
下列关于国际法院管辖权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甲乙两国为联合国的会员国,甲乙两国因大陆架的划界问题发生争端目,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B.甲乙两国为联合国会员国,在其双边条约中约定将两国之间将来所发生的关于该条约的争议提交国际法院管辖,则国际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C.甲乙两国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对于两国间因领土划界产生的争端,只要两国同意交由国际法院解决,国际法院对该案就有管辖权
D.联合国秘书长有权请求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是咨询管辖的体现
第3题:
下列有关国际法院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国际法院由21名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2 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法官任期9年
B.国际法院就联合国秘书长提出的法律问题所发表的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
C.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有三类国家可以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
D.如有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国际法院的判决,他方可以向安理会上诉
第4题:
第5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6题:
下列关于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B.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专门机构,经大会授权,也可以对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C.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D.任何国家、团体、个人都无权请求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第7题:
A.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机关之一,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B.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为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C.国际法院的法官是专职的、独立的,法官不是其国籍国的代表
D.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第8题:
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对其职权范围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以使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法院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此外,有些国际条约规定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应予以执行,如《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等。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