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法律上对于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的子女抚养费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考虑:
第一,抚养费用的承担内容。首先是以双方当事的的协议为准,只要在合法的基础上,双方对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抚养费承担的期限。父母双方结婚时有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在离婚后仍然有共同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用。
第三,抚养费用的范围。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第四,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主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子女的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自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止,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六,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法。一般情况下,子女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对方无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因下落不明影响抚养费的给付的,可用其在离婚时应当分得的财产折抵其应当承担的子女抚养费。
第2题:
我与对方离婚时,儿子只有三岁,法院将儿子判给了我,并由对方每个月承担子女抚养费五十元,但是现在每个月的五十元的抚养费明显已少,请问我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吗?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如果确实是属于必要情况,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可以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起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时,应当注意是以子女本人的名义起诉,并由抚养一方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另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出现某种新的情况,确有实际困难,如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被劳教或正在服刑等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给付的,抚养费可以减少或免除。
第3题:
A.离婚后不具体抚养的一方要按时足额的给付抚养费
B.在处理子女具体抚养归属时,要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C.离婚后亲子关系并不消除,父母对子女继续承担抚养的责任
D.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自动失去探望子女的权利
第4题:
离婚后,探望权未能满足的一方拒付子女抚养费是应该的。()
第5题: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一次性给付了抚养费就可以和子女断绝关系。()
第6题:
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子女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
A.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B.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
C.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独自筹资兴办某种具体实业,父母有能力给付的
D.父母的收入明显提高的
第7题:
离婚后子女跟一方生活的,()。
A.子女与另一方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
B.子女与另一方的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
C.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行为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D.另一方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E.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不得变更
第8题:
A、子女成年但找不到工作,不能独立生活
B、父母的收入明显提高的
C、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D、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
第9题: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可因情况变化而变更。()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