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结算答复期限”
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
发包人在“结算答复期间”没有答复
发包人在“结算答复期间”没有提出异议
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提交结算书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承包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为( )。
A.承包人主张权利之日起
B.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
C.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
D.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
第4题: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5题:
“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可以不约定于合同中,而直接适用法律规定。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第9题: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本工程的结算程序遵循财建[2004]369号文件,意味着承包人有权主张“假如逾期不结算,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第10题: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