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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劳动立法的基本方向?

题目
问答题
简述劳动立法的基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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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国际劳动立法的含义。


答案:
解析:
国际劳动立法泛指由若干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制定的,为各国劳动立法提供标准的规范的总和。在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之前,国际劳动立法主要由国际劳动立法协会制定和通过。在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之后,则主要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供会员国立法机关批准和国内劳动立法借鉴参考,这些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构成了国际劳动立法的主体。联合国这一最大的国际组织及其有关专门机构制定的关于劳动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权保障方面的有关决议和国际公约,因其许多内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与劳动权,故也属于国际劳动立法的范畴。

第2题:

简述国际劳动立法的基本程序。


答案:
解析:
第一阶段,确定立法主题。由秘书处收集会员国三方对确需立法的重大劳动和社会问题的要求和建议,组织相应的会议讨论,整理成背景材料,提交理事会选择确定。理事会经过两次会议的讨论、比较,最后确定若干主题。如有争议,可以表决决定,列入下届国际劳工大会立法议程。 第二阶段,形成拟议草案。秘书处对理事会选定的主题参照各国现有法规和实际做法并根据新的要求,形成关于公约的初步原则,送交会员国三方征求意见。然后,秘书处以报告形式提交国际劳工大会审议。
第三阶段,审议通过。国际劳工大会设专题委员会对公约草案的报告进行两读讨论,最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表决结果达到2/3多数票赞成,新的国际劳工公约或建议书即宣告通过。新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会员国有义务呈送本国立法机关,新公约在获得两个会员国批准后即开始生效。

第3题:

简述我国立法体制的基本构成。


正确答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和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机关有权制定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

第4题:

简述民主立法的基本内涵。


正确答案:民主立法就是整个立法过程中,国家坚持人民民主的价值取向,使社会公正参与和监督立法的全过程,建立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立法机制,推进法治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使法律真正体现和表达公民的意志,真正成为保护人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良法。

第5题:

( )是雇主组织发展的最基本原因,也是雇主组织最基本的功能。

A.参与集体谈判
B.参与劳动立法和政策制定
C.参与劳动立法
D.为会员企业提供培训服务

答案:A
解析:
参与集体谈判。同工会进行谈判、签订集体协议、协调劳动关系,是雇主组织发展的最基本原因,也是雇主组织最基本的功能。

第6题:

简述国际劳动立法与我国的关系。


答案:
解析: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创始成员国之一,1919-1928年当时的北洋军阀政府指派驻外使领馆人员作为政府代表参加国际劳工大会。从1929年开始,当时的国民党政府每年派遣包括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代表组成的代表团参加国际劳工大会。1944年,中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之一。以及国民党政府1929年制定的《工厂法》和其后公布的其他一些劳动法规,部分内容参考和借鉴了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有关规定。1983年,我国决定恢复参加该组织的活动。到目前为止,我国政府已经先后承认和批准了23个国际劳工公约,其中包括3项基本劳工公约,即《同酬公约》(100号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138号公约)和《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182号公约),并将结合我国实际,继续批准一些公约。此外,我国政府已经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非常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在完善和发展劳动立法方面,我国将会进一步参考和借鉴国际劳动立法的有益经验。

第7题:

简述国际劳动立法特点。


答案:
解析:
(1)国际劳工公约以保护雇员为主要目的,兼顾了国家和雇主的利益与可能,但其总的指导思想都是保护各国的劳动者。 (2)劳工公约内容非常广泛,覆盖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国际劳工公约既然是通过国内法起作用,那么国内劳动立法包含多少领域,国际公约就要覆盖多少领域。
(3)国际劳工公约既有原则的坚定性,又有措施的灵活性,便于各国根据国情参照实施。
(4)劳工公约对公约批准国发生效力,对会员国劳动立法有规范指导作用。
(5)某些国际劳工公约偏离了会员国的政治结构、政治体制的特点。某些规定与一些国家的国内体制不相一致,不符合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劳动关系调整的实践。
(6)国际劳工公约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突出。

第8题:

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劳动立法的基本内容。


参考答案:

根据地时期劳动立法的基本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
1.适用范围
1931年劳动法规定凡在企业、工厂作坊及一切生产事业和各种机关(包括国家的、协作社的、私人的)的雇佣劳动者,都受此法保护。1933年后对这一适用范围作了必要的变通,凡雇佣辅助劳动力的中农、贫农、小船主、小手工业者及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经工人与工会的同意,可不受本法某些条文的限制。
2.废除对工人的各种封建剥削和压榨
法律规定废除工头、包身工等封建剥削以及克扣工资等不合理的陋习,凡雇佣工人必须经介绍所或工会,依照集体合同进行。反对雇主虐待、打骂、侮辱工人以及额外盘剥工人,雇主与工人人格一律平等。
3.保护工人各种合法权益
这些权益包括:集会结社权利、劳动及休息权利、获取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以及女工、青工和童工的特殊权利等。
(1)集会结社权。规定工人有集会结社及参加工会的权利,保证工人有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活动,资方不得克扣工资。
(2)劳动及休息权利。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劳动法规规定,所有雇佣劳动者每日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部门需减至6小时。此外,该法还对休息时间进行了规定.每个工人每周“须有继续不断的四十二小时的连续休息”,即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抗日战争时期修改为实行8-10小时工作制,为抗战需要工人自愿做义工,不受限制。雇主如要工人加班时,须征得工人同意,并发给额外工资。
(3)劳动报酬权。根据地时期的法律规定,任何工人的工资不得少于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工资以现金方式支付,禁止拖欠工资。抗日战争时期规定,工资标准由工会、雇主和工人协商确定,一般以再供养一个人至一个半人的最低生活费用为标准,工资形式也改为货币实物混同。
(4)女工、青工、童工的特殊权益。根据地法律规定禁止特别繁重和危险的行业使用女工和青工,禁止雇佣未满14岁的童工,男女同工同酬,女工产前产后不得任意开除,并给予6-8周产假,工资照发,哺乳女工给予一定的哺乳时间,此外抗战及解放战争时期,有些根据地还规定了女工每月可享有特殊例假1-3天。
(5)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权利。根据地法律规定机器要设有防护器,人应该发给工作服和其他保护用具。雇主支付社会保险金,保险金按全部工资总额的100-10-15%支付,解决工人的医疗费和各种津贴。抗战时期社会保险分公营与私营而不尽相同,如《陕甘宁边区战时公营工厂集体合同标准》规定,工人因病医治或住院,医药费由厂方负责。工人因工伤而不能工作,厂方除负责医药费外,应发给其原有工资至病愈时,受伤致残不能工作者,发给半年平均工资及适当抚恤金。
劳资纠纷的处理
4.根据地法律规定劳资纠纷处理办法为先由劳资双方派代表进行磋商,或交劳动部门的仲裁委员会解决,如还不能解决,由劳动法庭判决。


第9题:

《劳动法》的基本立法宗旨是保护()的合法权益。

  • A、职工
  • B、用人单位
  • C、劳动者

正确答案:C

第10题:

简述我国网络隐私立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正确答案: 1)总则;
2)主要立法原则;
3)个人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持有;
4)个人数据资料的利用与安全;
5)个人数据资料的披露和公开;
6)数据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7)规定权利人的隐私权利和相对人的义务;
8)儿童隐私的特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