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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由订做方提供大部分或全部的原材料,承揽方只提供辅助材料,并且仅收取加工费用的合同是订做合同。A 对B 错

题目
判断题
由订做方提供大部分或全部的原材料,承揽方只提供辅助材料,并且仅收取加工费用的合同是订做合同。
A

B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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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有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和辅助材料金额的,可将辅助材料金额剔除后计征印花税。(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有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和辅助材料金额的,不得将辅助材料金额剔除后计征印花税。

第2题:

下列各项应计入委托加工的承揽合同计税金额有( )。

A. 委托方支付的加工费

B. 受托方提供的辅助材料

C. 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金额

D. 受托方提供的原材料金额


正确答案:AB

第3题:

如委托方只提供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则由受托方提供,受托方收取加工费所加工出来的应税消费品,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处理,缴纳消费税。()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错误

第4题:

某公司签订甲、乙两份加工承揽合同,甲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 600 万元,受托方提供辅助材料 40 万元,并收取加工费 50 万元。乙合同约定,由受托方提供主要材料 400 万元并收取加工费 20 万元。上述加工承揽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元。

A.1550
B.1650
C.1750
D.2550

答案:C
解析: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和加工费的合 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应缴纳印花税=(40+50)×0.5‰×10000+400 ×0.3‰×10000 +20×0.5‰×10000= 1750 (元)。

第5题:

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 )。

A.受托方加工费收入

B.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金额

C.受托方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

D.委托方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


正确答案:AC
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包括受托方的加工费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

第6题: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承揽合同,增值税计税依据包括( )。

A.受托方加工费收入

B.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金额

C.受托方提供的原材料金额

D.委托方支付的辅助材料金额


答案:ACD

第7题:

加工承揽合同中,如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和辅助材料金额的,可将辅助材料金额剔除后计征印花税。( )


参考答案: 错

第8题: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承揽合同,凡是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计税贴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在委托加工合同贴花时不缴纳印花税。

第9题:

某公司签订甲、乙两份加工承揽合同,甲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600万元,受托方提供辅助材料40万元,并收取加工费50万元。乙合同约定,由受托方提供主要材料400万元并收取加工费20万元。上述加工承揽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 元。( 印花税税率,加工承揽合同0.5%o,购销合同0.3%o )

A.1550
B.1650
C.1750
D.2550

答案:C
解析: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辅料,并收取加工费且分别注明的,原材料和辅料按购销合同计税贴花,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未分别记载原辅料及加工费金额的,一律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及辅料,双方就加工费及辅料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算贴花。所以应缴纳印花税= ( 40+50) x 0.5%o x 10000+400 x 0.3%o x 10000+20 x 0.5%o x 10000=1750 (元)

第10题:

下列业务中,委托方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是( )。

A.委托加工高档化妆品,原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
B.委托加工高尔夫球具,受托方提供主要材料并收取加工费,委托方提供部分辅助材料
C.委托加工涂料,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提供加工劳务收取加工费
D.委托加工沙滩车,主要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并收取加工费

答案:A
解析:
选项ABC: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所以,选项A的消费税纳税人是委托方,而选项BC的消费税纳税人是受托方。选项D:沙滩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所以委托方不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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