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 m,不应大于54 m;
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3层。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