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单选题顾某系广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某医院合作建立激光治疗中心。在合作经营期间,顾某与该治疗中心主任刘某在内部管理和奖金发放、经济效益等问题上产生矛盾,顾某对刘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顾某在刘某的办公室天花板内安装了铱放射源,致使刘某及在该中心工作的70多名医护人员受到放射源的辐射伤害。经鉴定,刘某构成重伤,3人构成轻伤,61人构成轻微伤。顾某的行为给治疗中心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顾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 构成故意伤害罪B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 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D 构

题目
单选题
顾某系广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某医院合作建立激光治疗中心。在合作经营期间,顾某与该治疗中心主任刘某在内部管理和奖金发放、经济效益等问题上产生矛盾,顾某对刘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顾某在刘某的办公室天花板内安装了铱放射源,致使刘某及在该中心工作的70多名医护人员受到放射源的辐射伤害。经鉴定,刘某构成重伤,3人构成轻伤,61人构成轻微伤。顾某的行为给治疗中心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顾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A

构成故意伤害罪

B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

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D

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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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 83~86 题

顾某系失业人员,失业前其所在单位依法按照该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了失业保险费。顾某及其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已满7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顾某因遇车祸而死亡,其家属生活困难,要求发放相关费用。

请分析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第 83 题 顾某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该单位工资总额的( )缴纳失业保险费。

A.1%

B.2%

C.5%

D.8%


正确答案:B

第2题:

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刘某分别于2009年3月、2010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均为2个月。2010年2月何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刘某于2010年2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2010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刘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了与何某和刘某的劳动合同。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问:

(1)该企业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2)该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1)该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何某是因身体不适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并出具了医院证明,提出调换工作的理由是充分的,企业应对何某进行转岗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何某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何某的劳动合同。
  (2)该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刘某在试用期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该企业可以在试用期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3题:

案情:

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

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

4.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

5.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

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答案】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考点】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解析】相当多的考生认为本题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但我们认为公布答案是正确的。本案虽然看起来很像私分国有资产罪,但其实质则是共同贪污。(1)这100万元是分给了徐某、顾某和其他15名处于“管理层”的职工,而不是分给了公司全体或者绝大多数职工。因为该公司的改制方式是“管理层控股”。也就是说,只有徐某、顾某和其他15名所谓“管理层”的职工才能拥有股份。(2)私分国有资产时,在公司内部是公开的,是“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在单位内部,领款、领物等都是公开进行的。本案中,“私分”只在领导层中是公开的,普通职工显然不可能知晓此事。因为此时,这些人的利益和普通职工的利益并不一致,他们会向普通职工隐瞒此事。(3)更重要的,私分国有资产是在国有公司存在的前提下,在国有公司内部进行的私分。私分后,国有公司是继续存在的。而本案中,国有公司要进行改制,这次分完后,国有公司就不存在了。因此,这样的私分显然不是单位(全体职工)的本意,不是为了单位(全体职工)的利益进行的,而是为了个别人的利益进行的。综上,这种私分是个别人利用职务便利,假借单位名义进行的,其实质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陷阱点拨】正确回答本题的关键是理解私分国有资产罪在单位内部是公开的,无须采取隐瞒的方式。而且,国有资产是按一定的方案公开分配给绝大多数人的,至少是绝大多数人都知道分配方案的。如果像本题这样采取隐瞒的方式,而且只有部分人得益的,就构成贪污罪。2.【答案】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考点】共同犯罪的数额【解析】本题不难。无论考生认为徐某、顾某构成何种犯罪,本题都不应该答错。在共同犯罪中,每个人都要对共同犯罪的数额负责,而不是对个人所得负责。说明:按本题所给答案,贪污的总数额应是101万元。【陷阱点拨】本题有难度的是将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计人贪污数额。该说法并没有错,只是考生容易忽略。大家只注意到这笔钱被用于行贿,忘记这笔钱从哪里来的了。这一问再次提示我们:回答案例题,一定要细心,一句话都不能漏。3.[答案]徐某与顾某贪污100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考点】贪污罪的犯罪形态【解析】本题很简单。贪污罪的既遂表现为行为人控制了国有财产。本案中,虽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已经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但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即因被举报而案发。所以,他们并没有实际控制这100万元。4.【答案】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考点】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别【解析】本题的考点和第1题的考点其实是一样的:什么是单位犯罪?只有为了单位的利益进行的犯罪才是单位犯罪。徐某等人送钱给周某,是为了顺利进行共同贪污,因此不是为了单位利益,当然只能构成个人犯罪。5.【答案】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考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一罪与数罪【解析】《刑法》第229条对周某这种行为有明文规定:受贿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定罪,但法定刑升格。《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6.[答案】周某构成徐某与顾某犯罪的共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贪污罪共犯的想象竞合。【考点】共同犯罪、想象竞合【解析】正确回答本题的关键在于:(1)周某是否明知徐某、顾某要进行贪污?明知。因为他所在资产评估所是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的。他当然知道在评估时隐瞒这笔钱就意味着将这笔钱从国有资产变成私人资产。因此他构成贪污罪的共犯。(2)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人,还能否构成贪污罪?很多考生认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人要么构成共犯,要么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这种看法并不全面。在构成共犯的情况下。行为人确实同时构成两个罪。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因此是想象竞合,只能择一重罪论处。【陷阱点拨】如果这道题答错了,说明考生对定罪的理论掌握得还是不够好。无论最终按什么罪定罪处罚,只要一行为确实构成两罪的,就可以认为构成两罪。二罪之间可以是法条竞合关系,也可以是想象竞合关系。

第4题:

(四)

顾某系失业人员,失业前其所在单位依法按照该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了失业保险费。顾某及其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已满7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顾某因遇车祸而死亡,其家属生活困难,要求发放相关费用。请分析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83.顾某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该单位工资总额的()缴纳失业保险费。

A.1%

B.2%

C.5%

D.8%


正确答案:B
【解析】《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在本题中,顾某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5题:

若钱某于2006年1月6日将继承的电冰箱以3000元卖给了周某。在顾某的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 )。

A.电冰箱所有权属于顾某

B.电冰箱所有权属于钱某

C.钱某应该取回电冰箱还给顾某

D.钱某应该给予顾某适当补偿


正确答案:D
40.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的规定,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所以,D正确。

第6题: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硕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 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 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 4.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 5.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 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正确答案:
【考点】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认定;贪污罪的既遂标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结果加重犯;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及详解】
1.根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依照学界通说,二者的主要区别包括:(1)犯罪主体不同。(2)犯罪方式有明显不同。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般具有秘密性、隐蔽性的特征;而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有一定程度的公开性。(3)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前者的范围更广一些。(4)犯罪目的不同。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少数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私分国有资产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本单位成员共同分得国有资产。
在本题中,题干虽多次指出“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但真正对定罪有决定性影响的还是谁能最终谋得利益。由于绝大多数职工并未持有股份,因此这100万在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时,绝大多数职工并不能获取利益。因此本案并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而应认定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2.关于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认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犯罪总额说为基础对两种学说进行了折中,明确指出以犯罪总额说对集团贪污的首要分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定罪处刑,并提出了“各共犯均应对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的处罚原则。由于犯罪总额说满足了共同犯罪原理的理论要求,同时也曾得到司法解释的采纳,目前已经成为刑法学界的通说。依照该说,在共同贪污中,个人贪污数额,不是泛指整个共同犯罪的数额,也不是指分赃数额,而是指个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数额。在本案中,徐某与顾某参与实施了针对所有101万的贪污行为,故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01万。
3.关于贪污罪的既遂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3日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采纳了控制说的观点,该纪要明确指出:作为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具体到本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之后,该100万元资产即脱离国资部门的控制。此后,产权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即该资产没有为犯罪人所实际控制,因此对于这100万元的贪污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4.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行贿的主体不同。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用单位的财物或者以单位的名义行贿,圆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当认为属于个人行贿。因此在本案中,徐某和顾某虽以单位的财物行贿,但仍属于个人行贿。
5.根据《刑法》第229条规定,本案所述情形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无需数罪并罚。
6.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1)必须二人以上;(2)必须有共同故意;(3)必须有共同行为。另外,根据共犯理论,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因而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贪污罪。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在本案中,尽管周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其明知徐某和顾某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而提供便利并分得赃款,因此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由于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同时构成了贪污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第7题:

在顾某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有权继承其遗产的人包括( )。

A.顾某的外祖母

B.顾某的妹妹

C.顾某的侄子

D.顾某的养女


正确答案:D
37.D[解析]顾某被宣告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财产发生法定继承。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中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所以,顾某的养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D正确。顾某的外祖母、妹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存在的情况下无继承权,顾某的侄子无继承权,A、B、C错误。

第8题:

顾某于1944年与郝某结婚,生下女儿顾丽,后郝某因病去世,顾某只身前往美国并加入美国国籍。1960年顾某在美国又与朱某结婚并生下一儿一女顾军和顾文。顾某晚年定居于旧金山并于1995年在美国旧金山去世,死前未立任何遗嘱。其留下的遗产主要有位于美国德克萨斯州的别墅两套、美元存款10万元以及1990年回国时在广州市区购置的小洋楼一座。顾丽、顾军、顾文及朱某四人均想继承顾某的遗产。现假定顾丽在广州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顾某的遗产,请问:对于顾某的遗产继承,应如何适用法律( )

A.所有遗产都统一适用中国法律

B.所有遗产都统一适用美国法律

C.位于广州市的遗产应适用中国法律,位于德克萨斯的遗产应适用德克萨斯州的法律,1O万美元存款适用旧金山市的法律

D.位于广州的遗产适用中国法律,位于美国的遗产均适用旧金山市的法律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涉外继承。
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本案中,顾某位于广州及德克萨斯的房产均属不动产,应分别适用该两地的法律,而10万美元银行存款属于动产,应适用顾某死亡时住所地法即旧金山市的法律。

第9题: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正确答案: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2.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
3.徐某与顾某贪污100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
4.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考试大收集整理
5.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
6.周某构成徐某与顾某犯罪的共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贪污共犯的想象竞合。

第10题:

该寿险合同的关系人是( )。

A.女儿顾洋和代理人董某

B.女儿顾洋和妻子王某

C.女儿顾洋、妻子王某和代理人董某

D.顾先生本人、女儿顾洋和妻子王某


参考答案:B
P155,倒22-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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